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規定幼兒園退費標準,教育局規定幼兒園退費標準:1、各級公辦幼兒園幼兒退園前,由家長提出申請,其管理費、保教費、雜費以家長提出申請日期為準,不足半個月(含半個月)退半費,超過半個月的不退費。2、因幼兒或家長的原因,幼兒不能正常來園滿一個
教育局規定幼兒園退費標準:
1、各級公辦幼兒園幼兒退園前,由家長提出申請,其管理費、保教費、雜費以家長提出申請日期為準,不足半個月(含半個月)退半費,超過半個月的不退費。
2、因幼兒或家長的原因,幼兒不能正常來園滿一個月的,退當月管理費50%;超過半個月的退管理費30%;半個月以下的管理費不退;保教費、雜費按實際缺勤天數計算退費。
3、因幼兒的原因,幼兒不能來園的,當月管理費、保育費、雜費按實際缺勤天數計算退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條 合同解除程序 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第五百六十二條 合同約定解除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六條, 公辦幼兒園幼兒因故退(轉)園以及其他原因未到園的,應根據已發生的實際費用情況退還幼兒家長一定的已收費用。具體退費辦法如下:
(一)幼兒退(轉)園前,由家長提出申請,其保教費(含住宿費)以家長申請的退(轉)園日期為準,當月在園不足半月(含半月,工作日)的退當月保教費的50%,超過半月的不退費。按學期收取保教費的,剩余月份全額退費。
(二)因幼兒或家長的原因幼兒整月(指當月)未到園的,退當月保教費的50%;半月以上(含半月)未到園的,退當月保教費的25%;其他天數不退費。
(三)因幼兒園的原因,幼兒不能來園的,當月保教費按實際未到園天數計算退費。
《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幼兒園保教費退費規定為:
1、采取按學期收取的,每個學期按5個月計算。幼兒因請假、轉學、退學、插班等原因學期內累計在園時間不滿10天(含10天,以工作日計算,下同)的,幼兒園按保教費繳費額的80%退還;超過10天但未滿30天的,按保教費繳費額的50%退還;超過30天但不滿50天的,按保教費繳費額的30%退還,超過50天的,不退還所繳保教費。
2、采取按月收取的,學期與假期交叉月份,保教費執行學期內標準。由于放假、請假、轉學、退學、插班等原因幼兒當月在園天數不足4天(含4天)的,按保教費繳費額的80%退還;超過4天但不足當月法定工作日數一半(含一半。向下取整天數,下同)的,按保教費繳費額的50%退還;超過當月法定工作日數一半的,不退還所繳保教費。
3、伙食費屬于服務性收費,需遵循幼兒家長自愿、據實結算的原則,不得營利。幼兒園可根據幼兒實際需要按月收取服務性收費,在園時間不足月的,以幼兒正式請假天數計退
一、私立幼兒園不給退費怎么辦
1、私立幼兒園不給退費的解決方法具體如下:
(1)和幼兒園相關管理人員進行協商溝通,要求歸還剩余學費;
(2)向當地教育局舉報相關行為;
(3)向當地法院起訴,要求歸還剩余學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條
【規章制度違法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三條
【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九條
【不出具解除、終止書面證明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上幼兒園需要哪些手續
上幼兒園需要的手續具體如下:
1、戶口本復印件;
2、監護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3、疫苗接種證復印件;
4、接種證明書;
5、寶寶免冠一寸照五張。
國家規定幼兒園退費標準如下:
1、各級公辦幼兒園幼兒退園前,由家長提出申請,其管理費、保教費、雜費以家長提出申請日期為準,不足半個月(含半個月)退半費,超過半個月的不退費;
2、因幼兒或家長的原因,幼兒不能正常來園滿一個月的,退當月管理費50%;超過半個月的退管理費30%;半個月以下的管理費不退;保教費、雜費按實際缺勤天數計算退費;
3、因幼兒的原因,幼兒不能來園的,當月管理費、保育費、雜費按實際缺勤天數計算退費。
法律依據
《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五條 幼兒因故退園的,幼兒園應當根據已發生的實際保教成本情況退還幼兒家長一定預收費用。具體退費辦法由省級教育、價格和財政部門制定。第十二條 幼兒園除收取保教費、住宿費及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服務性收費、代收費外,不得再向幼兒家長收取其他費用。
幼兒園不得在保教費外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興趣班、課后培訓班和親子班等特色教育為名向幼兒家長另行收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幼兒家長收取與入園掛鉤的贊助費、捐資助學費、建校費、教育成本補償費等費用。第五條 制定或調整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城鄉經濟發展水平、辦園成本和群眾承受能力等實際情況提出意見,經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后,三部門共同報省級人民政府審定。
制定或調整公辦幼兒園住宿費標準,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批。第九條 民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標準,由幼兒園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根據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確定,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后執行。
享受政府財政補助(包括政府購買服務、減免租金和稅收、以獎代補、派駐公辦教師、安排專項獎補資金、優惠劃撥土地等)的民辦幼兒園,可由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合同約定等方式確定最高收費標準,由民辦幼兒園在最高標準范圍內制定具體收費標準,報當地價格、教育、財政部門備案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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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苗佳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教育局規定幼兒園退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