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法全文最新,2022年土地法新土地法全文,法律主觀: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土地管理法。此次修改土地管理法,堅持土地公有制不動搖,堅持農民利益不受損,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集約用地制度,依法保障農村土地征收、集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土地管理法。此次修改土地管理法,堅持土地公有制不動搖,堅持農民利益不受損,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集約用地制度,依法保障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等改革在全國范圍內實行,對促進鄉村振興和城鄉融合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出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及其最高年限、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等,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1998年8月29日公布,1999年1月1日施行。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明確規定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順應此形勢,1986年6月25日,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并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8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新中國成立后,我國頒布的第一部關于土地資源管理、全面調整土地關系的法律,它的頒布是我國土地管理工作的重大轉折和管理體制的根本性改革,標志著我國土地管理工作開始納入依法管理的軌道。《土地管理法》的第一次修訂是在1988年,完善了土地管理制度,提高了土地使用的效率。該次修訂的一大改變在于對土地有償使用已問題的闡述,更加適應了市場經濟的發展。這次修訂取得了歷史性的進步,深刻踐行了從實際出發、大膽改革的原則。1998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修訂并通過的《土地管理法》于1999年1月1日施行。在這個文件中,中央提出了一系列加強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的措施,決定在凍結非農建設占用耕地的同時,完成《土地管理法》的修訂工作,同時也提出了修訂《土地管理法》的重要原則。2004年,《土地管理法》進行了第三次修訂,進一步明確征地制度內涵。8月28日,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對《土地管理法》作出修改,一是將《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款修改為“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二是將其他條款中的“征用”修改為“征收”。2012年12月土地管理法進行了第四次修訂,規定補償金不落實不得征地。2012年12月土地管理法修訂主要修改第47條,征地補償擬刪除“30倍上限”,明確公平補償的基本原則,補償金不落實不得征地,同時增加社會保障補償的具體內容。土地法,是指國家調整土地所有、占有、經營、使用、保護、管理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目的是維護統治階級的土地經濟利益,有利于穩定統治階級的社會經濟秩序和政治統治。這一概念包括以下幾方面含義:(一)土地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規范。(二)國家制定或認可的有關土地法律規范,對全社會成員都具有普遍的約束力,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嚴格遵守,對違反土地法律規范的行為,必須依法處罰,以保證國家土地法律的貫徹實施。(三)土地法調整的對象是人們在開發、利用、整治和保護土地的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即土地關系,包括土地所有關系,使用關系、收益分配關系,權利義務關系等。(四)廣義上的土地法是調整土地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狹義上的土地法是指某一個特定的土地法規,如土地管理法。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一條,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第三條,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第四條,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第五條,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設置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第六條,國務院授權的機構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況進行督察。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檢舉和控告。第八條,在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進行有關的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2021年土地管理法新版主要內容如下:1、修改內容一:嚴格耕地保護制度。規定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格控制耕地轉為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明確耕地保護責任主體,建立耕地保護補償制度,規范開墾耕地驗收制度,鼓勵社會主體依法參與土地整理。加大對破壞耕地、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等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增加耕地“非糧化”的法律責任;2、修改內容二:完善土地征收程序。增加征收土地預公告制度,明確預公告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征收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等內容。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落實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等有關費用。有關費用未足額到位的,不得批準征收土地。強化被征地農民參與制度,保障其有效行使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3、修改內容三:加強農民宅基地合法權益保障。明確宅基地申請、審核批準程序,要求地方政府依法安排建設用地指標,合理保障農村村民宅基地需求。禁止侵犯農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權益,禁止違背農民意愿強制流轉宅基地,禁止違法收回農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禁止強迫農民搬遷退出宅基地。明確國土空間規劃統籌并合理安排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布局和用途,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據國土空間規劃提出規劃條件。規定土地所有權人依法編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方案,載明宗地的土地界址、面積、用途、規劃條件、產業準入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使用期限、交易方式、入市價格、集體收益分配安排等內容。要求“入市”以招標、拍賣、掛牌或者協議等方式確定土地使用者,雙方簽訂書面合同并備案。貫徹落實國務院用地審批有關改革精神,減少審批層級,農用地轉用方案直接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不再“逐級”上報審批。簡化審批材料,將原“一書四方案”整合為農用地轉用方案和征收土地申請。合并辦理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條 國家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土地開發、保護、建設活動應當堅持規劃先行。經依法批準的國土空間規劃是各類開發、保護、建設活動的基本依據。已經編制國土空間規劃的,不再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前,經依法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繼續執行。
農村土地政策2022的新規定如下:1、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2、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3、縮小征地范圍,規范征地程序,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范、多元保障機制;4、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范圍,減少非公益性用地劃撥;5、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賃、轉讓、抵押二級市場。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的規定如下:1、鼓勵創新土地流轉形式。鼓勵承包農戶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及入股等方式流轉承包地。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制定扶持政策,引導農戶長期流轉承包地并促進其轉移就業。鼓勵農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換并地方式解決承包地細碎化問題。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土地流轉優先權。以轉讓方式流轉承包地的,原則上應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進行,且需經發包方同意。以其他形式流轉的,應當依法報發包方備案。抓緊研究探索集體所有權、農戶承包權、土地經營權在土地流轉中的相互權利關系和具體實現形式。按照全國統一安排,穩步推進土地經營權抵押、擔保試點,研究制定統一規范的實施辦法,探索建立抵押資產處置機制;2、嚴格規范土地流轉行為。土地承包經營權屬于農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轉、價格如何確定、形式如何選擇,應由承包農戶自主決定,流轉收益應歸承包農戶所有。流轉期限應由流轉雙方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協商確定。沒有農戶的書面委托,農村基層組織無權以任何方式決定流轉農戶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數服從多數的名義,將整村整組農戶承包地集中對外招商經營。防止少數基層干部私相授受,謀取私利。嚴禁通過定任務、下指標或將流轉面積、流轉比例納入績效考核等方式推動土地流轉;3、加強土地流轉管理和服務。有關部門要研究制定流轉市場運行規范,加快發展多種形式的土地經營權流轉市場。依托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健全土地流轉服務平臺,完善縣鄉村三級服務和管理網絡,建立土地流轉監測制度,為流轉雙方提供信息發布、政策咨詢等服務。土地流轉服務主體可以開展信息溝通、委托流轉等服務,但禁止層層轉包從中牟利。土地流轉給非本村集體成員或村集體受農戶委托統一組織流轉并利用集體資金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的,可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流入方收取基礎設施使用費和土地流轉管理服務費,用于農田基本建設或其他公益性支出。引導承包農戶與流入方簽訂書面流轉合同,并使用統一的省級合同示范文本。依法保護流入方的土地經營權益,流轉合同到期后流入方可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續約。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體系建設,健全糾紛調處機制,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經營流轉糾紛。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條永久基本農田經依法劃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須經國務院批準。禁止通過擅自調整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方式規避永久基本農田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審批。
2023年新《土地管理法》對土地征收的新規定如下:1、定義收集范圍。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實施的五種具體情況是:軍事、外交用地;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2、提高補償標準。對征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征地時應當依法及時足額繳納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并為被征地農民安排社會保障費;3、完善征收程序。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征收的流程如下:1、征收方案經批準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布公告;2、就公告中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多數被征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不符合法律規定,應舉行聽證會;3、進行補償登記,簽訂征收補償協議;4、發放補償款。需要的資料:1、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表;2、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報告;3、項目立項文件與政府簽訂協議等相關材料;4、征地費用及補充耕地初步方案、補充耕地資金引入預算說明或證明材料;5、標明用地范圍和補充耕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現狀圖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6、預審機關需下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意見或說明材料。綜上所述,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痉梢罁浚骸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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