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一般程序審查什么,法院審理土地征收案件時需要審查什么,對于土地征收糾紛應主要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審查:1、土地征收的工作程序是否合法。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之規定,土地征收的工作程序為:(1)告知征地情況。
對于土地征收糾紛應主要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審查:
1、土地征收的工作程序是否合法。
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之規定,土地征收的工作程序為:
(1)告知征地情況。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組織和農戶。在告知后,凡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征地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2)確認征地調查結果。當地國地資源管理部門應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
(3)組織征地聽證。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其對擬征地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據此,如果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征地過程中沒有按照上述程序來做,將導致錯誤的征地審批。
2、土地征收的批準機關是否有批準權。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5條第1款、第2款的規定,土地征收由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據此,土地征收除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有批準權外,其他各級政府機關均無權批準。
3、征收農用地是否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土地管理法》第45條第3款規定: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4條的規定先行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1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據此,在征收農用地時,如果沒有經有權機關批準農用地轉用而直接辦理征地審批的,是違法的征地審批。也就是說,農用地轉用是土地征收的前置程序。
4、土地征收是否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
5、征收決定是否發生效力。
6、土地征收方案批準文件是否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內予以公告。
7、土地征收公告的內容是否合法。
8、土地征收的批準文件是否有效。根據《關于完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查報批工作的意見》的規定,土地征收批準文件的有效期為2年。土地征收經依法批準后,市、縣2年內未用地或者未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有關批準文件自動失效。
對于土地征收糾紛應主要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審查:
1、土地征收的工作程序是否合法。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之規定,土地征收的工作程序為:
(1)告知征地情況。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組織和農戶。在告知后,凡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征地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2)確認征地調查結果。當地國地資源管理部門應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
(3)組織征地聽證。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其對擬征地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據此,如果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征地過程中沒有按照上述程序來做,將導致錯誤的征地審批。
2、土地征收的批準機關是否有批準權。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5條第1款、第2款的規定,土地征收由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據此,土地征收除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有批準權外,其他各級政府機關均無權批準。
3、征收農用地是否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土地管理法》第45條第3款規定: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4條的規定先行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1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據此,在征收農用地時,如果沒有經有權機關批準農用地轉用而直接辦理征地審批的,是違法的征地審批。也就是說,農用地轉用是土地征收的前置程序。
4、土地征收是否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
5、征收決定是否發生效力。
6、土地征收方案批準文件是否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內予以公告。
7、土地征收公告的內容是否合法。
8、土地征收的批準文件是否有效。根據《關于完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查報批工作的意見》的規定,土地征收批準文件的有效期為2年。土地征收經依法批準后,市、縣2年內未用地或者未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有關批準文件自動失效。
對于土地征收糾紛應主要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審查:
1、土地征收的工作程序是否合法。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之規定,土地征收的工作程序為:
(1)告知征地情況。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組織和農戶。在告知后,凡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征地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2)確認征地調查結果。當地國地資源管理部門應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
(3)組織征地聽證。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其對擬征地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據此,如果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征地過程中沒有按照上述程序來做,將導致錯誤的征地審批。
2、土地征收的批準機關是否有批準權。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5條第1款、第2款的規定,土地征收由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據此,土地征收除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有批準權外,其他各級政府機關均無權批準。
3、征收農用地是否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土地管理法》第45條第3款規定: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4條的規定先行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1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據此,在征收農用地時,如果沒有經有權機關批準農用地轉用而直接辦理征地審批的,是違法的征地審批。也就是說,農用地轉用是土地征收的前置程序。
4、土地征收是否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
5、征收決定是否發生效力。
6、土地征收方案批準文件是否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內予以公告。
7、土地征收公告的內容是否合法。
8、土地征收的批準文件是否有效。根據《關于完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查報批工作的意見》的規定,土地征收批準文件的有效期為2年。土地征收經依法批準后,市、縣2年內未用地或者未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有關批準文件自動失效。
法律分析:1、發布征地公告,征地公告由縣級或市級國土資源部門實施。2、征詢村民意見。3、實地調查與登記。4、一書四方案。5、張貼征地公告。6、張貼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7、報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8、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9、土地補償登記。10、實施征地補償與土地交付。
法律依據:《征收土地公告辦法》第十條
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確需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進行修改。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時,應當附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采納情況,舉行聽證會的,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
法律分析:土地征收的程序一般包括:
第一步,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第二步,提出建設用地申請,擬定報批方案。建設單位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政府部門審查,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經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逐級上報批準。
第三步,實施征收方案,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簽訂合同。征收方案經批準后,由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并且由政府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第四步,公告征收補償方案,支付征收土地費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政府對征收土地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并全額支付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三條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涉及農用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不擬訂征收土地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補充耕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供地方案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準征收土地方案時一并批準(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
(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四)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涉及農民集體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報批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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