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是否有權改變土地用途,承租土地使用權能收回嗎,有沒有法律依據,一、承租土地使用權能收回嗎,有沒有法律依據1、承租的土地使用權符合以下情形能收回: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承包經營合同且承包經營權的提前終止不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的;土
1、承租的土地使用權符合以下情形能收回:
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承包經營合同且承包經營權的提前終止不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屆滿的;承包地被征收的;承包地使用價值喪失的。
2、
《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七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國家保護進城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戶進城落戶的條件。
承包期內,承包農戶進城落戶的,引導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償原則依法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也能鼓勵其流轉土地經營權。
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不能。
我國法律對以劃撥方式使用建設用地的用途有著明確的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嚴格依照規定用途使用土地。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同的土地用途其出讓金是不同的,出讓合同中對土地用途也有明確規定。擅自改變規定的土地用途,屬于違法行為。
如確需改變土地用途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依法履行相關審批、登記手續及補繳土地出讓金。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變土地用途;需要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依法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三、租廠子沒有土地使用權合同有效嗎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因此,租廠子沒土地使用權是違法行為,合同無效。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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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頭條-承租土地使用權能收回嗎,有沒有法律依據,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是否有權改變土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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