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征遷補償款的后果有哪些,是會觸犯刑法的,會受到法律制裁,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所得不當得利也需要返還。共同騙取國家征地補償款犯罪的二種形態:(一)共同騙取國家征地補償款犯罪認定的起點:國家征地工作人員對他人詐騙行
是會觸犯刑法的,會受到法律制裁,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所得不當得利也需要返還。共同騙取國家征地補償款犯罪的二種形態:
(一)共同騙取國家征地補償款犯罪認定的起點:國家征地工作人員對他人詐騙行為是否明知,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和刑法理論,內外勾結共同騙取國家征地補償款屬于共同犯罪范疇,內外勾結的行為認定也就必須符合共犯的特征。共同犯罪故意的判斷對內外勾結認定至關重要。共同犯罪故意的有無往往取決于行為人和其他犯罪人是否進行了意思聯絡,具體到征地補償中,即征地工作人員對他人騙取征地補償款的事實是否明知。如明知,則進人共同犯罪的判斷領域;不明知,則不存在共犯問題。
(二)共同騙取國家征地補償款犯罪的形態。國家征地工作人員對他人詐騙征地補償款行為具備了明知的條件下,就進入了共同犯罪的認定領域。結合其客觀行為,共同騙取國家征地補償款犯罪的形態有如下三種:
(1)事中明知不作為形態。國家征地工作人員開始對他人騙取國家征地補償款的行為并不知情,但隨著征地工作開展而知曉,在補償款被騙取之前而不作為,事后收取了他人給予的感謝費。
(2)事前明知作為形態。國家征地工作人員在其履行職務之前,就知曉他人騙取征地補償款的行為而予以幫助,事后收取了他人給予的感謝費。
(3)事前積極共謀積極作為形態。國家征地工作人員事前積極與他人共謀騙取征地補償款,其職務便利是達致騙取結果的主要方式,事后收取了他人給予的感謝費。內外勾結的三種實踐形態都屬于共同騙取國家征地補償款犯罪,雖然只是程度上的差別,而這種程度上的差別卻妨礙了司法實踐中對共同貪污罪的認定,造成了此類案件的同案不同判現象。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侵占征地補償款舉報去哪里呢?
可以到當地的紀檢委舉報。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土地管理法》第80條規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可見侵占或挪用征地補償費實際上屬于貪污、挪用公共財產,應當由司法機關處理,尚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行政機關侵占、截留、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的,對有關責任人員,根據情節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開除處分。
按照《刑法》第271條、272條的規定,對于侵占、挪用征地補償費的一般主體,即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人員,追究侵占罪和挪用資金罪的刑事責任。按照《刑法》第382條、383條、384條的規定,對于侵占、挪用征地補償費的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追究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責任。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侵占、挪用征地補償費的適用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
二、侵占征地補償款的主題表現有哪些呢?
1、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征地補償款。
2、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征地補償款。
3、以其他形式侵占或挪用征地補償款。如巧立名目、假借各種名義或者以弄虛作假的手段侵占、挪用征地補償款。
二三征地補償費實際操作中應當如何監管?
從實際工作看,相關部門的職責還需明確。法律、政策的規定非常明確,為什么實際工作中卻往往將征地補償費用分配和使用的監督職能安在國土資源部門頭上呢?
究其原因,一是對相關規定不熟悉,新政策的不斷出臺,使人們還不能全面了解和理解,一些國土資源部門的同志對此也沒有進行細致地比較和掌握;
二是習慣使然,在人們印象中,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自然有責任監督征地補償費用的分配和使用,以至許多被征地農民對這方面不滿或認為存在違法情況時,首先就想到向土地主管部門反映,對這類問題的舉報信,領導往往批轉國土資源部門處理,國土資源部門長期以來也將其作為分內工作看待和處理;
三是相關監督制度沒有建立或不健全,當然相關監督制度沒有建立不能說就沒有這項職責。國發[2004]28號文件最為明確地規定農業、民政部門負有征地補償費用分配和使用的監督職責,由于時間短,工作銜接等方面的原因,使得農業、民政部門在具體監督對象、如何實施監督等方面還沒有成熟的規章制度甚至還沒有建立相關規章,再加上彼此職責還不是非常明確,導致這兩個部門還沒有為主開展相關監督活動。
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和職能配置規定,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取得的征地補償費用分配和使用進行監督的職責分工上。
是會觸犯刑法的,會受到法律制裁,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所得不當得利也需要返還。共同騙取國家征地補償款犯罪的二種形態:
(一)共同騙取國家征地補償款犯罪認定的起點:國家征地工作人員對他人詐騙行為是否明知,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和刑法理論,內外勾結共同騙取國家征地補償款屬于共同犯罪范疇,內外勾結的行為認定也就必須符合共犯的特征。共同犯罪故意的判斷對內外勾結認定至關重要。共同犯罪故意的有無往往取決于行為人和其他犯罪人是否進行了意思聯絡,具體到征地補償中,即征地工作人員對他人騙取征地補償款的事實是否明知。如明知,則進人共同犯罪的判斷領域;不明知,則不存在共犯問題。
(二)共同騙取國家征地補償款犯罪的形態。國家征地工作人員對他人詐騙征地補償款行為具備了明知的條件下,就進入了共同犯罪的認定領域。結合其客觀行為,共同騙取國家征地補償款犯罪的形態有如下三種:
(1)事中明知不作為形態。國家征地工作人員開始對他人騙取國家征地補償款的行為并不知情,但隨著征地工作開展而知曉,在補償款被騙取之前而不作為,事后收取了他人給予的感謝費。
(2)事前明知作為形態。國家征地工作人員在其履行職務之前,就知曉他人騙取征地補償款的行為而予以幫助,事后收取了他人給予的感謝費。
(3)事前積極共謀積極作為形態。國家征地工作人員事前積極與他人共謀騙取征地補償款,其職務便利是達致騙取結果的主要方式,事后收取了他人給予的感謝費。內外勾結的三種實踐形態都屬于共同騙取國家征地補償款犯罪,雖然只是程度上的差別,而這種程度上的差別卻妨礙了司法實踐中對共同貪污罪的認定,造成了此類案件的同案不同判現象。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黨員騙取國家征地補償款的處罰:數額不滿100元警告處分,100元以上不滿300元嚴重警告或撤職,300元以上不滿500元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500元以上開除黨籍。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三條。
法律分析
黨員騙取國家征地補償款的處罰: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數額不滿100元的給予警告處分,數額在100元以上不滿300元的給予嚴重警告或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數額在300元以上不滿500元的給予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處分,數額在500元以上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三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拓展延伸
騙取征遷補償款的法律責任與刑罰
騙取征遷補償款是一種違法行為,涉及到法律責任和刑罰的問題。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騙取征遷補償款屬于詐騙罪的范疇,犯罪嫌疑人將面臨法律的制裁。根據具體情況,量刑會根據騙取的金額、手段、影響等因素進行考量。一般情況下,騙取征遷補償款數額較大的犯罪行為可能被認定為重大詐騙罪,刑期較長。而對于數額較小的騙取行為,可能被認定為一般詐騙罪,刑期相對較輕。此外,還會考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悔罪表現等情節,這些都可能對刑罰的輕重產生影響。總之,騙取征遷補償款的行為將受到法律嚴懲,根據具體情況進行量刑處理。
結語
騙取征遷補償款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犯罪嫌疑人將面臨法律的制裁。根據具體情況,量刑會根據騙取的金額、手段、影響等因素進行考量。一般情況下,騙取征遷補償款數額較大的犯罪行為可能被認定為重大詐騙罪,刑期較長。而對于數額較小的騙取行為,可能被認定為一般詐騙罪,刑期相對較輕。總之,騙取征遷補償款的行為將受到法律嚴懲,根據具體情況進行量刑處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第五條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騙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并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第八條 惡意透支,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第十二條 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行為,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二十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一百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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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劉偉濤律師
來源:臨律-騙取征遷補償款的后果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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