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曾先生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被告:堯都區人民政府案情回顧 曾先生在臨汾市堯都區西關南園擁有
委托人:曾先生
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
被告:堯都區人民政府
案情回顧
曾先生在臨汾市堯都區西關南園擁有一處合法房屋,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該房屋2013年因“中大街及西關社區棚戶區改造工程”項目被征收,征收過程中曾先生的房屋遭遇了拆除,屋內原有的財務也被進行轉移。在此期間,政府及相關部門沒有作出任何與涉案房屋拆遷相關的法定程序,曾先生也從未得到過任何形式的補償,因此曾先生在很長一段時間內都沒有得到合理的安置。失去了固定居所的曾先生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在征收過程中遭受到十分嚴重的侵犯,因此想通過法律途徑進行爭取合法權益,來到了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
王有銀主任聽取了案件詳情后,擬定了詳細的辦案計劃,指派團隊專業律師具體執行,并迅速啟動了相關的程序。圣運律師首先協助曾先生于2018年11月向堯都區人民政府申請了安置補償,請求區人民政府解決曾先生的安置問題,但區人民政府一直都未作出任何答復。
圣運律師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 定》第十二條,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土地權利人可以請求依照物權法相關規定給予補償。本案中,曾先生合法擁有《土地使用權證》及《房屋所有權證》,因此是擁有獲得補償的權利的。不僅如此,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相關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更應依照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支付期限等一系列關鍵性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在本案中,雖然是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對曾先生的房屋進行征收,但征收工作也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在與曾先生簽訂征收安置補償協議的情況下進行。如果雙方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堯都區政府應當按照補償方案對曾先生作出補償決定。然后現實情況是,區人民政府既未履行簽約義務,也沒有作出補償決定,在收到曾先生的安置補償申請后,也未作出任何答復。這樣的行為,應當被視為未履行安置補償職責的違法行為。因此,圣運律師協助曾先生提起了行政訴訟。
訴訟結果
法院經查明案情后,認可了圣運律師的意見,判決確認堯都區人民政府不履行安置補償職責違法,并責令堯都區人民政府于判決生效起兩個月內對曾先生依法履行安置補償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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