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義烏市某村擁有一套宅子面臨征收,征收方僅對王某的5間房屋進行安置補償,而對第6間房屋不予補償。王某該如何維權?今天,北京圣
王某在義烏市某村擁有一套房屋, 2016年12月3日,義烏市人民政府發布房屋征收決定,王某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圍內。
隨后,征收方發布《征收補償公告》,但該公告僅對王某的5間房屋進行安置補償,而對第6間房屋不予補償。王某曾多次要求征收方就第6間房屋進行補償,征收方以第6間房屋是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未通過補辦手續等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權為由未與王某達成一致。2017年3月19日,征收方作出案涉告知書,將案涉房屋拆除。
王某不服該案涉告知書,向法院提起訴訟。
征收方辯稱,王某所在街道辦xx村民委員會出具給義烏市房地產發證辦公室的證明,明確王某戶有房屋五間。作為管理集體土地的xx村委會,對本村宅基地審批情況必然掌握得最全面和準確,其蓋章出具的這份證明是具有極高的證明效力的。
法院認為,根據《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九條規定:對未經產權登記和所有權人不明確的房屋,應當提請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調查、認定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同時法院認為,在本案中,征收方若認為案涉的房屋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屬于超建,依法應當報請作出案涉房屋征收決定的義烏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并將調查、認定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而不應由其擅自作出。故征收方作出的案涉告知書超越職權,依法應予撤銷。法院最終判決撤銷征收方作出的告知書。
王有銀律師認為,在征收實踐中,房屋面積的確定,直接關涉到房屋補償數額。如果房屋面積被征收方以種種“理由”最終大打折扣,那么需要廣大被征收人通過全面行使自身的征收權利,依法將事實認定的錯誤糾正過來,確保自己獲得公平合理的補償。
“在征收拆遷中,征收方常常以被征收方的房屋屬于“超建”和“違建”為由,實施拆除行為,被征收人面對此種情況,應及時爭取合法權益,對于法律方面不清楚問題,要及時咨詢專業的拆遷律師。”王有銀律師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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