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征地農民能不同意嗎,政府征地農民不同意征地如何辦理, 一、政府征地農民不同意征地如何辦理若遇到政府擬征地之情況,而農民對此持有異議,可按照以下方式以妥善處理:首先,需在公告期內向有關部門表達意見并要求舉辦聽證會:依據我國《土地管理法實施
若遇到政府擬征地之情況,而農民對此持有異議,可按照以下方式以妥善處理:
首先,需在公告期內向有關部門表達意見并要求舉辦聽證會:
依據我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之明確,涉地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擁有者,自征地補償與安置方案公告發布之日起,在十個工作日之內,以村委會(社區)為單位,均可采用書面形式,向所在地區的國土資源分局(所),提交個人對此次征地事宜的異議或者申請舉行聽證會。
其次,縣級以上有權威性的人民政府可給予政策及法規方面的引導:
若被征用地的農民對于補償標準存在爭議,縣級以上具有決策權的政府有責任發揮自身職能,積極展開溝通及調節工作。若此種協調方式未能達成共識,那么應由批準此次征地行動的地方人民政府對此做出具有強制效力的決定。
此外,對于這類裁決結果持有異議的被征用地農民,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若對行政復議決定仍存疑慮,不僅可以繼續申請由國務院作出最終裁決,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同時,農民個人應在處理過程中,妥善保存相關證據,例如征地公告文件、補償協議等材料,以便在必要之時能夠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最后,倘若在征地過程中確實感受到相當的困難,農民們可以考慮尋求法律機構的無償援助,以法律手段全力維護自身權益。更為重要的一點是,任何農民都應牢記,政府征地乃是國家意志的體現,它代表著整個國家展開相應行動,所以即使對于此次征地行動存有不滿情緒,農民也不應以此理由拒絕交出土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對于不合法的征地,農民可以不同意。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理由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這種情況不可以不同意。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是一種強大的工具,它可以保護弱者,制約強者,維護社會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僅僅在于它的規定和懲罰,更在于我們每個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標題所提出的問題,“政府征地農民不同意征地如何辦理”,我們每個人都有責任和義務去學習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權威。只有這樣,我們才能真正實現法治社會的理想,才能真正實現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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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張曙光教授
來源:頭條-政府征地農民不同意征地如何辦理,政府征地農民能不同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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