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農村宅基地新政策,農村宅基地新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幾點:一、宅基地的申請與審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且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若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
農村宅基地新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一、宅基地的申請與審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且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若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將不予批準。
宅基地的申請需要經過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若涉及占用農用地的,需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二、宅基地的使用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條,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并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需遵守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條所述。
三、宅基地的退出與補償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此舉旨在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若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宅基地使用權將消滅。此時,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條所述。
四、其他新規定
非農業戶口人員不能在農村建住宅,因為宅基地屬于農村集體組織,非村集體成員無法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權。
“一戶一宅”政策正在逐步實施,如果宅基地面積超過規定標準,可能會被村集體收回,或者按照超出面積進行階梯收費。
總的來說,農村宅基地新政策旨在規范宅基地的申請、審批、使用和退出等環節,以保障農村村民的住宅權益,同時促進農村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
2021年農村宅基地新規如下:
1、非農業戶口不能建住宅。在此以前,鄉下人千方百計把城鎮戶口辦好,有的以升學為目的,有的以參軍為目的,現在絕大多數農民子女都是非農業戶口,但鄉下戶口很好辦,許多福利只有農民才有,2021非農業戶口的城里人回農村蓋房子是不行的,因為宅基地是農民的私產,是屬于村集體的財產,農民只有自己的所有權,所以非農業戶口的業主或公司是不能去農村蓋房子的;
2、非村莊居民不能選擇宅基地建房。宅基地是屬于農村集體組織的,是為了更好地利用農村集體組織的土地資源建房,證明了宅基地不是自己的私有財產,有些農民覺得自己世世代代都在用自己的宅基地,完全擁有了支配權,但實際上這是不對的,宅基地不是產品,也不是自己的私有財產,而是屬于村集體組織,只有村集體組織才擁有對宅基地的支配權,而且非村集體成員也不能購買宅基地,這也是保護村集體組織成員的權益;
3、不能超過“一戶一宅”的總面積。現行的一戶一宅的政策從去年開始逐步實施,各地農村也基本推行了,批準的宅基地面積,做大做強了農民的宅基地使用價值,許多以前閑置不用、多占的宅基地都得到了合理利用,各地也都建立了“一戶一宅”的規范面積,如果超出這個規范面積,要不被村集體收回,要不按臺階收費,實際臺階價格由各省市制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第二百三十三條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規定。而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的,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相應的合同。使用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剩余期限。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附著于該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一并處分。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該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對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并退還相應的出讓金。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的,出讓人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登記機構應當收回權屬證書。集體所有的土地作為建設用地的,應當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規定辦理。 一、集體宅基地所有權的補償
1、按所有權價值補償
宅基地被征收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權就會喪失,所以必須按所有權價值進行補償。
2、按建設用地價值補償
宅基地屬于非農業建設用地,應當參照建設用地補償標準,綜合宅基地所在位置、供求關系等因素確定其價值。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二百四十九條規定,征收宅基地應當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確定。該規定忽略了宅基地與耕地在性質、功能、價值等方面的差異,與當前經濟發展狀況不相適應,應當及時作出修改。
3、按市場價值補償
市場價值是平等的交易雙方在自愿的基礎上,通過競價達成的雙方都能接受的價格。房屋的市場價值要受自然環境、經濟環境、社會環境等因素影響。就我國當前實際情況來說,農村的經濟發展水平得到提高,生活環境得以改善,基礎設施不斷健全,加之農村自然環境優美、人口密度低、通風采光好,各種因素相結合使城鎮居民趨之若鶩從而提高了其市場價值。因此,農村房屋具有很大的升值空間。在征收宅基地時各種因素必須要綜合考慮,以提高農民的財產性收入,降低由于喪失宅基地而引發的不滿情緒。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1、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
2、土地界址、面積等;
3、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占用的空間;
4、土地用途、規劃條件;
5、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
6、出讓金等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7、解決爭議的方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百六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百六十四條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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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法院網-民法典農村宅基地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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