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 法律規定最新版全文,征收土地公告辦法全文,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第一條為規范征用土地公告工作,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經濟建設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征用土地公告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征用土地公告工作,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經濟建設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
第四條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征用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第五條征用土地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批準用途;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
(三)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四)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第六條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征用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未如期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內容以有關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結果為準。
第七條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八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
(二)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五)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
(六)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第九條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第十條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確需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進行修改。
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時,應當附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采納情況,舉行聽證會的,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
第十一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批準后,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撥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后,有權要求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一定時限內提供支付清單。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權督促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查詢和監督。
第十三條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受理對征用土地公告內容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內容的查詢或者實施中問題的舉報,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未依法進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
未依法進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安置手續。
第十五條因未按照依法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補償、安置引發爭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裁決。
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征收土地公告辦法》被廢止,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在土地征收程序方面作出了重大的完善和調整,規定地方政府在申請土地征收前應當完成現狀調查、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公告、聽證、登記、簽訂補償協議等程序,因此,原《征收土地公告辦法》所規定的“兩公告一登記”的主要制度等內容已不再適用,需要及時廢止。據此可知,廢止《征收土地公告辦法》主要是為了給農村征地程序的調整掃清障礙。“兩公告一登記”及相應的提出意見、要求聽證等救濟權利在新《土地管理法》施行后整個征地程序中的位置均發生了較大變化。未來,在農村征地中,征地依法獲批后農民朋友或將不再能夠見到“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這“兩公告”,而“一登記”的位置也已經被新法第47條調整至批前完成。根據這一最新動作及自然資源部的上述簡短政策解讀,2020年農村征地程序或將采取如下框架設定,其特征在于大量學習借鑒《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經驗:1. 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此步驟顯然借鑒于《條例》的規定,首次將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這一程序引入到農村征地之中)2. 擬征地公告;(對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30日,部分取代原“兩公告”程序的目的)3. 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4.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原《征收土地公告辦法》中的提出意見、要求聽證環節被這兩步取代)5. 征地補償登記;(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取代此前批后的“一登記”環節)6. 預簽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借鑒舊城區改建類征收項目中的“預簽約”模式,在征地依法獲批前組織被征地農民預簽附生效條件的補償安置協議,征地項目獲批后協議即生效,反之則暫不生效;不同意征收的村民此時可選擇暫不簽約)在這一環節進行期間,對農村宅基地上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要依法進行價值評估,有爭議的要保障被征地農民申請復核、專家委員會鑒定的權利。7. 依法組卷報批,向省級政府或者國務院申請征收土地;8. 省級政府或者國務院依法作出征地批復;9.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征地批復,并發布“征收土地的決定”,同時公布完整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根據590號令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的相關文章,縣政府的“征地決定”或具有可訴性,被征地農民若不服可向法院起訴尋求救濟)10. 對已經簽約的村集體、農戶落實補償款或者安置房,對尚未簽約的根據此前進行的實地測量、評估等材料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根據590號令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的相關文章,“補償決定”具有可訴性);11. 對在“補償決定”規定期限內拒不交出土地、搬離房屋又不提起復議或者訴訟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是否仍需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要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修改情況,但從590號令的經驗上看,補償決定本身即可規定“責令交地”的義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一、征地公告期限為多長時間1、征地公告期限至少為三十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將征收事宜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予以公告。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二、征地公告的內容有哪些征地公告的內容有以下:1、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批準用途;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人、位置、地類和面積;3、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途徑、社保情況;4、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和地點。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土地征公告應該包括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批準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等內容。
法律依據:《征收土地公告辦法》
第四條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征收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第五條 征收土地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批準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
(三)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四)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征收土地公告的發布意味著正式的征征地公告期限為45天。 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征地和征收有什么區別,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被征地人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一、拆遷需要的流程有:1.入戶調查評估2.內業計算3.制定拆遷實施方案4.申請拆遷許可證5.發布拆遷公告6.出具正式評估報告7.送達拆遷評估報告等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的簽訂需要注意:1.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應注意拆遷當事人及基本情況。(拆遷人必須是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2.拆除房屋的有關情況。(包括座落地點、結構、樓層、面積、質量、間數以及附屬設施等)。3.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應注意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補償時間。4.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應注意房屋估價。5.拆遷安置辦法。6.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停業補償費的支付。7.搬遷期限和過渡期限。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一)永久基本農田;(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第四十七條 第一款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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