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判決,一、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判決(一)土地補償費的歸屬糾紛。一般情況下,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的歸屬不易發生糾紛,容易引起糾紛的通常是土地補償費的歸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第1款的規定,土地補償
(一)土地補償費的歸屬糾紛。一般情況下,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的歸屬不易發生糾紛,容易引起糾紛的通常是土地補償費的歸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第1款的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10條的規定,如果村內有兩個以上集體經濟組織,則它們之間就可能因征收補償費的歸屬發生爭議。
對于此種爭議應如何解決,《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并未做出明確規定。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其成員間分配土地補償金糾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其成員間分配土地補償金的糾紛是否屬于司法審查的范圍,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過去對此問題的復函、答復及立案庭意見也頗不一致。
(二)傳統觀念影響導致的分配權糾紛。調查顯示:當前征地補償費標準偏低,非常有限的補償費用成為村民爭奪的目標,每個人都想爭得更多的補償金,而排除他人參與分配,于是,借村民自治權利而剝奪他人的利益享有成為村民集體土地征用補償費分配糾紛案件劇增的主要原因。對于嫁城女、入贅婿等能否享有分配權、享有多大分配權,因無明確的法律依據,在實踐中各地各村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在行使自治權中處理的結果相差很大,有的明確不能享有,有的限定滿足一定條件才享有分配權,也有少數就給予分配權,但該分配權較同村組其他成員要小的多等,于是沒有享有分配權或沒有享有完全分配權的村民,以要求享有村民待遇為由,紛紛訴至法院,對該類案件因缺乏法律依據,在處理上隨意性較大,很難使當事人服判息訟,往往導致越級上訪或群體上訪事件的發生。
戶主變更。在家庭成員中,“第一輪”土地承包時為戶主的父母到“第二輪”承包時大部分戶主變更為子女,土地補償費分配時又由戶主到村民小組領取,這樣部分子女與父母在贍養問題上發生糾紛,以致父母向子女追索土地補償費。
(三)未被征用土地的戶主爭益。部分農戶的土地未被征用,至村(居)民小組分配土地補償費、房屋、土地補償費的再生利益或利息時,以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向村(居)民小組索取該利益,村(居)民小組實行差別待遇。
(四)其他:當事人認為其具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卻被排除于分配范圍之外而產生的糾紛。
上訴人:XXXX,住所地: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
上訴人因不服XX人民法院(XXXX)XX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中的第一項判決,依法改判為:廣州市XXX路XX號XXX單元中XX.X平方米的單元面積歸原告所有,XX.X平方米的單元面積歸上訴人所有。
上訴理由:
1、一審原告關于公攤面積增大補償的訴訟請求超過了訴訟時效,應當予以駁回。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XX年,上訴人安置原審原告回遷之后的數年之內一直未對公攤面積的問題向上訴人提出過異議,也沒有向上訴人或法院主張過關于公攤面積增大要求進行補償的問題,因此原審原告關于要求對于公攤面積增大的部分進行補償的訴訟請求早已超過了訴訟時效,依法應當予以駁回。
2、一審法院認為上訴人違反關于公攤面積的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無法律和事實依據。
首先,舊《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條拆遷補償實行產權調換、作價補償,或者產權調換和作價補償相結合的形式。產權調換的面積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作價補償的金額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舊《廣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產權調換的面積以市房地產管理局核發的房地產證或權屬證明書記載的合法建筑面積計算。根據上述規定,原審原告與上訴人之間的產權調換的面積的計算應當按照原審原告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上訴人拆遷補償的建筑面積遠遠超過了原審原告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積,因此,上訴人不應再對原審原告進行額外的產權補償,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再補償原審原告X.X㎡建筑面積無法律依據。
其次,從《劃撥建設用地拆遷房屋產權補償協議書》第一條和第三條的約定可以看到,雙方約定的產權補償的面積和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都是以建筑面積為準的,因此,在發生實測面積與約定面積的誤差時,應當以建筑面積為標準來計算。而且,在XX年X月XX日,原審原告已經向上訴人支付了協議書第三條約定的按照建筑面積計算的超面積購房款XXXX元(X㎡×XXX元),原審原告的做法等于是認可了面積差異的處理應當是以建筑面積為標準,因為如果原審原告對公攤面積的差異有異議,是不會同意支付超面積購房款的。由于上訴人實際補償給原審原告的建筑面積超過了約定的建筑面積的27.7平方米,因此,上訴人并沒有違約,不應對原審原告進行補償。
第三,雖然《劃撥建設用地拆遷房屋產權補償協議書》中約定了公攤面積,但是按照國家規定的公攤面積計算方法,將近XXX㎡的建筑面積只分攤X㎡的公攤面積顯然是不可能的,這樣的約定違反了《民法通則》規定的公平原則。此外,此項約定違反了建設部《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筑面積分攤規則》的規定,根據《合同法》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約定無效,因此,X㎡的公攤面積的約定無效,應當按照房地產測繪所測繪的結果來確定公攤面積才是公平合理的。
第四,原審原告的公攤面積計算方法本身就是錯誤的,按照建設部《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筑面積分攤規則》的規定,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公用建筑面積分攤系數×套內建筑面積,公用建筑面積分攤系數的計算是將整棟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積除以整棟建筑物的各套套內建筑面積之和,得到建筑的公用建筑面積分攤系數。原審原告只是簡單的將應得建筑面積與實際補償建筑面積相除的比例計算出公攤系數,并算出XXX.X㎡中公攤面積為XX、X㎡是錯誤的,因此其提出的補償方案也是缺乏依據的。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無法律和事實依據,因此請求二審法院判決撤銷原判決第一項,依法進行改判。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X
XX年X月XX日
(一)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所有者所有。青苗補償費是對被征地農戶財產損失的補償,歸屬的原則是誰種植歸誰所有。
2、承包方已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轉包、出租等方式流轉給第三人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青苗補償費歸實際投入有所有。至于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只要征地協議簽訂以前就已存在的附著物,征地單位均應對地上附著物所有者給予一定的補償。
(二)征地安置補助費
1、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2、最愛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棄統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請求發包方給付已經收到的安置補助費的,應予支持”之規定,安置補助費是對被征地農戶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或租賃經營權的補償,不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它必須專款專用,用于安置被征地農民。如被征地的農民放棄統一安置的,集體經濟組織應將收到的征地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征地的農民。
(三)土地補償費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是,二00四年十月二十日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明確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的原則,制訂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
2、《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也明確”按照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的原則,土地補償費應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合理分配,具體分配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
3、《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案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
4、一是土地補償費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二是土地補償費雖然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法律、法規允許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進行分配;三是土地補償費的分配雖然屬于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事務,但不得同法律、法規相抵觸,地方性法規對分配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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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臨律-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判決,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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