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標準農田占用土地補償,高標準農田建設標準是怎樣的,一、高標準農田建設標準是怎樣的在劃分明確的基本農田保護區域之內實施的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是為了確保田地平整化、實現集中連片耕作,提高農田設施水平,優化農電網使用效果,確保農業產量穩定增長及
在劃分明確的基本農田保護區域之內實施的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是為了確保田地平整化、實現集中連片耕作,提高農田設施水平,優化農電網使用效果,確保農業產量穩定增長及抗自然災害能力增強等多方面因素的優化而提出的。這類農田的建設理念,旨在推動高產穩產、保障有機生態環境以及支持現代化農業生產運營模式的實現。
至于修建道路以改善農田耕作環境、提升灌溉條件等需求,也屬于高標準農田項目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1、國家在進行土地征收時對于被征地者應充分保證其利益得到公平且合理的補償,必須確保被征地農民在失去土地之后原有生活水平不會發生任何降低,并且能夠在長遠的時間維度上,維持一定的生計保障能力。
在涉及到土地征收活動時,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按照規定的時間節點,足額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相應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同時還要負責為被征地農民安排適合的社會保障費用。
針對征收農用土地的補償問題,各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全省、全區乃至整個直轄市范圍內,通過制定并公布區片綜合地價來進行明確的規范和指導。
2、在制定區片綜合地價的過程中,不僅要全面綜合考慮土地原來的用途、土地所具備的資源條件、土地產生的價值、土地區位的優劣程度、土地供應需求的關系、人口數量及其增長趨勢,也要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這一關鍵因素納入考量。
區片綜合地價每隔至少三年就需要進行一次調整或重新頒布以適應變化的環境。
對于征收農用土地之外的其他類型的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問題,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制訂具體的補償標準。
特別是關于農村村民住宅方面的賠償問題,更應該遵循“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明顯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的個人意愿,實施多種形式的補償策略,如重新分配宅基地建設新的住宅、提供安置房或者直接貨幣補償等等。
在此過程中,還需確保對因為征收而引起的搬遷、臨時安置等產生的相關費用進行妥善的補償,從而保障農村村民基本居住權利以及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不受侵犯。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是一種強大的工具,它可以保護弱者,制約強者,維護社會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僅僅在于它的規定和懲罰,更在于我們每個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標題所提出的問題,“高標準農田建設標準是怎樣的”,我們每個人都有責任和義務去學習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權威。只有這樣,我們才能真正實現法治社會的理想,才能真正實現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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