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拆行政裁決書的有效期,強拆行政裁決書的有效期主要包括兩個方面:行政訴訟時效和強制執行時效。一、行政訴訟時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
強拆行政裁決書的有效期主要包括兩個方面:行政訴訟時效和強制執行時效。
一、行政訴訟時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因此,對于強拆行政裁決書不服的,應在六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這是強拆行政裁決書行政訴訟時效的一般規定。
同時,該法條還規定,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這是行政訴訟時效的最長保護期限。
二、強制執行時效
在強拆行政裁決書生效后,行政機關應依法進行公告,并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如果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自行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關于強制執行的具體時效,法律并未明確規定一個固定的期限。強制執行的實施通常取決于行政機關的具體操作程序以及當地的實際情況。然而,行政機關在強制執行過程中應遵循法定程序,并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
綜上所述,強拆行政裁決書的有效期在行政訴訟方面主要受到六個月和二十年(不動產案件)或五年(其他案件)的時效限制;而在強制執行方面,則依賴于行政機關的具體操作程序和實際情況。
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的拆除對象只能為“違法建筑”。也就是說只有在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筑后,才能下達責令限期拆除的通知。換句話就是說如果被征收房屋是合法合理的,那么就沒有被拆除的理由,自然也不會有責令限期拆除這回事。
一、強拆占用耕地違法建筑的流程是什么
(一)調查取證
1、對群眾舉報、日常巡查發現、領導批辦、媒體曝光的違法建筑,必須要有影像資料以及與違建當事人的談話詢問筆錄,當事人不配合的要取證人證言等證據。整個調查取證工作,城鎮規劃區的由縣(區)規劃部門承擔,鄉村規劃區的由鄉鎮政府承擔,鄉鎮政府不能獨立完成的,區規劃部門派員參與指導調查。
2、調查違建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家庭人口狀況(每個成員的基本情況)、主要經濟來源,除修建的違法建筑外,是否還有房屋,住房面積多大、違法建筑的用途(出租、自用、自住)等。
3、現場勘驗記錄。違法建筑座落位置、面積、結構、修建時間。
4、調取城鎮建設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規劃區到房管部門查詢該建筑的登記材料。
(二)認定違法建筑
規劃部門調查取證工作完成后,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屬于違法建筑的認定。
(三)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
1、依照《城鄉規劃法》相關規定,對違法建筑進行調查取證,不違反城鄉規劃但沒有辦理規劃建設審批的建筑,屬于程序性違法建筑,可以要求限期改正及罰款,補辦相關行政許可手續;違反城鄉規劃的建筑,屬于實體性違法建筑,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行政相對人逾期未自行拆除違法建筑的,組織實施拆除行為。
2、擬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的,應當作出《告知書》,告知當事人相關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所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
3、當事人如果在《告知書》規定的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的,拆違實施部門應當聽取其意見,并做好記錄。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及其證據,拆違實施部門應當在二十日內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成立的,拆違實施部門應當予以采納;規劃部門不予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通知當事人。
4、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或者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不成立的,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作出責令限期拆除的書面決定。
(四)下達執法文書
1、縣(區)規劃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告知書》、《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等執法文書送達當事人。
2、到場下達執法文書的人員,必須兩名以上持有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
3、對當事人不配合、不簽收的,一是到場工作人員要在回執簽字,并注明當事人拒簽字樣;二是將執法文書張貼于違建當事人的門上或所修建的違法建筑物明顯位置,并通過影像資料鎖定證據;三是邀請當地村組負責人到場見證送達情況。
(五)強制拆除的審批
縣(區)規劃部門收集資料,按照案卷卷宗制作的相關要求,制作報批卷宗,然后按程序報批。由政府法制部門審查后以縣(區)政府的名義責令城鄉規劃局或城市管理局組織強行拆除。
鄉鎮人民政府查處的違法建筑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據《城鄉規劃法》第65條的規定,自行決定組織強拆。
(六)制作拆除方案
市或者縣(區)級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的,應當在強制拆除的七日前發布通告。
(七)實施拆除
二、對違章建筑強拆的手續是怎樣的?
1、調查取證:首先需要有關部門的執法人員進行入戶調查,并且做出相關書面記錄。但是很多時候被認定違建的房主根本就沒有經過調查這一步就直接收到責令限期拆除的文書,這明顯是不合理的,而這份文書也可能涉嫌違法。
2、告知:做完調查之后,有關部門應當對當事人進行告知,當事人進行申辯。
3、責令限期拆除通知:“通知”文書一般是拆除違建的一個過程性文書,一般是不可訴的,通知不會直接對當事人產生影響,但是通知的內容中有不自行拆除的法律后果。
4、責令限期拆除決定:在收到這個決定之后6個月內如有不服是可以提起訴訟的,這也是最關鍵的時期。
5、書面催告:強拆之前相關部門一定要履行催告義務,以此督促當事人自行拆除,而如果沒有收到催告就直接作出強制拆除決定的,在后期維權過程中可以作為對方的一個違法點。
6、申辯:在收到書面催告之后,有關部門應該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其提出的事實、證據等仔細記錄審核,如果事實、證據等成立,那么相關部門應該采納。
7、強制執行決定:經過催告,當事人還是沒有任何作為的,相關部門可以做出強制執行的決定。
三、最高法關于違法建筑強拆的規定是怎樣的?
1、最高法關于違法建筑強拆的規定
根據行政強制法和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精神,對涉及違反城鄉規劃法的違法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的強制拆除,法律已經授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機關提出的非訴行政執行申請。
2、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若是逾期不拆除的,將可能會被強制拆除。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可以。行政裁定書下來了是可以進行強制拆除的。行政裁定書就代表著最終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裁定結果,當事人需要嚴格執行積極配合,如果發生拒不執行的,有關部門有權利進行強制拆除。
行政裁定強制拆除的相關法律內容拓展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有關規定,如果政府要強制拆除被征收人合法的房屋,必須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經法院準予后方可強拆,這個程序也就是如今經常講到的“司法強拆”。
之前,萬典律所的馮凱律師在“政府有權強拆房屋嗎?”視頻中講到,只有兩種情況政府是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
(一)收到《征收補償決定》后,
1、如果被征收人在六十日之內不申請行政復議、六個月內不提起行政訴訟的話,地方政府是有權利經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之后由地方人民政府進行強制執行。
2、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于六十日內申請了行政復議,六個月內提起了行政訴訟的話,如果一審、二審都是敗訴沒有撤銷地方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或者說沒有確認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違法的情況下,地方人民政府也是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
(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生活中經常會出現政府因正常規劃需要占地的情況,那么就需要對于所占地上的建筑物進行拆除,將會按照標準給建筑物權人全額的補償,但是如果行政裁定書已下達,當事人不配合有關部門也是可以強制拆除的,當事人無權干涉。
法律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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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0年9月14日9:30 辦案事由:撤銷《拆遷安置糾紛裁決書》
內容審核:張曙光教授
來源:中國法院網-強拆行政裁決書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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