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違法強制拆除,賠償怎么算?該告誰?最高法對此都有解答。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對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行政案件的常見問題作出了
◎1、房子遭到強拆,若政府存在未批先用和少批多占的違法情形,賠償數額應當與補償金額相結合,增加賠償(補償)金額,防止地方人民政府違法零成本。
◎2、拆遷戶的房子被不明身份人強拆,告別拆遷戶不知告誰的尷尬境地,原則上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為推定的適格被告,除非被告有相反證據推翻該推定。
◎3、違法強拆的賠償應體現一定懲戒性,確保被征地農戶得到的賠償不低于其依照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等可以獲得的征地補償。
◎4、違法強拆后,政府部門應當及時賠償,避免久拖不決,損害被征收人補償安置權益!
增加賠償金額,增加政府違法成本!
從圣運律師代理的案件中可以發現,有征地案件存在“少批多占”的情形,沒有征地批文就進行拆遷,是明顯違法的征地行為,而其中再牽涉強拆,拆遷戶的利益很容易受到損害。此次最高法針對這種現象明確提到了:若政府存在未批先用和少批多占的違法情形,賠償數額應當與補償金額相結合,增加賠償(補償)金額,防止地方人民政府違法零成本。這也增加了拆遷戶維權的底氣。
房子被不明身份人強拆,該找哪個政府部門負責?
最高法在判例中明確指出,拆遷戶的房子被不明身份人強拆,原則上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為推定的適格被告,除非被告有相反證據推翻該推定。
我國法律法規只賦予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征收土地、房屋的權力,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具體實施。因此,拆遷戶可以以當地區、縣政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關于“沒有證據該怎么立案”的問題,這是拆遷戶通常會擔心的。一般來說,自己的權益遭受侵害,想通過訴訟方式維權的,要有證據證明自己權益確實受損,也要證明是由誰實施的。但在拆遷維權中,要求拆遷戶承擔這樣的舉證責任是不合理的,拆遷戶沒有相關的調查權限,很難獲取拆遷方的侵權證據。最高院判例考慮到這一點,明確指出,在立案登記制的背景下,拆遷戶只要能證明自己的權益受損,并可以初步證明侵權的行為極有可能為被告所實施,就應當視為已經履行了舉證責任,應當予以立案。
確保被征地農戶等得到的賠償
不低于其依照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等可以獲得的征地補償
土地征收過程中,征收部門為推進項目進程強制拆除征收范圍內的房屋事故時有發生。拆遷戶在維權過程中,即使確認了強拆違法,但能否拿到補償卻是未知。
最高法院不僅在判例中給出了答案:因違法強制拆除造成被征收人房屋等相關財產損失的,參照土地征收補償標準予以行政賠償。在此次回應中更是明確表示:違法強拆的賠償應體現一定懲戒性,確保被征地農戶等得到的賠償不低于其依照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等可以獲得的征地補償。
王有銀律師表示,在土地、房屋征收過程中,對因違法強制拆除造成被征收人房屋等相關財產損失的,參照土地征收補償標準予以行政賠償,確保被征收人因違法強制拆除行為造成損失獲得的行政賠償,不低于行政機關合法征收拆除房屋給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補償,這一做法符合國家賠償法關于“直接損失”補償的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