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剩下的小塊地怎么辦,征地剩下的小塊地,一般來說,會歸原土地使用權人繼續使用。具體分析如下:一、關于剩余土地的使用權在征地過程中,如果土地被部分征收而剩余小塊土地,這些剩余的土地通常會保留給原土地使用權人繼續使用。這是因為征地活動是針對特
征地剩下的小塊地,一般來說,會歸原土地使用權人繼續使用。
具體分析如下:
一、關于剩余土地的使用權
在征地過程中,如果土地被部分征收而剩余小塊土地,這些剩余的土地通常會保留給原土地使用權人繼續使用。這是因為征地活動是針對特定項目的用地需求進行的,超出項目實際用地范圍的土地并不會被強制征收。因此,剩余土地的使用權仍屬于原土地使用權人。
二、關于剩余土地的處理方式
繼續使用:原土地使用權人可以選擇繼續使用這些剩余的土地,進行農業生產或其他符合土地性質和使用規劃的活動。但需要注意的是,這些土地的使用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申請變更登記:如果原土地使用權人希望對剩余土地進行權屬變更或用途調整,可以向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過審批后,可以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確保土地的合法使用。
三、法律依據
雖然具體法律法規中沒有直接針對征地剩余土地處理的明確條文,但相關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和規定可以為此類情況提供指導。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了征收土地的程序和補償原則,其中包括征收范圍、補償標準等內容。這些規定間接涉及到剩余土地的處理問題,即超出征收范圍的土地應保留給原使用權人。
綜上所述,征地剩下的小塊地通常會歸原土地使用權人繼續使用。但具體處理方式還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和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來確定。
租賃土地被征用承租人可以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土地征收補償標準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構成。
一、土地補償費土地征收的土地補償費是如何計算的呢土地補償費一般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補償標準對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季產值的三分之一補償工本費。對于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度產值補償。對于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獲的,不予補償。對于多年生的經濟林木,要盡量移植,由用地單位付給移植費如不能移植必須砍伐的,由用地單位按實際價值補償。對于成材樹木,由樹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補償。
四、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準征收土地需要遷移鐵路、公路、高壓電線、通訊線、廣播線等,要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進行協商,編制投資概算,列入初步設計概算報批。拆遷農田水利設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墳墓、廁所、豬圈等的補償,參照有關標準,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用地單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它非農業建設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征地補償標準要求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征地剩余的土地歸原土地使用權人使用。
對土地進行征收之前,征收方要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并且制訂征收方案確定征收范圍,征收的土地超出范圍的,對多占的土地要退回,恢復原狀。
征地維權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1、可以到當地的土地管理部門舉報。
2、網絡舉報:國土資源部舉報信箱
3、尋求媒體幫助。
4、向征地部門所在地政府或上一級政府投訴。
5、向法院提起訴訟。
土地征用一般需要經過以下流程:
1、擬定征用土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由擬征用土地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其中征用城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區內統一規劃、統一開發的土地,由縣、市人民政府根據土地利用計劃和對建設用地的需求情況擬定,城市建設用地區外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按建設項目實施征地的,由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設單位或建設主管部門的建設用地申請擬定。征用土地方案,包括征用土地的目的及用途,征用土地的范圍、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的種類及數量,征用土地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勞動力安置途徑,原土地的所有權人及使用權人情況等。
2、審查報批。征用土地方案擬定后,由縣、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批準權限,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征用農用地,農用地轉用批準權屬國務院的,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時批準征用土地,農用地轉用和征用批準權屬于省級人民政府的,省級人民政府同時批準農用地轉用和征用土地;農用地轉用批準權屬于省級人民政府,而征用土地審批權屬于國務院的,先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后報國務院批準征用土地。
3、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征用土地依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當地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綜上所述:土地被征收時,對于被征收方會作出相應的補償,但征收后如果土地有剩余,這種情況下還是可以交給土地原使用權人繼續使用,但如果再次繼續征收時,則不再支付土地補償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六條
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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