什么是村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對村民委員會的概念作出了界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即村民委員會系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二、征地補償費的使用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對村民委員會的概念作出了界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即村民委員會系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二、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可申請村務公開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
(九)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本村集體土地涉及征收的,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情況可通過向本村村民委員會申請村務公開獲知。
而在很多現實案件中,很多村民并未意識到此項知情權,對于涉及村民利益的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和分配往往不知情。
征地補償費的使用以及分配方案本身也是本村村務公開的主要內容。
村務公開的內容在時間上一般至少一個季度公布一次。
如果村集體的財務往來較多的,財務收支情況應當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隨時公布。
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系村內重大事項,理應隨時公布。
對于村委會應依法履行村務公開而未公開的,被征地農民可依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向鄉鎮政府或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
有關政府或主管部門應當調查核實,并責令村委會依法公布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和分配方案。
如查證后確有違法行為的,依法對有關責任人員追究法律責任。
一、村委會有權截留征地補償款嗎
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的通知》規定,按照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的原則,土地補償費應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合理分配?!洞迕裎瘑T會組織法》第八條規定,村委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引導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因此,村委會確實可以提留一定比例的土地補償費,用于村內的公共建設或者公益用途。雖說村委會可以提留一定比例的土地補償費,但是具體可以提留多少,不是村委會可以決定的。具體分配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一般為10%-30%之間。
一、村民委員會是法人么?
2017 年 10 月 1 日施行的民法總則,明確了村(居)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特別法人資格。即將實施的民法典在總則編中對村(居)民委員會的特別法人資格予以確認。民法典第 96 條規定,本節規定的機關法人、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 、 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 、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 ,為特別法人。第 101 條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
二、村民委員會是法人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民法典》第 九十七條,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和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機關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第九十八條,機關法人被撤銷的,法人終止,其民事權利和義務由繼任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沒有繼任的機關法人的,由作出撤銷決定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
第九十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法律、行政法規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條,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法律、行政法規對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三、法人的特征有哪些?
1 、法人不是人,是一種社會組織,是一種集合體,是由法律賦予法律人格的組織集合體。
這是法人與自然人的根本區別。它可以是個人的集合體,也可以是財產的集合體。不以組織集合體名義出現在民事主體的,不能為法人。
2 、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它可以以自己的名義,通過自己的行為享有和行使民事權利,設定和承擔民事義務。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3 、依法獨自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
它有自己獨自的權益,可以自己的名義獨自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4 、獨自承擔民事責任 。
可否獨自承擔民事責任,是區別法人組織和其它組織的重要標志。民法典第六十條,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特別法人的一般法人最顯著的區別就是,特別法人在某種程度上是服務于社會公眾的,但特別法人和一般法人都需要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只要屬于法人,那法人都需要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法履行相應的職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我國現實社會中,村民委員會屬于特別法人,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特別法人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十六條
本節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一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
一、村民委員會是法人么?
2017 年 10 月 1 日施行的民法總則,明確了村(居)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特別法人資格。即將實施的民法典在總則編中對村(居)民委員會的特別法人資格予以確認。民法典第 96 條規定,本節規定的機關法人、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 、 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 、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 ,為特別法人。第 101 條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
二、村民委員會是法人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民法典》第 九十七條,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和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機關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第九十八條,機關法人被撤銷的,法人終止,其民事權利和義務由繼任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沒有繼任的機關法人的,由作出撤銷決定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
第九十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法律、行政法規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條,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法律、行政法規對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三、法人的特征有哪些?
1 、法人不是人,是一種社會組織,是一種集合體,是由法律賦予法律人格的組織集合體。
這是法人與自然人的根本區別。它可以是個人的集合體,也可以是財產的集合體。不以組織集合體名義出現在民事主體的,不能為法人。
2 、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它可以以自己的名義,通過自己的行為享有和行使民事權利,設定和承擔民事義務。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3 、依法獨自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
它有自己獨自的權益,可以自己的名義獨自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4 、獨自承擔民事責任 。
可否獨自承擔民事責任,是區別法人組織和其它組織的重要標志。民法典第六十條,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特別法人的一般法人最顯著的區別就是,特別法人在某種程度上是服務于社會公眾的,但特別法人和一般法人都需要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只要屬于法人,那法人都需要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法履行相應的職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我國現實社會中,村民委員會屬于特別法人,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特別法人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城市和農村按居民居住地區設立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居民選舉。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基層政權的相互關系由法律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辦理本居住地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眾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h3>四、村民委員會屬于什么一、村民委員會是法人么?
2017 年 10 月 1 日施行的民法總則,明確了村(居)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特別法人資格。即將實施的民法典在總則編中對村(居)民委員會的特別法人資格予以確認。民法典第 96 條規定,本節規定的機關法人、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 、 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 、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 ,為特別法人。第 101 條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
二、村民委員會是法人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民法典》第 九十七條,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和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機關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第九十八條,機關法人被撤銷的,法人終止,其民事權利和義務由繼任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沒有繼任的機關法人的,由作出撤銷決定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
第九十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法律、行政法規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條,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法律、行政法規對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三、法人的特征有哪些?
1 、法人不是人,是一種社會組織,是一種集合體,是由法律賦予法律人格的組織集合體。
這是法人與自然人的根本區別。它可以是個人的集合體,也可以是財產的集合體。不以組織集合體名義出現在民事主體的,不能為法人。
2 、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它可以以自己的名義,通過自己的行為享有和行使民事權利,設定和承擔民事義務。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3 、依法獨自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
它有自己獨自的權益,可以自己的名義獨自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4 、獨自承擔民事責任 。
可否獨自承擔民事責任,是區別法人組織和其它組織的重要標志。民法典第六十條,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特別法人的一般法人最顯著的區別就是,特別法人在某種程度上是服務于社會公眾的,但特別法人和一般法人都需要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只要屬于法人,那法人都需要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法履行相應的職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我國現實社會中,村民委員會屬于特別法人,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特別法人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十六條
本節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一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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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劉偉濤律師
來源:臨律-什么是村民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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