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稅減免規定了什么,耕地占用稅是對占用耕地建房和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及個人,按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征收的一種稅。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明確規定,本條例的規定不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 《中華人民共和
耕地占用稅是對占用耕地建房和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及個人,按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征收的一種稅。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明確規定,本條例的規定不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和《財政部關于頒發耕地占用稅具體政策的規定的通知》[(87)財農字第206號]中規定了如下減免稅項目。
(一)下列經批準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
1.部隊軍事設施用地
軍事設施用地,限于部隊(包括武警部隊,下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指揮防護工程,配置武器、裝備的作戰(情報)陣地,尖端武器作戰、試驗基地,軍用機場,港口(碼頭),設防工程,軍事通信臺站、線路,導航設施,軍用倉庫,輸油管線,靶場、訓練場,營區、師(含師級)以下軍事機關辦公用房,專用修械所和通往軍事設施的鐵路、公路支線。部隊非軍事用途和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占用耕地,不予免稅。
2.鐵路線路、飛機跑道和停機坪用地
鐵路線路,是指鐵路線路以及按規定兩側留地和沿線的車站、裝卸用貨場倉庫用地。鐵路系統其他堆貨場、倉庫、招待所、職工宿舍等用地均不在免稅之列。根據國務院國發[1986]40號文件規定,鐵道部經濟承包范圍以內的建設用地,“七五”期間免交耕地占用稅,對其中應予征稅的建設占用耕地,從1991年開始征稅。地方修筑鐵路的線路及規定兩側留地和沿線車站卸貨場、倉庫,可以比照免交耕地占用稅,其他占用耕地,應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稅。
民用機場飛機跑道、停機坪、機場內必要的空地以及候機樓、指揮塔、雷達設施用地免稅。
3.炸藥庫用地
炸藥庫,是指國家物資儲備部門炸藥專用庫房以及為保證安全所必要的用地。
4.學校、幼兒園、敬老院、醫院用地
學校是指全日制大、中、小學校(包括部門、企業辦的學校)的教學用房、實驗室、操場、圖書館、辦公室及師生員工食堂宿舍用地,給予免稅。學校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占用耕地,不予免稅。職工夜校、學習班、培訓中心、函授學校不在免稅之列。
醫院,包括部隊和部門、企業職工醫院、衛生院、醫療站、診所用地,給予免稅。
療養院等不在免稅之列。
5.殯儀館、火葬場用地
上述免稅用地,凡改變用途,不屬于免稅范圍的,應從改變時起補交耕地占用稅。
(二)下列項目減征或者免征耕地占用稅:
1.農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指農業戶口居民(包括漁民、牧民)占用耕地建設自用的住宅],按規定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
2.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農田水利設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稅。水利工程占用耕地以發電、旅游為主的,不予免稅。
3.農村革命烈士家屬、革命殘廢軍人、鰥寡孤獨以及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和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戶,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住宅納稅確有困難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給予減稅或者免稅。
二、《財政部復湖北省財政廳關于老干部活動中心、臨時占地等應繳耕地占用稅問題》[(87)財農字第316號]中的減免稅規定
(一)對民政部門所辦福利工廠,確屬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可按殘疾人占工廠人員的比例,酌情給予減稅照顧。
(二)農民居民搬遷,原宅基地恢復耕種,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少于原宅基地的,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稅;超過原宅基地的,其超過部分應照征耕地占用稅。農民居民在獲準占用的宅基地內,建豬圈、牛欄等,照征耕地占用稅。
(三)單位和個人經批準臨時占用耕地超過一年的,可按規定的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占用耕地超過兩年的,從第三年起,按規定的稅額征收耕地占用稅。
三、其他財稅法規中規定的減免稅項目
《財政部復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關于街道、人行道、廁所和市場等公共設施應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稅問題》[(88)財農字第58號]文件規定,對港、澳、臺僑胞興建住房所占用耕地,凡屬非農業戶口,應全額征收耕地占用稅;確屬農業戶口,可比照農民建房減半征收。對黨政機關、群眾團體和企事業單位自辦的幼兒園、托兒所占用耕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規定予以免稅。對農業戶占用責任田建房,應先造與責任田同等數量、質量的耕地,并報上級政府批準后,可免征耕地占用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內昆鐵路征免耕地占用稅和資源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47號)文件規定,對內昆鐵路建設工程取棄土場、改移道路、臨時工程占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對生活區占用耕地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稅。
《財政部復遼寧、湖北、內蒙古、廣西等省、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對公路按低限稅額征收耕地占用稅問題》[(87)財農字第472號]文件規定,考慮到公路建設的實際情況,對公路用地的耕地占用稅可在條例規定適用稅額范圍內,按低限稅額征收。國家在老少邊窮地區,采取以工代賑辦法修筑的公路,交稅確有困難的,由省、自治區財政廳(局)審查核實,提出具體意見,報經財政部批準,可酌予照顧。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路建設臨時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稅的批復》(國稅函[1999]142號)文件規定,對因公路建設需要臨時占用耕地時間超過一年,或占用時間雖不超過一年但無法恢復耕種的,應征收耕地占用稅,適用稅率按公路建設用地的稅額征收標準執行。對占用時間不超過一年且能恢復耕種的,免征耕地占用稅。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西部開發關于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73號)文件規定,西部地區公路國道、省道建設用地,比照鐵路、民航建設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稅。免征耕地占用稅的范圍限于公路、公路線兩側邊溝所占用的耕地。公路沿線的堆貨場、養路道班、檢查站、工程隊、洗車場等所占用的耕地不在免稅之列。公路國道、省道以外其他公路建設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稅,由省級人民政府決定。上述免稅用地,凡改變用途,不再屬于免稅范圍的,應當自改變用途之日起補繳耕地占用稅。
《財政部復福建省財政廳關于利用臺資、港資、僑資辦的獨資企業、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免征耕地占用稅問題》[(88)財農字第61號]文件規定,對利用臺資、港資、僑資辦的獨資企業、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占用耕地可以比照“三資”企業免征耕地占用稅。
《財政部復中國黃金總公司關于對年產萬兩以上黃金礦可酌情減征耕地占用稅問題》[(87)財農字第418號]文件規定,考慮到國家黃金儲備的需要,為了支持黃金生產,對年生產能力萬兩以上的金礦生產設施占用耕地,由所在地財政廳審查核實,提出具體意見,報經財政部批準,可酌情減征耕地占用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央直屬儲備糧庫建設有關耕地占用稅征免事項的通知》(國稅發[1998]209號)文件規定,對國務院決定,從1998年下半年開始,在1999年夏收之前建成250億公斤倉容的中央直屬儲備糧庫建設項目全額免征耕地占用稅。凡不屬于上述計劃內的其他中央直屬儲備糧庫建設和地方糧庫建設項目占用耕地,應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稅。
《財政部復湖北省財政廳關于耕地占用稅有關政策問題的復函》[(89)財農字第54號]文件規定,勞動部門主辦的全日制技工學校占用耕地,可免征耕地占用稅,武警消防部隊屬于軍事設施占用耕地可免征耕地占用稅,除此以外,應照章征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2000]25號)文件規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對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中因建學生公寓而經批準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黃河小浪底水利樞紐工程及二三期移民工程河南省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160號)文件規定,對黃河小浪底水利二、三期工程在河南省占地的耕地占用稅按照實際占用耕地面積和適用稅額計算的計證稅額征收40%,免征60%。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江埡水利樞紐工程在湖南省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稅的批復》(國稅函[1999]91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江埡水利樞紐工程在湖北省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稅的批復》(國稅函[1999]917號)文件規定,對江埡水利樞紐工程在湖南省、湖北省境內的庫區淹沒占地耕地占用稅按照計稅耕地面積和適用稅率計算的計征稅額征收60%,免征40%。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淮河干流城西湖退堤工程建設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稅的批復》(國稅函[2000]981號)文件規定,對淮河干流城西湖847.19公傾退堤工程建設占地,免征耕地占用稅。
《財政部復陜西省財政廳關于耕地占用稅有關政策問題的復函》([90]財農字第16號)文件規定,因建設水庫使當地居民搬遷新址占用耕地可免稅,由于第一次搬遷選址不當形成第二次搬遷占用耕地應征稅;因采煤塌陷引起農民遷移新建住宅占用耕地應減半征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三峽工程庫區農村移民外遷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9]845號)文件規定,對三峽工程建設占用耕地,在壩區和淹沒區的,減按應納稅額的40%征收耕地占用稅。對三峽庫區移民建房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稅。
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以下土地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稅: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土地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6、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稅5年~10年7、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審核后,報國家稅務局批準。
法律分析:可以減免稅費細則:
(一)、免征政策:1、占用耕地建設農田水利設施或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不繳納耕地占用稅;2、軍事設施、學校、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3、農村居民經批準搬遷,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稅;4、農村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殘疾軍人以及符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稅。
(二)、減征政策:1、鐵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減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稅額征收耕地占用稅;2、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
耕地占用稅是對占用耕地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稅。采用定額稅率,其標準取決于人均占有耕地的數量和經濟發展程度。目的是為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加強土地管理,保護農用耕地。耕地占用稅是國家稅收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特定性、一次性、限制性和開發性等不同于其他稅收的特點。開征耕地占用稅是為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加強土地管理,保護農用耕地。其作用主要表現在,利用經濟手段限制亂占濫用耕地,促進農業生產的穩定發展;補償占用耕地所造成的農業生產力的損失。為大規模的農業綜合開發提供必要的資金來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條 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 農業稅應納稅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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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王學棉律師
來源:臨律-耕地占用稅減免規定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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