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11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2次會議通過)法釋〔2011〕2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11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2次會議通過)
法釋〔2011〕2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已于2011年5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9月5日起施行。
二零一一年八月七日
為正確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行政審判實際,制定本規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農村集體土地的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以下簡稱土地權利人)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提起訴訟的,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第二條 土地登記機構根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協助執行通知書或者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辦理的土地權屬登記行為,土地權利人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土地權利人認為登記內容與有關文書內容不一致的除外。
第三條 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不起訴的,過半數的村民可以以集體經濟組織名義提起訴訟。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全部轉為城鎮居民后,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不服的,過半數的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提起訴訟。
第四條 土地使用權人或者實際使用人對行政機關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實際使用的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第五條 土地權利人認為土地儲備機構作出的行為侵犯其依法享有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土地儲備機構所隸屬的土地管理部門為被告。
第六條 土地權利人認為鄉級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確權決定侵犯其依法享有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經復議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的土地行政案件,復議機關作出不受理復議申請的決定或者以不符合受理條件為由駁回復議申請,復議申請人不服的,應當以復議機關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條 土地權利人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等行政行為侵犯其依法享有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八條 土地權屬登記(包括土地權屬證書)在生效裁判和仲裁裁決中作為定案證據,利害關系人對該登記行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九條 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決定以公告方式送達的,起訴期限自公告確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十條 土地權利人對土地管理部門組織實施過程中確定的土地補償有異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土地權利人先申請行政機關裁決。
第十一條 土地權利人以土地管理部門超過兩年對非法占地行為進行處罰違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11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2次會議通過)
法釋〔2011〕2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已于2011年5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9月5日起施行。
二零一一年八月七日
為正確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行政審判實際,制定本規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農村集體土地的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以下簡稱土地權利人)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提起訴訟的,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第二條 土地登記機構根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協助執行通知書或者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辦理的土地權屬登記行為,土地權利人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土地權利人認為登記內容與有關文書內容不一致的除外。
第三條 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不起訴的,過半數的村民可以以集體經濟組織名義提起訴訟。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全部轉為城鎮居民后,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不服的,過半數的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提起訴訟。
第四條 土地使用權人或者實際使用人對行政機關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實際使用的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第五條 土地權利人認為土地儲備機構作出的行為侵犯其依法享有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土地儲備機構所隸屬的土地管理部門為被告。
第六條 土地權利人認為鄉級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確權決定侵犯其依法享有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經復議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的土地行政案件,復議機關作出不受理復議申請的決定或者以不符合受理條件為由駁回復議申請,復議申請人不服的,應當以復議機關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條 土地權利人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等行政行為侵犯其依法享有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八條 土地權屬登記(包括土地權屬證書)在生效裁判和仲裁裁決中作為定案證據,利害關系人對該登記行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九條 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決定以公告方式送達的,起訴期限自公告確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十條 土地權利人對土地管理部門組織實施過程中確定的土地補償有異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土地權利人先申請行政機關裁決。
第十一條 土地權利人以土地管理部門超過兩年對非法占地行為進行處罰違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 農村土地承包 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受理與訴訟主體 第一條下列涉及農村土地承包民事糾紛,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四)承包地 征收補償費 用分配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五條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經營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h3>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標準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11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2次會議通過)
法釋〔2011〕2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已于2011年5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9月5日起施行。
二零一一年八月七日
為正確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行政審判實際,制定本規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農村集體土地的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以下簡稱土地權利人)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提起訴訟的,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第二條 土地登記機構根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協助執行通知書或者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辦理的土地權屬登記行為,土地權利人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土地權利人認為登記內容與有關文書內容不一致的除外。
第三條 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不起訴的,過半數的村民可以以集體經濟組織名義提起訴訟。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全部轉為城鎮居民后,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不服的,過半數的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提起訴訟。
第四條 土地使用權人或者實際使用人對行政機關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實際使用的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第五條 土地權利人認為土地儲備機構作出的行為侵犯其依法享有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土地儲備機構所隸屬的土地管理部門為被告。
第六條 土地權利人認為鄉級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確權決定侵犯其依法享有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經復議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的土地行政案件,復議機關作出不受理復議申請的決定或者以不符合受理條件為由駁回復議申請,復議申請人不服的,應當以復議機關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條 土地權利人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等行政行為侵犯其依法享有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八條 土地權屬登記(包括土地權屬證書)在生效裁判和仲裁裁決中作為定案證據,利害關系人對該登記行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九條 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決定以公告方式送達的,起訴期限自公告確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十條 土地權利人對土地管理部門組織實施過程中確定的土地補償有異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土地權利人先申請行政機關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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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圣運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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