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蚌埠市某養殖場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被告:蚌埠市生態環境局案情回顧張先生在安徽省蚌埠市某地
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
被告:蚌埠市生態環境局
案情回顧
張先生在安徽省蚌埠市某地區建有蚌埠市某養殖場及配套設施用于牛羊養殖。一切的糞污處理都按照規定進行,但卻收到了當地生態環境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認為其養殖場沒有按照要求配置畜禽養殖產生糞污處理、處置設施,也沒有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就將糞污售賣給周邊的農戶。處罰決定中決定依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的規定對張先生的養殖場進行處罰。張先生認為該決定并不合理,讓自己的合法權益沒有得到保障,尤其是養殖場的部分設施還被相關人員進行了限制供電、強制拆除,在這樣的情況下,張先生決定來到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想通過法律途徑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接受委托后,王有銀主任聽取了案件詳情后,制訂詳細的辦案計劃,并指派團隊專業律師具體執行,迅速啟動了辦案程序。在律師的協助下蚌埠市某養殖場提起了訴訟程序,并取得了階段性勝利,行政部門的限電行為被判決明顯確認違法。隨后針對不合理的處罰程序,圣運律師再次協助委托人提起訴訟程序,請求撤銷案涉決定書。
圣運律師認為,依據法律規定在生態環境局向案涉養殖場下發責令整改通知書并向張先生規定了整改期限的情況下,案涉養殖場已經向生態環境局提交了書面整改報告。出于行政管理的必要,以及程序合法性的要求,應當就張先生在整改期限內的整改情況或是否進行整改到現場進行復核調查。在此基礎上,再依據相應法律法規并結合符合結果,進行行政處罰。但生態環境局卻在整改期限還未到之前,就向張先生下發了處罰決定書,在程序正當性方面顯然存在明顯瑕疵。
訴訟結果
在圣運律師的協助與推進下,法院認可了圣運律師的意見,判決撤銷蚌埠市生態環境局作出的行政出發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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