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4日,南寧市人民政府發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公告征收該村村民小組涉案土地
委托人:某村村民小組
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
被申請人:市國土資源局
【案情回顧】
2015年9月24日,南寧市人民政府發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公告征收該村村民小組涉案土地,同年10月12日,市國土資源局發布涉案土地的補償標準以及安置辦法,但因補償過低,雙方無法就征地補償安置事宜達成一致。
11月19日,市國土資源局對村民小組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責令交出土地。村民小組不服,決定委托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的王有銀律師團隊為他提供法律服務和幫助、爭取合法補償權益。
在圣運律師的協助下,村民小組向市初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判決認為,雖然市國土資源局發布了征地公告,但并無證據證明市國土資源局在公告后充分聽取了村民小組的意見,且相關的征地補償安置費用至今未支付。在此情形下,市國土資源局責令村民小組交出土地,應屬于程序違法,依法予以撤銷。
市國土資源局不服,上訴稱涉案征地行為并未達到違法程度,一審判決僅以作出的《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為由確認違法應屬裁判不當,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確認被訴行政行為合法。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被征收土地已完成相關征收以及公告工作,但市國土資源局并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應當交出被征收土地的期限,也沒有證據證明市國土局已催告村民小組在一定期限內配合交出被征收土地,在相關行政程序缺失的情形下,市國土局就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的行為違法。
【判決結果】
二審法院判決認為,市國土局就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的行為應屬程序不當,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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