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養區限養區劃定標準,法律分析:一、禁養區限養區劃定標準?1、禁養區。畜禽養殖禁養區是指按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等規定,在指定范圍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養殖畜禽;禁養區范圍內的已建成的畜禽養殖場(點),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責令限期搬遷
法律分析:一、禁養區限養區劃定標準?
1、禁養區。畜禽養殖禁養區是指按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等規定,在指定范圍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養殖畜禽;禁養區范圍內的已建成的畜禽養殖場(點),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責令限期搬遷或關閉。
2、禁養區的劃分標準是:
①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及緩沖區;
②城市和城鎮中居民區、文教科研區、醫療區等人口集中地區;
③市人民政府及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禁養區域;
④國家或地方法律、法規規定需特殊保護的其他區域。
二、如何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1、明確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內容。根據實踐經驗的了解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要注意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1)訂立協議的主體。即拆遷人與被拆遷人。
(2)被拆除房屋的位置、性質、建筑面積。這直接關系到房屋的價值。
(3)補償安置方式。
(4)貨幣補償金額。
(5)搬遷期限。
(6)違約責任。
(7)爭議的處理。
(8)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2、協商好安置補償方式,拆遷補償的方式有兩種:既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與貨幣補償金額同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產權調換可以實行以房屋建筑面積為基礎,結算差價或不結算差價的就地安置或異地產權調換。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方式,但是受到一定限制:一是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拆遷時被拆遷人只能選擇貨幣補償;二是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只能實行產權調換,被拆遷人不能選擇貨幣補償。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實際上,正常情況下民眾當然不可能直接去人口比較密集的這些地區建立一個養殖場,就是說有些養殖場是后期被政府部門劃入到禁養區域內的,因為在城市不斷發展規劃的過程中,比如說政府部門現在決定將這片養殖場修建成風景名勝區的話,那養殖場就得搬遷了。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法律分析: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及時對污水、畜禽糞便和尸體等進行收集、貯存、清運和無害化處理,防止排放惡臭氣體。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第四十條 禁止在下列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一)生活飲用水的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以及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
(二)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養區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五條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及時對污水、畜禽糞便和尸體等進行收集、貯存、清運和無害化處理,防止排放惡臭氣體。
第一百一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法律分析:“禁養區的劃定標準主要有四條:一是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二是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三是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四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養殖區域。”鄭久坤說,前三條作為硬性標準是必須執行的,而第四條中的其他標準,各地可以根據當地的發展規劃和需求來自主調節。
法律依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養殖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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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楊建峰律師
來源:頭條-禁養區限養區劃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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