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資合同糾紛的原因有哪些2025,法律分析:招商引資合同糾紛產生有如下原因:1.對投資者資格實力審查不嚴,不要求提供履約擔保是招商引資項目合同糾紛產生的一個主要原因。2.引資方不對投資方的履約情況進行跟蹤監督管理也是糾紛產生的一個原因。
法律分析:招商引資合同糾紛產生有如下原因:
1.對投資者資格實力審查不嚴,不要求提供履約擔保是招商引資項目合同糾紛產生的一個主要原因。
2.引資方不對投資方的履約情況進行跟蹤監督管理也是糾紛產生的一個原因。
3.此類合同的一方是地方政府部門或與政府有關的部門,擁有權力資源的優勢,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能平等對待合同的另一方,也不能站在平等的立場看待和處理糾紛是另一個原因。
《合同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一、招商引資合同糾紛的原因有哪些
隨著經濟建設的進一步發展和各地政府招商引資力度的加大,大批招商引資項目簽約建設,與之相關的合同糾紛逐漸增多,占了當前民商事案件的很大部分,研究此類糾紛的成因和特點,探討應對這類糾紛的對策,不僅有利于此類案件的公正審理,而且有助于招商引資工作依法有序開展,有利于社會經濟的發展。
所謂招商引資項目,大多是由地方政府出臺政策,在項目審批、用地、稅收等方面給予投資者一定優惠,由投資者投資建設的項目。為更多更快地吸引投資,作為引資方的政府部門對投資項目一般沒有進行全面、科學、嚴格的評估;對投資者大開綠燈,對其的資格要求較為寬松,表現為沒有對投資者的能力進行充分的調查了解,更沒有要求投資者為履行合同提供擔保,就草率簽訂合同,倉促上馬。而投資者往往希望花小錢而賺大錢,有的甚至投機取巧,想采取空手套白狼的手段,套取引資方或第三方的錢財,一旦錢到手就溜之大吉。如某地的一個世界銀行貸款項目,投資者通過訂立轉讓合同套取了該項目的機械設備,通過簽訂借款合同獲得資金,通過簽訂工程承包合同讓工程隊墊資建設,資金流向不明,項目半途擱淺,留下一個負債累累的爛攤子讓引資方扛。由此可見,對投資者資格實力審查不嚴,不要求提供履約擔保是招商引資項目合同糾紛產生的一個主要原因。
其次,引資方不對投資方的履約情況進行跟蹤監督管理也是糾紛產生的一個原因。合同簽訂和項目上馬后撒手不管,對資金的投入和使用,工程的進度、質量、費用等情況一無所知,很容易讓合同一方鉆空子,抽逃財產、資金。而且,由于手中沒掌握有必要的資料,一旦打起官司,則會造成舉證困難。
再次,由于此類合同的一方是地方政府部門或與政府有關的部門,擁有權力資源的優勢,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能平等對待合同的另一方,也不能站在平等的立場看待和處理糾紛,往往采取整、卡、壓的方式,極易導致雙方矛盾激化。即使發生了訴訟,也常常以勢壓人,甚至通過各種途徑對法院施壓,致使糾紛不能盡快得到解決,損失不斷擴大。
二、如何應對糾紛
為減少和妥善解決招商引資項目合同的糾紛,筆者根據民商事案件審判實踐經驗,對合同的當事人提出一些建議:
1、作為地方政府部門,首先要提高法律意識和法律水平,樹立依法辦事的理念。在簽訂招商引資項目合同前,應對項目進行嚴格認真的評估,對投資方的經濟實力和信譽等進行全面詳盡的了解,選擇有實力,信譽好的投資人作為合作伙伴。簽訂合同時,要仔細推敲合同條款,該優惠的給予優惠,該約束的要設置明確的約束條款,比如設立違約處罰、履約擔保等條款,以促使雙方嚴格履行合同。在履行合同過程中,要對對方履行情況進行跟蹤監督,確保資金到位,不流失和不被抽逃;確保項目按質按量按時完成。
2、政府部門應擺正自己的位置。在經濟交往中,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在享受合同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法律和合同規定的義務。不可把自己的意志強加于合同對方當事人身上,更不可把自己的意志凌駕于法律之上。要恪守誠信原則,不因負責人的更換而單方隨意變更合同甚至毀約。
3、要正確對待和處理經濟運行中出現的各種糾紛,認識到這是經濟發展中的一種正常現象。一般而言,經濟越發達,經濟糾紛也會越多,因而對此應冷靜分析,沉著應對,采取措施積極化解矛盾,這也是領導干部駕馭市場經濟能力的一種體現。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了糾紛,首先應當采取協商的方式解決,實在不能協商一致時再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即使到了法庭,也可在法院的主持下繼續協商解決糾紛;仍不能調解解決的,要充分收集相關證據,根據事實,依據法律來主張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切不可采取違法、過激的方式,以免產相反的結果。
隨著經濟建設的進一步發展和各地政府招商引資力度的加大,大批招商引資項目簽約建設,與之相關的合同糾紛逐漸增多,占了當前民商事案件的很大部分,研究此類糾紛的成因和特點,探討應對這類糾紛的對策,不僅有利于此類案件的公正審理,而且有助于招商引資工作依法有序開展,有利于社會經濟的發展。
所謂招商引資項目,大多是由地方政府出臺政策,在項目審批、用地、稅收等方面給予投資者一定優惠,由投資者投資建設的項目。為更多更快地吸引投資,作為引資方的政府部門對投資項目一般沒有進行全面、科學、嚴格的評估;對投資者大開綠燈,對其的資格要求較為寬松,表現為沒有對投資者的能力進行充分的調查了解,更沒有要求投資者為履行合同提供擔保,就草率簽訂合同,倉促上馬。而投資者往往希望花小錢而賺大錢,有的甚至投機取巧,想采取空手套白狼的手段,套取引資方或第三方的錢財,一旦錢到手就溜之大吉。如某地的一個世界銀行貸款項目,投資者通過訂立轉讓合同套取了該項目的機械設備,通過簽訂借款合同獲得資金,通過簽訂工程承包合同讓工程隊墊資建設,資金流向不明,項目半途擱淺,留下一個負債累累的爛攤子讓引資方扛。由此可見,對投資者資格實力審查不嚴,不要求提供履約擔保是招商引資項目合同糾紛產生的一個主要原因。
其次,引資方不對投資方的履約情況進行跟蹤監督管理也是糾紛產生的一個原因。合同簽訂和項目上馬后撒手不管,對資金的投入和使用,工程的進度、質量、費用等情況一無所知,很容易讓合同一方鉆空子,抽逃財產、資金。而且,由于手中沒掌握有必要的資料,一旦打起官司,則會造成舉證困難。
再次,由于此類合同的一方是地方政府部門或與政府有關的部門,擁有權力資源的優勢,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能平等對待合同的另一方,也不能站在平等的立場看待和處理糾紛,往往采取整、卡、壓的方式,極易導致雙方矛盾激化。即使發生了訴訟,也常常以勢壓人,甚至通過各種途徑對法院施壓,致使糾紛不能盡快得到解決,損失不斷擴大。
一、減少糾紛的措施和對策
為減少和妥善解決招商引資項目合同的糾紛,筆者根據民商事案件審判實踐經驗,對合同的當事人提出一些建議:
1、作為地方政府部門,首先要提高法律意識和法律水平,樹立依法辦事的理念。在簽訂招商引資項目合同前,應對項目進行嚴格認真的評估,對投資方的經濟實力和信譽等進行全面詳盡的了解,選擇有實力,信譽好的投資人作為合作伙伴。簽訂合同時,要仔細推敲合同條款,該優惠的給予優惠,該約束的要設置明確的約束條款,比如設立違約處罰、履約擔保等條款,以促使雙方嚴格履行合同。在履行合同過程中,要對對方履行情況進行跟蹤監督,確保資金到位,不流失和不被抽逃;確保項目按質按量按時完成。
2、政府部門應擺正自己的位置。在經濟交往中,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在享受合同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法律和合同規定的義務。不可把自己的意志強加于合同對方當事人身上,更不可把自己的意志凌駕于法律之上。要恪守誠信原則,不因負責人的更換而單方隨意變更合同甚至毀約。
3、要正確對待和處理經濟運行中出現的各種糾紛,認識到這是經濟發展中的一種正常現象。一般而言,經濟越發達,經濟糾紛也會越多,因而對此應冷靜分析,沉著應對,采取措施積極化解矛盾,這也是領導干部駕馭市場經濟能力的一種體現。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了糾紛,首先應當采取協商的方式解決,實在不能協商一致時再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即使到了法庭,也可在法院的主持下繼續協商解決糾紛;仍不能調解解決的,要充分收集相關證據,根據事實,依據法律來主張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切不可采取違法、過激的方式,以免產相反的結果。
招商代理合同糾紛有以下情形:
1、因委托書授權不明而產生的糾紛。
2、因行為人的無權代理行為而產生的糾紛。
3、因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產生的糾紛。
4、代理人和第三人對被代理人的糾紛。
5、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糾紛。
一、被委托人在哪些情況下需要負法律責任么
被委托人在以下情況下需要負法律責任:
1、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3、委托代理人轉托他人代理,因其轉托不明,給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賠償損失,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賠償損失,轉托代理人有過錯的,應當負連帶責任。
二、什么是表見代理?
表見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權,但因某種表面現象,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權而與代理人有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由本人承擔的無權代理。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有:
1、行為人必須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和相對的第三人訂立合同;
2、訂立的合同須具備合法的成立要件;
3、行為人要有讓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情形;
4、相對人或第三人須為善意,且無過失。
三、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區別在哪
辯護人與訴訟代理人都是訴訟主體,兩者的區別主要在以下方面:
不同點:
(1)產生根據不同。
刑事辯護人參加刑事訴訟根據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授權或法院的依法指定。
而刑事代理人參加訴訟只能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權。
(2)訴訟地位不同。
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以自己名義進行辯護而不受被告人約束,但代理人不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是附屬于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意志從事活動。
(3)對象不同
前者針對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自訴案件中的被告而設立的,后者針對自訴人、被害人、附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而設立的
(4)辯護人與訴訟代理人進入刑事訴訟的方式不同
前者除了因為委托進入訴訟,還可以通過法院指定進入訴訟,代理人進入訴訟,是受被代理人委托進入訴訟的
相同點:(1)兩者都維護各自委托人利益;(2)都與案件處理后果沒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關系(3)二者在訴訟權利和義務,以及一些程序上有許多相通的地方。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一條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一條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法律分析:
招商代理合同糾紛的情形有:
1.代理人和第三人對被代理人的糾紛;
2.因行為人的無權代理行為而產生的糾紛;
3.因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產生的糾紛;
4.因委托書授權不明而產生的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法律分析:虛假招商簽訂的合同不成立,是無效的。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招商引資合同范本
●招商引資的合同簽訂樣本
●招商引資合同風險
●招商引資合同屬于什么合同
●招商引資合同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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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資協議書樣本
●招商引資 協議
●招商引資合同書
●招商引資簽合同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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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褚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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