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如何保護口供機密性?,警察必須保密證人的證詞,否則將違法。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保密。對于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黑社會犯罪和毒品犯罪等案件中的證人、鑒定人和被害人,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采取保護措施,包括不公開
警察必須保密證人的證詞,否則將違法。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保密。對于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黑社會犯罪和毒品犯罪等案件中的證人、鑒定人和被害人,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采取保護措施,包括不公開個人信息、不暴露外貌和真實聲音、禁止特定人員接觸等。如果證人、鑒定人或被害人認為自己面臨危險,可以請求保護。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采取保護措施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予以配合。
法律分析
警察會對口供是否保密
對于證人的證言,警察必須給予保密。如果警察泄露證人的證詞,該行為違法,可以向其上級公安機關紀檢部門投訴。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
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無論屬于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
第六十四條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采取以下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
(一)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
(四)對人身和住宅采取專門性保護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證人、鑒定人、被害人認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請求予以保護。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法采取保護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結語
警察必須保守證人的證詞,若泄露違法,可向上級紀檢部門投訴。《刑事訴訟法》規定,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應保密。對于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黑社會組織、毒品犯罪等案件,人民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采取保護措施,如不公開個人信息、采取措施保護外貌和聲音等。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可請求保護,相關單位和個人應予配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2010修訂):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的;
(二)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的;
(三)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的;
(四)郵寄、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或者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
(五)非法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的;
(七)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的;
(八)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的;
(九)在未采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之間進行信息交換的;
(十)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且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所在機關、單位予以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2010修訂):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三條 存儲、處理國家秘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以下簡稱涉密信息系統)按照涉密程度實行分級保護。
涉密信息系統應當按照國家保密標準配備保密設施、設備。保密設施、設備應當與涉密信息系統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
涉密信息系統應當按照規定,經檢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2010修訂):第二章 國家秘密的范圍和密級 第十三條 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應當遵守定密權限。
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具體的定密權限、授權范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機關、單位執行上級確定的國家秘密事項,需要定密的,根據所執行的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確定。下級機關、單位認為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有關定密事項屬于上級機關、單位的定密權限,應當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報請上級機關、單位確定;沒有上級機關、單位的,應當立即提請有相應定密權限的業務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公安、國家安全機關在其工作范圍內按照規定的權限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
法律分析:
對于證人的證言,警察必須給予保密。 如果警察泄露證人的證詞,該行為違法,可以向其上級公安機關紀檢部門投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無論屬于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
第六十四條 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采取以下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
(一)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
(四)對人身和住宅采取專門性保護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證人、鑒定人、被害人認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請求予以保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法采取保護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法律分析:對于證人的證言,警察必須給予保密。 如果警察泄露證人的證詞,該行為違法,可以向其上級公安機關紀檢部門投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
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無論屬于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
●派出所對案件口供保密
●公安機關口供有多重要
●公安機關的口供給不給當事人
●口供保密嗎
●公安局口供保存多久
●公安局口供
●公安機關錄的口供會保留多久
●公安機關口供有多重要
●公安局口供格式
●公安機關錄口供下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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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陳博揚律師
來源:頭條-公安機關如何保護口供機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