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罪未遂的認定標準是什么,行賄罪未遂的認定標準是什么在肯定行賄罪存在未遂的情況下,理論界對行賄罪既遂、未遂的標準也存有爭議。認識很不一致,主要有以下觀點:1 “給付說”認為應以行為人實施給付財物的行為作為既遂的標志,對方是否實際接受賄賂,
行賄罪未遂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在肯定行賄罪存在未遂的情況下,理論界對行賄罪既遂、未遂的標準也存有爭議。認識很不一致,主要有以下觀點:
1.“給付說”
認為應以行為人實施給付財物的行為作為既遂的標志,對方是否實際接受賄賂,是否實際為行賄人牟取不正當利益,在所不問
2.“牟利說”
認為應以受賄人實際是否為行賄人牟取不正當利益作為行賄罪既遂的標準。理由是,構成行賄罪的法定條件,一是給付受賄人財物,二是牟取不正當利益。這里給付財物并非行賄人的最終目的,其目的是通過受賄人瀆職為其牟取不正當利益,從而使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受到侵害。因此,應以行賄人牟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是否達到作為區分行賄罪既遂與未遂的標準,達到目的的為既遂,反之為未遂。
3.“區別說”
認為區分行賄罪既遂與未遂時,應分不同情況來處理。對為今后獲取不正當利益而預先給付財物的,以是否給付財物為既遂、未遂的區分標準;對先已獲取不正當利益,然后給付財物的,以是否獲取不正當利益為行賄罪既遂、未遂的區分標準。因為受賄人是否為行賄人牟取了不正當利益,表明了是否侵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而且這一標準也能夠不放縱那些先為行賄人牟取不正當利益而事后行賄的犯罪。
行賄罪侵犯的客體不僅僅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還包括社會風尚;而要求受賄人先為其牟取不正當利益,然后才給付財物的行為,在已獲得不正當利益而尚未給付財物之前,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總之,行為人不論是給付財物,還是獲得不正當利益,都屬于行賄罪的客觀要求,都侵害行賄罪的客體,因而,只要其中一個行為實施完畢,就應視為既遂;因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為未遂
4.“給付和收受說”
認為應以行賄人實際給付財物,受賄人實際收受財物,并請受賄人為其牟取不正當利益,作為行賄罪既遂的標準,但不要求牟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一定達到。理由是,行賄罪具有誘惑性和腐蝕性的特點,而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必須保持廉潔。行賄人以財物收買國家公職人員使之喪失原則性,敗壞黨風和社會風氣,客觀上起到破壞國家機關正常活動的作用。因此,即使行賄后尚未從中牟取不正當利益,仍應以行賄罪既遂認定
前三種觀點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我們仔細分析不難發現它們的缺陷。
首先看“給付說”。此觀點認為本罪的既遂并不要求對方實際接受賄賂,即行為人只要是以使特定國家工作人員為其牟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而將一定數額的財物送給該特定對象,就成立行賄既遂,而不論特定國家工作人員是否實際接受所送財物,是否實際為行賄人牟取不正當利益,它人為地擴大了本罪既遂的范圍,不符合刑法謙抑性的原則,并擴大了打擊面,故不可取。
接著看“牟利說”。此觀點以受賄人實際為行賄人牟取不正當利益作為行賄罪既遂的標準,人為地限制了本罪既遂的范圍,因為有的行賄行為可以發生在牟取不正當利益之前,有的又可以發生有行賄之后,而此觀點容易放縱罪犯。另外在司法實踐中也有一些行賄行為并沒有牟取到不正當的利益,也可能構成行賄罪的既遂。因此該理論脫離司法實踐和社會生活,以行為人的主觀愿望即目的的實現與否作為既遂與未遂的標準,而行為人的目的又屬于主觀性的因素,它是易變動的。這樣一方面不能明確把握其標準,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對行賄罪的打擊,由此可見這種理論也是不科學的。
再看“區別說”。此觀點認為同種犯罪有兩種不同既遂認定的標準是不符合我國刑法的既遂與未遂理論的。即使對先已獲取不正當利益,然后再給付財物的情形,也不應當以是否獲取不正當利益為行賄罪既遂、未遂的區分標準。因為如果行為為還沒有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那么侵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侵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侵犯社會風尚何從談起呢。
最后看“給付和收受說”。根據我國刑法理論的通說,犯罪既遂與未遂區別的標志就是犯罪人所實施的行為是否具備了刑法分則所規定的行賄罪的全部構成要件。對于行賄罪而言,就是行賄人已經著手實行了給付財物的實行行為,并是以牟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即為行賄罪的既遂。如果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行賄行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沒有得逞,則是行賄罪的未遂。因此相對而言,筆者認為此種觀點比較科學,行賄罪的既遂與未遂的標志就是交付是否完成,交付完成即為犯罪既遂,交付未完成,則是未遂。即行賄罪在客觀方面必須具備“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且以行賄人實際給付財物,作為行賄罪既遂的標準。需注意的是,這里的實際給付并不是單純的交付行為,還要使國家工作人員得到并接受財物。
行賄未遂的判刑處罰:一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以財物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第二十三條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律分析:受賄罪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受賄罪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及公私財物所有權。
受賄罪未遂的量刑標準:未遂犯可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三條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第三百八十五條 受賄罪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受賄罪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及公私財物所有權。
第三百八十六條 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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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郭建煒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行賄罪未遂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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