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進城后,會被認定空掛戶,收回土地嗎?,農民進城后,會被認定空掛戶,收回土地嗎?
一、農民進城后,會被認定空掛戶收回土地嗎
農民到城市居住后,如果戶口沒有遷移的,還是農村經濟組織戶口的,是不會形成空掛戶的,如果土地長期閑置的,有可能被村委回收。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二、農村土地征用一畝多少錢
暫時還沒有征用土地相關信息公布,所以農民朋友繼續以往年的標準為依據,同時,各地的標準不一,大家可以去當地相關部門咨詢或者直接關注當地的國土資源部或者官網信息。在關注補償信息的時候我們要了解清楚下面幾個問題。
(一)征收和征用概念的不同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边@是修訂后的憲法為了正確處理私有財產保護和公共利益需要、公民權利和國家權力之間的關系,而確立的我國征收、征用制度。
征收是指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把私人所有的財產強制地征歸國有;征用是指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強制性地使用公民的私有財產。征收和征用的主要區別在于:征收是所有權的改變,征用只是使用權的改變。征收是國家從被征收人手中取得了所有權,發生了所有權的轉移;征用則是在緊急情況下對私有財產的強制性使用,在緊急情況結束后,要把被征用的財產歸還給權利人。
(二)補償費是怎么補償的
安置費是按照每家的人口數來算的,每個人的補助標準是該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產值的4到6倍。土地附著物補償費是指關于土地的配套設施,以及建筑物,按照標準給予拆遷和遷移補償費用。
青苗的補償費就是針對剛剛播種的農作物來講的,平均按照該季度產量的三分之一的產量補貼,假如是農作物的生長期,那么就按照該季度最高的產量來補貼。按照國家補貼政策給農民,征用土地來說,農民收益是非常大的,這樣農民會積極配合國家政策進行土地征用政策。
(三)土地補償費測量及計算方法
征地過程中,我個人覺得用皮尺量地的準確度是不夠精準的,但礙于儀器測量成本太高、衛星影像圖實地指界農民不信服,所以還是采用傳統的皮尺拉地的方法。首先就是環顧地塊四周,找準邊界,查看該地塊大概是什么形狀,確定圖形以后,采用分割、切補的方法進行測量。
測量后,經過規則圖形面積計算,換算成以“畝”為單位的面積后,就可以確定該土地面積補償費,因為我們所征地是用作物流項目所見,是政府招商引資所批地建設項目,該片地屬于地,補償金額相對稍高,土地補償金額是58000元/畝。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農民到城市居住后,如果戶口沒有遷移的,還是農村經濟組織戶口的,是不會形成空掛戶的,如果土地長期閑置的,有可能被村委回收。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愛土網進行法律咨詢。
一般是不會的,農民到城市居住后,如果戶口沒有遷移的,還是農村經濟組織戶口的,是不會形成空掛戶的,如果土地長期閑置的,有可能被村委回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一、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基本特征
1、承包經營權是存在于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的權利。承包經營權里標的,是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而不是其他財產。有的集體組織,按承包人承包土地的數量,作價或不作價地分給承包人部分耕畜、農具或其他生產資料,這是附屬于承包經營權的權利。
2、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的,由發包人與承包人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承包經營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第15條第2款的規定,必須經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3、承包經營權是承包使用、收益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的權利。承包人對于承包土地等生產資料有權獨立進行占有、使用、收益,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并排除包括集體組織在內的任何組織或個人的非法干涉。承包人并不取得承包土地或其他生產資料的全部收益的所有權,而是要依約定數額(承包合同)將一部分收益交付與發包人,其余的收益歸承包人所有。
4、承包經營權是為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或其他生產經營項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土地等生產資料的權利。這里的種植,不僅是指種植糧食、棉花油料等作物,也包括樹木、茶葉、蔬菜等。另外,在承包的土地或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經營林業、牧業、漁業等,都屬承包經營權的范圍。
5、承包經營權是有一定期限的權利。根據土地管理法第14條、第15條的規定,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其期限為30年。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6、單位、個人承包經營國有土地,或者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個人承包經營集體所有的土地,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約定。該期限雖然由當事人在承包合同中加以約定,但應當根據從事承包經營事業的具體情況,確定承包經營的期限。
現實生活中大多數的農民,在進城之前可能都會把土地交給村里面的其他近親屬繼續使用,這樣的話,村委會直接收回土地的可能性就很低了。意思就是,為了確保土地不被村委會收回,即使是要進城,最好還是妥善安排好關于土地的使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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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張小華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農民進城后,會被認定空掛戶,收回土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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