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招商引資2025,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誠信政府是最好的招商名片#行政補償,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誠信政府是最好的招商名片#行政補償
法律分析:政府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政府公開接受全民監督考核,通過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強化法治意識和法律監管、建立營商環境評價措施,加強宏觀調控,利用經濟手段。是寬松的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可以運用法律手段,也可以運用行政手段創造良好的營商環境。
法律依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第一條 為了持續優化營商環境,不斷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加快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推動高質量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營商環境,是指企業等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所涉及的體制機制性因素和條件。
第三條 國家持續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資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活動的直接干預,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著力提升政務服務能力和水平,切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增強發展動力。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堅持政務公開透明,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全面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
第四條 優化營商環境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以深刻轉變政府職能為核心,創新體制機制、強化協同聯動、完善法治保障,對標國際先進水平,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良好環境。
法律分析:
面對全面振興全方位振興的艱巨任務,全市兩級法院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雖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問題和困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 高級法院管轄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6日正式頒布實施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規范民商事案件延長審限和延期開庭問題的規定》,該規定的實施有助于規范延期開庭和延長審限的報批程序,填補了我國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空白,有助于及時處理民商事案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優化營商環境。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規范民商事案件延長審限和延期開庭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商事案件時,應當嚴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釋有關審限的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案件,審限為六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案件,審限為三個月。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審限為三個月;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審限為三十日。法律規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限的,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向本院院長提出申請,并說明詳細情況和理由。院長應當在期限屆滿五日前作出決定。
經本院院長批準延長審限后尚不能結案,需要再次延長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在審限屆滿五日前作出決定。
第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嚴格限制延期開庭審理次數。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民商事案件,延期開庭審理次數不超過兩次;適用簡易程序以及小額速裁程序審理民商事案件,延期開庭審理次數不超過一次。
法律分析: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系的要求,建立暢通有效的政企溝通機制,采取多種方式及時聽取市場主體的反映和訴求,了解市場主體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并依法幫助其解決。
法律依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第三十四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進一步增強服務意識,切實轉變工作作風,為市場主體提供規范、便利、高效的政務服務。
第三十五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按照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限的要求,編制并向社會公開政務服務事項(包括行政權力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下同)標準化工作流程和辦事指南,細化量化政務服務標準,壓縮自由裁量權,推進同一事項實行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不得增設政務服務事項的辦理條件和環節。
第三十六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推行當場辦結、一次辦結、限時辦結等制度,實現集中辦理、就近辦理、網上辦理、異地可辦。需要市場主體補正有關材料、手續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內容;需要進行現場踏勘、現場核查、技術審查、聽證論證的,應當及時安排、限時辦結。
法律分析:
政府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政府公開接受全民監督考核,通過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強化法治意識和法律監管、建立營商環境評價措施,加強宏觀調控,利用經濟手段。是寬松的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可以運用法律手段,也可以運用行政手段創造良好的營商環境。
法律依據:
《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第一條 為了持續優化營商環境,不斷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加快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推動高質量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營商環境,是指企業等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所涉及的體制機制性因素和條件。
第三條 國家持續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資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活動的直接干預,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著力提升政務服務能力和水平,切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增強發展動力。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堅持政務公開透明,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全面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
第四條 優化營商環境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以深刻轉變政府職能為核心,創新體制機制、強化協同聯動、完善法治保障,對標國際先進水平,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良好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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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常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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