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鄭某的房屋面臨征收,征收部門與鄭某在簽約期限內未達成補償協議的情況下,直接以該房屋屬于私搭亂建,沒有土地證、房產證為由,將鄭
鄭某的房屋面臨征收,征收部門與鄭某在簽約期限內未達成補償協議的情況下,直接以該房屋屬于私搭亂建,沒有土地證、房產證為由,將鄭某的房屋進行拆除。在律師的幫助下,法院最終判決征收部門拆除行為違法。今天,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主任、資深征地王有銀律師和大家一起來看看這個案件。
一、基本案情
鄭某于2010年5月1日從案外人劉某、王某處轉讓取得位于某商城編號為1011號的營業房一間及兩間卷簾門房。
2017年8月9日,縣人民政府作出《商城舊城改建項目用地范圍內房屋實施征收的決定》并附《商城舊城改建項目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決定對商城舊城改建項目用地范圍內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實施征收,縣住建局為該項目的房屋征收部門。鄭某的1011號房及卷簾門房在此次征收范圍內。
征收工作開展后,鄭某與縣住建局就鄭某的1011號房征收補償問題達成了征收補償協議,但就卷簾門房的補償未能達成征收補償協議。2019年11底至12月初,征收部門對商城內已簽約商戶的被征收房屋集中實施拆除時導致鄭某的卷簾門房因失去墻體的支撐而倒塌毀壞。
鄭某認為,縣住建局作為該項目的房屋征收部門,在未與鄭某簽訂任何拆遷補償協議,也未下達相關的通知書、告知書、決定書等,就擅自將其的上述房屋予以拆除,違反相關法律規定,該行政行為應為違法行為。故在律師的幫助下,將縣住建局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確認縣住建局拆除鄭某涉案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
縣住建局辯稱,涉案房屋系非法建筑,其利用周圍合法建筑的圍墻私搭亂建,沒有土地證、房產證。征收部門按照程序,依法進行征收,程序合法。鄭某房屋屬于歷史遺留問題,根據《商城舊城改建項目歷史遺留問題處理意見》,已經對涉案房屋進行補償測算,給其補償。
法院認為,對征收范圍內的未經登記的房屋、建筑物等,應當先由相關部門作出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被認定為違建不予以補償的,應當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補償決定。本案中,縣住建局并沒有申請有關部門對案涉房屋是否屬于非法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法院還認為,縣住建局與鄭某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縣住建局應當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在鄭某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沒有合法手續執行。而縣住建局的被訴拆除行為明顯不符合上述拆除程序規定,故被訴拆除行為違法。
最終,法院判決縣住建局于2019年11月底12月初拆除鄭某卷簾門房的行為違法。
二、律師評議
對于該案,資深征地王有銀律師表示,在征收過程中,相關部門未作違建認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縣人民政府也未作出不予補償決定。鄭某的涉案卷簾門房是否應予補償尚無定論,在此情形下,縣住建局在實施拆除與該卷簾門房相鄰被征收人的房屋時造成其倒塌被毀,未盡謹慎注意義務,被訴拆除行為不具備合法性,應當確認行為違法。
退一步講,即使鄭某的涉案卷簾門房被認定為違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沒有合法手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如需拆除,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自行拆除。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方可依法拆除。縣住建局的被訴拆除行為明顯不符合上述拆除程序規定,故被訴拆除行為亦是程序違法。
征地王有銀律師還特別提醒大家,在遇到征收部門對房屋進行違法認定而遭到拆除時,應及時咨詢征地律師,通過行政復議或訴訟等法律途徑爭取爭取合法權益,避免后續陷入被動。
電話:400-1598098 郵箱:[email protected]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亮馬橋路甲40號二十一世紀大廈3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