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訴訟中,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這是一項利好原則,簡單理解拆除部門要“自證清白”,自己證明拆除行為合法,否則將承擔敗訴的不利風險。這項原則對被征收老百姓來說非常重要,今天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為大家做詳細解答。
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與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并不相同。民事訴訟適用“誰主張、誰舉證”,而行政訴訟中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
什么是舉證責任倒置呢,我們了解《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也就是說在征地拆遷糾紛中,行政機關需提供證據證明其在征收過程中具備規范性文件依據,并依法實施了征收行為。行政機關若沒有提供證據或者逾期提供證據則視為沒有證據,則需對此承擔不利后果,即其征收行為可能被法院認定違法。
舉個簡單的例子:王先生的房子被認定為違章建筑并遭到縣政府的強拆。王先生將縣政府訴至法院。被告縣人民政府應提供證據證明案涉房屋系違法建筑,并舉證證明其組織強拆的行為屬于合法行為??h政府不提供或者沒有按照規定的日期提供上述證據,則會被認定其行為沒有證據。
后,街道辦的工作人員隨即組織了強拆行為。拆除發生后,圣運律師及時和當事人取得了聯系,并指導當事人將現場進行了拍照取證。在了解了來龍去脈后,律師認為雖然拆除行為具體是由街道辦實施,但根據本次實施征收方案以及違建認定表可以看出,真正拆除的主體應該是區人民政府。為此,承辦律師第一時間起草了起訴區人民政府強拆違法的行政起訴狀。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次實施征收為當地區政府,可推定其是實施拆除行為的主體。因其并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實施強制拆除行為的另有他人,也未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及依據,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應視為被告區政府實施拆除行為沒有相應證據。最終支持了林先生的訴訟請求,確認拆除行為違法。
行政機關因其在行政行為過程中,處于主導和優勢地位,其有調查取證的主動權,在證據的收集和提供方面明顯處于優勢。所以行政訴訟法規定了特殊的舉證責任,由行政機關舉證證明其作出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可以促進行政機關嚴格依法行政,減少行政爭議及行政案件的數量,提高執法水平。
雖然拆除部門需要證明自身行政行為合法,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作為原告的被拆遷人也留有相關證據,也可以進行舉證。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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