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包先生等7人【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被告】:運城市國土資源局【案情簡述】 包先
【案情簡述】
包先生等7人均為運城市鹽湖區某村村民,在該村擁有合法承包地,土地是7位原告及其家庭開支的重要來源。但有關部門對7位原告的承包地進行了沒有合法手續征收,讓村民將耕地及部分住宅騰出,以運城市鹽湖區文化產業園的名義,將土地給予天鴻汽配城等相關企業和工程使用,期間7位原告沒有見到任何征地批文及公告,嚴重侵犯了他們的合法權益。為了更好地爭取自己的權益,包先生等7人經過咨詢了解特委托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進行爭取合法權益。在圣運律師的指導下,包先生等7人向被告運城市國土資源局,以特快專遞的方式,提出查處申請,請求查處相關違法占地行為,但被告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任何答復。為維護7位原告的合法權益,圣運律師決定向山西省運城市鹽湖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令被告的行為違法,并履行相應的法定職責。
【勝案結果】
山西省運城市鹽湖區人民法院接到起訴書后,經過開庭審理,判決如下:確認被告運城市國土資源局對7位原告要求查處違法占地申請未予受理的行為違法;責令被告于判決生效后7日內針對7位原告要求查處違法占地的申請履行相應的法定職責。
【典型意義】
作為對轄區內土地具有管理監督職責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于上級部門交辦、其他部門移送、群眾舉報的土地違法案件應當予以受理。受理后應當進行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及時立案查處,不符合的應當告知舉報人。本案中,對于7位原告提出的土地違法案件查處申請,被告應當予以受理,未予受理,即是行政行為違法,應當履行相應法定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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