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丁先生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被告:贛州市國土資源局南康分局案情回顧 丁先生在江西省贛州市南
委托人:丁先生
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
被告:贛州市國土資源局南康分局
案情回顧
丁先生在江西省贛州市南康區龍回鎮半嶺村麻杏里有合法房屋及土地,因“南康區龍回半嶺家具集聚區一期/二期標準廠房建設項目”被征收。丁先生尚未與拆遷部門達成一致補償協議之時,他的房屋及土地地上附著物被拆除。這樣的行為使丁先生遭受了十分嚴重的財產損失,因此他來到了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想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王有銀主任聽取了案件詳情后,擬定了詳細的辦案計劃,并指派團隊專業律師具體執行,并迅速啟動了相關的程序。在圣運律師的協助下,丁先生首先提起了信息公開申請,在答復中得知了贛州市國土資源局南康分局為完成征遷工作的辦公室。因此,圣運律師及時協助丁先生向贛州市國土資源局南康分局提起了行政訴訟。
圣運律師認為,首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相關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過程中作出的行政行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房屋征收部門為被告。本案中,南康區龍回鎮人民政府受贛州市國土資源局南康分局的委托對丁先生的房屋和土地實施征收,南康分局也是為了完成征遷工作而成立的辦公室,因此其應為本案的適格被告。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沒有合法手續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沒有合法手續執行決定錢,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本案中,贛州市國土資源局南康分局并未對丁先生進行催告,剝奪了丁先生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訴訟結果
法院經查明案情后,認可了圣運律師的意見,判決確認贛州市國土資源局南康分局委托南康區龍回鎮人民政府的拆除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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