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選干部有哪些標準 ,法律分析: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法律依據:《村級干部選拔
法律分析: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法律依據:
《村級干部選拔任用與管理考核辦法》 第五條 任職條件1、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政治上與黨中央保持一致,清正廉潔,勤政為民,團結群眾,辦事公道,遵紀守法,有奉獻精神和艱苦創業精神,在黨員和群眾中有較高威信;2、要具有“五種能力”即:執行政策能力、加快發展能力、服務群眾能力、化解矛盾能力和解決自身問題能力;3、文化程度原則上要求在初中以上學歷,黨支部書記一般要達到高中以上學歷;4、干部年齡實行梯次配備,30歲、40歲、50歲上下的干部應各占三分之一。現任干部的年齡原則上控制在45周歲以下,新任干部的年齡原則上控制在40周歲以下,特別優秀的可適當放寬,但必須報經市委組織部批準。
律師分析:
(一)基本要求
1.年齡符合競選村干部的條件;
2.戶籍必須在本村;
3.擁有合法權益,也就是政治權利。
(二)其它要求
1.帶領致富本領強
身為村干部,當然要能夠幫助本村實現基本的致富,這是非常重要與基礎的任務。甚至可以說是首要的需要一直貫徹的職責所在。
2.思想素質好
最為基本的就是,要能夠維護村集體的團結和穩定,自我認知和定位要明確,擔任村干部是要為民服務的,而不是一種職務上的享受。
3.為民服務主動性高
村干部本身就是應該完全為民服務,要能夠做到密切聯系群眾,主動聯系群眾,善于做群眾工作,盡心盡力為群眾辦實事辦好事,要達到群眾的滿意度在百分之九十以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2018修正)》
第十三條 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員會選舉前,應當對下列人員進行登記,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一)戶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戶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參加選舉的村民;(三)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并且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已在戶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不得再參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員會的選舉。
第十四條 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公布。對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有異議的,應當自名單公布之日起五日內向村民選舉委員會申訴,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并公布處理結果。
第十五條 選舉村民委員會,由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選人。村民提名候選人,應當從全體村民利益出發,推薦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熱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為候選人。候選人的名額應當多于應選名額。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組織候選人與村民見面,由候選人介紹履行職責的設想,回答村民提出的問題。選舉村民委員會,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當選人數不足應選名額的,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的,第一次投票未當選的人員得票多的為候選人,候選人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是所得票數不得少于已投選票總數的三分之一。選舉實行無記名投票、公開計票的方法,選舉結果應當當場公布,選舉時,應當設立秘密寫票處。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選舉期間外出不能參加投票的,可以書面委托本村有選舉權的近親屬代為投票。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單。具體選舉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第十六條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可以提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要求,并說明要求罷免的理由。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并須經投票的村民過半數通過。
法律分析:
(一)基本要求
1.年齡符合競選村干部的條件;
2.戶籍必須在本村;
3.擁有合法權益,也就是政治權利。
(二)其它要求
1.帶領致富本領強
身為村干部,當然要能夠幫助本村實現基本的致富,這是非常重要與基礎的任務。甚至可以說是首要的需要一直貫徹的職責所在。
2.思想素質好
最為基本的就是,要能夠維護村集體的團結和穩定,自我認知和定位要明確,擔任村干部是要為民服務的,而不是一種職務上的享受。
3.為民服務主動性高
村干部本身就是應該完全為民服務,要能夠做到密切聯系群眾,主動聯系群眾,善于做群眾工作,盡心盡力為群眾辦實事辦好事,要達到群眾的滿意度在百分之九十以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2018修正)》
第十三條 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員會選舉前,應當對下列人員進行登記,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一)戶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戶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參加選舉的村民;(三)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并且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已在戶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不得再參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員會的選舉。
第十四條 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公布。對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有異議的,應當自名單公布之日起五日內向村民選舉委員會申訴,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并公布處理結果。
第十五條 選舉村民委員會,由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選人。村民提名候選人,應當從全體村民利益出發,推薦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熱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為候選人。候選人的名額應當多于應選名額。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組織候選人與村民見面,由候選人介紹履行職責的設想,回答村民提出的問題。選舉村民委員會,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當選人數不足應選名額的,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的,第一次投票未當選的人員得票多的為候選人,候選人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是所得票數不得少于已投選票總數的三分之一。選舉實行無記名投票、公開計票的方法,選舉結果應當當場公布,選舉時,應當設立秘密寫票處。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選舉期間外出不能參加投票的,可以書面委托本村有選舉權的近親屬代為投票。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單。具體選舉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第十六條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可以提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要求,并說明要求罷免的理由。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并須經投票的村民過半數通過。
h3>四、農村選干部有哪些規定律師分析:
(一)基本要求
1.年齡符合競選村干部的條件;
2.戶籍必須在本村;
3.擁有合法權益,也就是政治權利。
(二)其它要求
1.帶領致富本領強
身為村干部,當然要能夠幫助本村實現基本的致富,這是非常重要與基礎的任務。甚至可以說是首要的需要一直貫徹的職責所在。
2.思想素質好
最為基本的就是,要能夠維護村集體的團結和穩定,自我認知和定位要明確,擔任村干部是要為民服務的,而不是一種職務上的享受。
3.為民服務主動性高
村干部本身就是應該完全為民服務,要能夠做到密切聯系群眾,主動聯系群眾,善于做群眾工作,盡心盡力為群眾辦實事辦好事,要達到群眾的滿意度在百分之九十以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2018修正)》
第十三條 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員會選舉前,應當對下列人員進行登記,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一)戶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戶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參加選舉的村民;(三)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并且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已在戶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不得再參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員會的選舉。
第十四條 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公布。對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有異議的,應當自名單公布之日起五日內向村民選舉委員會申訴,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并公布處理結果。
第十五條 選舉村民委員會,由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選人。村民提名候選人,應當從全體村民利益出發,推薦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熱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為候選人。候選人的名額應當多于應選名額。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組織候選人與村民見面,由候選人介紹履行職責的設想,回答村民提出的問題。選舉村民委員會,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當選人數不足應選名額的,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的,第一次投票未當選的人員得票多的為候選人,候選人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是所得票數不得少于已投選票總數的三分之一。選舉實行無記名投票、公開計票的方法,選舉結果應當當場公布,選舉時,應當設立秘密寫票處。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選舉期間外出不能參加投票的,可以書面委托本村有選舉權的近親屬代為投票。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單。具體選舉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第十六條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可以提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要求,并說明要求罷免的理由。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并須經投票的村民過半數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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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北京圣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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