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勞動仲裁律師,應單位請求來單位為雙方調解,北京勞動仲裁律師,應單位請求來單位為雙方調解
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第14至17條規定,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工作程序一般是:
(1)申請與受理。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并自愿選擇調解的,應及時申請。調解委員會接到調解申請后,應對調解申請書進行審查,看其是否符合受理條件和范圍。經審查決定受理的,應征詢對方當事人的意見,對方當事人愿意調解的,應將調解的地點、要求等以口頭或書面形式通知雙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不愿調解的,應作好記錄,在三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對不予受理的,應向申請人說明理由,調解委員會應在接到《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書》四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對調解委員會無法決定是否受理的案件,由調解委員會主任決定是否受理。
(2)調查核實。調解委員會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及時指派調解員對爭議事項進行全面調查核實,調查應作筆錄,并由調查人簽名或蓋章。調查工作一般包括:
①、查清案件的基本事實:雙方發生爭議的原因、經過、焦點及有關的人和情況。
②、掌握與爭議問題有關的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分清雙方當事人應承擔的責任,擬定調解方案和調解意見。
(3)調解。較復雜的案件,由調解委員會主任主持召開有爭議雙方當事人參加的調解會議(發生爭議的職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訴理由的,應當推舉代表參加調解活動。),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參加調解會議協助調解;簡單的爭議,可由調解委員會指定一至二名調解委員進行調解。通常情況下,調解會議的議程是:
①、會議記錄員向會議主持人報告到會人員情況;
②、會議主持人宣布會議開始。接著,會議主持人宣布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會議紀律,當事人應持的態度;
③、聽取雙方當事人對爭議的陳述和意見,進一步核準事實;
④、調查人員公布核實的情況和調解意見,征求雙方當事人的意見;
⑤、依據事實和法律及勞動合同的約定促使雙方當事人協商達成協議。不管是否達成協議都要記錄在案,當事人核對后簽字。
(4)制作調解協議書或調解意見書。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協議書應寫明爭議雙方當事人的姓名(單位、法定代表人)、職務、爭議事項、調解結果及其他應說明的事項,由調解委員會主任(簡單爭議由調解委員)以及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并加蓋調解委員會印章。調解協議書一式三份(爭議雙方當事人、調解委員會各一份)。調解不成的,應作好記錄,并在調解意見書上說明情況。調解意見書要寫明當事人的姓名(單位、法定代表)、年齡、性別、職務、爭議的事實,調解不成的原因,調解委員會的意見;調解意見書由調解委員會主任簽名、蓋章,并加蓋調解委員會印章。調解意見書一式三份(爭議雙方當事人、調解委員會各一份),及時送達當事人,告知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法律分析:程序上會有這樣一個步驟,但當事人可以選擇不調解,要求仲裁委作出裁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四條規定處理勞動爭議,應當遵循下列原則:著重調解,及時處理;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處理;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尚未建立工會的,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產生的代表依法申請仲裁。
第六條 發生爭議的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請求的,勞動者可以推舉三至五名代表人參加仲裁活動。
第七條 代表人參加仲裁的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仲裁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仲裁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第八條 發生爭議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以及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歇業,不能承擔相關責任的,依法將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作為共同當事人。
●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
●用人單位提起勞動仲裁
●單位與你有勞動爭議時誰幫你仲裁
●用人單位勞動爭議的調解程序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申請調解仲裁
●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用人單位申請仲裁勞動者
●用人單位提起勞動仲裁
●用人單位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仲裁一般單位愿意調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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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馮立影律師
來源:臨律-北京勞動仲裁律師,應單位請求來單位為雙方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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