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保理合同和保理合同的擔保功能?, 依據《民法典》761條規定 保理合同是應收賬款債權人將現有的或者將有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資金融通、應收賬款管理或者催收、應收賬款債務人付款擔保等服務合同。需要說明的是,該條
依據《民法典》761條規定 保理合同是應收賬款債權人將現有的或者將有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資金融通、應收賬款管理或者催收、應收賬款債務人付款擔保等服務合同。需要說明的是,該條所謂保理人提供的'應收賬款債務人付款擔保'服務,是指保理人就應收賬款債務人的付款義務向債權人提供擔保,它是保理的常見內容之一,,但這個并不是保理合同本身的擔保功能。保理合同的擔保功能僅存在于有追索權的保理,因為無追索權保理僅是保理人為賺取應收賬款與保理融資款之間的差價而受讓應收賬款。
法律依據參考《民法典》761條、766條768條、《民法典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第66條。
法律分析:保理協議是指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資金融通、買方資信評估、銷售賬戶管理、信用風險擔保、賬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務的綜合金融服務方式的一種協議。
法律依據:《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保理業務是以債權人轉讓其應收賬款為前提,集應收賬款催收、管理、壞賬擔保及融資于一體的綜合性金融服務。債權人將其應收賬款轉讓給商業銀行,由商業銀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務中至少一項的,即為保理業務:
(一)應收賬款催收:商業銀行根據應收賬款賬期,主動或應債權人要求,采取電話、函件、上門等方式或運用法律手段等對債務人進行催收。
(二)應收賬款管理:商業銀行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關于應收賬款的回收情況、逾期賬款情況、對賬單等財務和統計報表,協助其進行應收賬款管理。
(三)壞賬擔保:商業銀行與債權人簽訂保理協議后,為債務人核定信用額度,并在核準額度內,對債權人無商業糾紛的應收賬款,提供約定的付款擔保。
(四)保理融資:以應收賬款合法、有效轉讓為前提的銀行融資服務。
以應收賬款為質押的貸款,不屬于保理業務范圍。
保理合同與債權轉讓有兩點區別,分別是:
1、本質不同。保理的本質是以應收賬款債權轉讓為基礎的綜合性金融服務合同,法律對保理合同未作規定;債務轉移又稱為債務承擔,是指合同的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協議將合同債務轉移給第三人承擔。債務轉移必須三方就債務轉移達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2、范圍不同。合同履行中的債權轉讓,就是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情形。這里提到第三人,也就是合同中的債權人和債務人是沒有發生變化的,合同中的債權人還是債權人,債務人還是債務人,這是合同履行中債權轉讓與合同的轉讓中的債權轉讓的最大區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
●保理合同定義
●保理合同屬于什么合同
●保理合同屬于借款嗎
●保理合同和保證合同的區別
●保理合同通俗理解
●保理合同具有擔保功能嗎
●保理合同 擔保
●保理合同屬于什么合同
●保理合同的概念
●保理合同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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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黎雪雁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什么是保理合同和保理合同的擔保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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