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于先生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被告:威縣洺州鎮人民政府第三人:河北海實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案情
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
被告:威縣洺州鎮人民政府
第三人:河北海實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案情回顧
于先生是河北省威縣洺州鎮某村村民,在村內合法承包了土地。2018年12月,鎮人民政府的相關工作人員在未經法定程序的情況下,非法騰退了于先生的土地。合法權益遭受到侵犯的于先生認為必須通過法律方式保護自己,因此他來到了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希望能通過法律途徑爭取合法權益。
王有銀主任聽取了案件詳情后,擬定了詳細的辦案計劃,并指派團隊專業律師具體執行,迅速啟動了相關的程序。圣運律師在啟動階段性的程序過后,及時協助于先生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依法確認威縣洺州鎮人民政府騰退其合法土地的行政行為違法。但一審法院以“訴訟標的為生效判決的效力所羈束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為由,認定于先生起訴所指向的訴訟標的已經不具有可爭議性,是對同一行政行為提起的訴訟,訴訟標的的法律關系的性質也已經被人民法院判決所確認,因此在裁定中駁回了于先生的起訴。
圣運律師認為,首先,一審法院沒有開庭具體審理案件的復雜情況,而是直接以“訴訟標的為生效判決的效力所羈束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的理由駁回于先生的起訴。一審法院未經審理就直接剝奪于先生訴權的行為,對于先生來說是十分不公平的。再有,在本案中,一直至于先生起訴時都沒有已經生效的判決,但卻以此為由直接駁回了起訴,這樣的行為顯然沒有維護于先生的合法權益。不僅如此,本案中于先生提起訴訟與本案中其他當事人提起的行政訴訟明顯原因不同、權利損害的主張也不同。因此所謂的“騰退土地行為”是否為同一行為、實施主體是否相同,是否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是否領取補償款等案件相關事實均可能存在不同之處。因此,一審裁判駁回訴求所適用的法律有一定的錯誤之處,于先生的訴訟請求不能就這樣被駁回。因此經過精心的準備,圣運律師協助于先生提起了上訴。
訴訟結果
二審法院經審理后,認可了圣運律師的意見,判決撤銷了一審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指令其就此案繼續審理,這一定程度上為于先生后續的爭取合法權益道路奠定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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