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孫先生房屋所在的土地被納入征收范圍,但是征收方卻在十年后才實施征收,征收批復手續是否仍有效?且因孫先生未簽協議,征收方直
孫先生是河南某村村民,在該村建有房屋一處。2009年4月20日,河南省政府批復同意征收方征收包括孫先生所在村部分集體土地,作為該縣2008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設用地。孫先生涉案房屋所在土地在上述征地批復范圍之內。
2010年12月4日,征收方制定征收土地公告,2010年12月15日,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但是征收方并沒有在2010年依據上述文件和公告對涉案房屋土地實施征收。2019年7月27日,征收方作出《房屋征收公告》,決定于2019年8月1日起對孫先生所在村組的房屋開展征收工作。由于對安置補償不滿意,孫先生未簽訂安置補償協議。2019年10月2日,征收方組織人員對涉案房屋實施了拆除,拆除時沒有對屋內物品制作物品清單進行登記保全。
為了爭取合法權益,孫先生立即委托律師,于2019年10月18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征收方拆除涉案房屋的行為違法。
征收方提交了河南省政府的用地批復、2010年發布的征收土地公告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涉案房屋所在位置示意圖作為證據。征收方辯稱,其根據省政府的征收批復,有權發布征收公告并組織實施,因孫先生沒有在規定的時間段內拆除自己的房屋,嚴重影響到了工程建設項目的進展,為盡快實施該項目,征收方為了保障孫先生的合法權益,已經委托評估機構對涉案房屋進行了丈量和評估,且在拆除前,房屋內的有用物品提前搬遷完畢,沒有對孫先生造成任何損失。
孫先生認為,征地批文是2008年,應該是過期文件,征收方違反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拆除違法。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集體土地征收過程中,行政機關并不具有拆除被征收土地上房屋的權力。征收方在相關機關沒有依法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沒有依法申請人民法院沒有合法手續執行,也沒有與孫先生達成安置補償協議,亦沒有對孫先生進行安置補償的情況下,直接組織對涉案房屋實施了拆除,且拆除時沒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沒有合法手續法》的規定,對屋內物品進行登記保存,故被訴拆除行為超越職權且程序違法。因此,法院判決確認征收方拆除涉案房屋的行為違法。
對于該案,王有銀律師表示,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的規定,嚴禁閑置土地。農用地轉用批準后,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征地或用地行為的,批準文件自動失效,也就是說征收方取得征收批準后,應及時實施征地工作,否則亦屬違法。
“征收拆遷涉及的程序非常復雜,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法規規章甚至規范性文件中,建議村民在面對征收拆遷時,第一時間咨詢專業拆遷律師,讓自己的合法權益能得到及時充分的保護。”王有銀律師說。
電話:400-1598098 郵箱:[email protected]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亮馬橋路甲40號二十一世紀大廈3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