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部門違法強拆房屋后行政賠償的評估時點,將直接關系到被征收人所能獲得的賠償數額和損失彌補結果,有時賠償過程繼續多年,房屋、土地價...
一般來說,房屋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時點應當與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一致。不少案件在賠償訴訟中也仍然引用多年前的評估報告,如果房價變化巨大,這無疑對被征收老百姓來說不公平。
在圣運律師代理的湖南一起案例中,就指出評估報告的時間點太早的問題,案件中時隔兩年多法院作出補償決定時,價格因素可能有變化,法院對此應作出合理解釋。
案件上訴至湖南高院后,征收部門馬上找到姜女士協商,最后達成協議,當事人選擇全貨幣補償,目前補償款已全部落實。
電話:400-1598098 郵箱:[email protected]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亮馬橋路甲40號二十一世紀大廈3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