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行賄罪,拆遷行賄應該怎樣處理,刑法第三百九十條:“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
刑法第三百九十條:“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刑法關于行賄罪的刑罰規定在第三百九十條,從刑法關于行賄罪的刑罰規定,我們可以看出行賄的情節和國家利益損失情況對行賄罪的量刑影響很大,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減輕甚至免除處罰。
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是關于行賄罪的規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一、關于“情節嚴重”“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理解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9號)第八條,犯行賄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行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
(二)行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并具有本解釋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2)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的;
(3)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4)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5)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三)其他嚴重的情節。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一、“村干部”在征地拆遷中收受財物如何定罪
國家征用集體土地,會涉及農民的利益,村委會一般要協助政府進行征地拆遷工作,那么村委會成員在配合政府征地拆遷過程中收受賄賂如何定罪?關于村委會基層組織人員的主體身份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規定:“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人員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
(1)救災、搶險、防汛、移民、救濟款物發放;
(2)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和發放;
(3)土地的經營管理和宅基地的管理;
(4)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的管理和發放;
(5)代征、代繳稅款;
(6)有關計劃生育、戶籍、征兵工作;(7)協助人民政府從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時,屬于國家工作人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中的“其他單位”包括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根據上述兩個解釋,如果認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協助政府拆遷,屬于《解釋》中第七項“協助人民政府從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則其在拆遷中收受財物,應定受賄罪;反之,則應當認定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征地拆遷款的管理、發放等具有管理性質的工作,應認定為“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從國家工作人員的本質上看,“從事公務”是決定能否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關鍵所在。公務的基本特點是關系到多數人或不特定人的利益,具有裁量、判斷、決定性質。《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指出,從事公務是指代表國家機關、國有單位履行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職責,不具備職權內容的勞務活動、技術服務工作不認為是公務。就此而言,純粹的動員、宣傳等事務性工作,不具有公務性質;只有涉及到組織、管理、監督等具有裁量、決定、判斷性質的才屬于公務。
二、“拆遷公司”、“拆遷辦”工作人員在房屋拆遷中收受財物構成何罪
根據2001年11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條的規定,拆遷人可以委托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托。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的單位,一般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工程項目是政府項目,那么拆遷人是政府機關或國有單位;二是工程項目是非政府項目,如商品房開發項目,拆遷人是其他非國有單位。拆遷實施單位一般也有兩種:一種是私營的公司法人,如某某拆遷公司;另一種是事業單位,大多是政府房產管理部門下屬的事業單位,如某某拆遷辦。
拆遷實施單位的工作人員收受賄賂的如何定性,需要區分這樣幾種情況:一是國家機關作為拆遷人,委托私營拆遷公司進行拆遷,其工作人員在拆遷中收受被拆遷人的財物,應當認定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切不可認為其工作人員屬于受委托從事公務,委托拆遷中的“委托”與受委托從事公務不可混淆。因為拆遷實施單位接受拆遷委托在法律上屬于中介代理行為,按照合同約定或有關規定收取服務費用,是一種商業行為,而非行政授權行為,不屬于受委托從事公務。二是國家機關或國有單位作為拆遷人,委托事業單位(如拆遷辦)進行拆遷,如果行為人屬于拆遷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委派到拆遷實施單位從事組織、指導、協調的人員(如實踐中房產管理局經常會派動產科的人員到拆遷實施單位從事組織、指導、協調工作),這實際上屬于受委托從事公務,收受被拆遷人財物的,以受賄罪定罪處罰。三是拆遷人是私營企業,委托事業單位性質的拆遷辦或者私營拆遷公司實施拆遷,在此過程中,拆遷實施單位的工作人員收受被拆遷人財物,原則上應該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
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國家工作人員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伙同受賄的,應當以受賄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非國家工作人員是否構成受賄罪共犯,取決于雙方有無共同受賄的故意和行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向國家工作人員代為轉達請托事項,收受請托人財物并告知該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國家工作人員明知其近親屬收受了他人財物,仍按照近親屬的要求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對該國家工作人員應認定為受賄罪,其近親屬以受賄罪共犯論處。近親屬以外的其他人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由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財物后雙方共同占有的,構成受賄罪共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指定他人將財物送給其他人,構成犯罪的,應以受賄罪定罪處罰。
一、行賄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和公職人員的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
1.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
2.用錢財收買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
3.違反國家規定,給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費、手續費;
4.數額較大。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行為人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賄人對于自己行賄行為的目的、性質都十分清楚,但為了謀取私利而仍然為之的故意行為。
二、商業行賄罪與行賄罪的區別是什么
1、主體不同。一般賄賂罪的行賄人是不特定的,受賄人是特定的,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或者由國家機關、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構成。商業賄賂的受賄人是不特定的,行賄人是特定的,必須是經營者或者能夠代表經營者的代表人或代理人。
2、行賄者的目的不同。一般行賄罪中行賄人的目的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可以是經濟利益、政治利益、個人生活利益等。在商業賄賂中,行賄人的目的是明確的經營利益或可能帶來經營利益的交易機會。
3、侵害的客體不同。一般賄賂罪侵害了國家廉潔制度;而商業賄賂罪侵害的客體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4、法律規范和制裁的重心不同。商業賄賂行為中的商業行賄是《反不正當競爭法》打擊的重點;而《刑法》對受賄人的制裁遠遠重于行賄人,行賄人通常可能因指正受賄人而被免于刑事處罰。
一、“村干部”在征地拆遷中收受財物如何定罪
國家征用集體土地,會涉及到農民的利益,村委會一般要協助政府進行征地拆遷工作,那么村委會成員在配合政府征地拆遷過程中收受賄賂如何定罪?
關于村委會基層組織人員的主體身份問題,2000年4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93條第二款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
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人員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
(1)救災、搶險、防汛、移民、救濟款物發放;
(2)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和發放;
(3)土地的經營管理和宅基地的管理;
(4)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的管理和發放;
(5)代征、代繳稅款;
(6)有關計劃生育、戶籍、征兵工作;
(7)協助人民政府從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時,屬于國家工作人員。
2008年11月20日兩高《關于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定,刑法第163條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中的“其他單位”包括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根據上述兩個解釋,如果認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協助政府拆遷,屬于《解釋》中第7項“協助人民政府從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則其在拆遷中收受財物,應定受賄罪;反之,則應當認定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筆者認為,如果村民委員會的成員只是單純的協助政府進行宣傳、動員、協調等純事務性工作,不宜認定為受賄罪,而應定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如果從事的是征地拆遷款的管理、發放等具有管理性質的工作,則應定受賄罪。理由是:
首先,從《解釋》本身看,村民委員會成員能否以國家工作人員論,關鍵在于其是否協助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解釋》的前六項進行了列舉式規定,其規定的內容都是關系到款物的管理、發放和對計劃生育、戶籍、征兵等事務起到裁量、決定性作用,第七項的兜底性規定,更是明確限定了“行政管理工作”。因此,判斷基層組織人員是否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關鍵,在于其協助從事的工作是屬于純事務性工作還是行政管理工作。
其次,從國家工作人員的本質上看,“從事公務”是決定能否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關鍵所在。公務的基本特點是關系到多數人或不特定人的利益,具有裁量、判斷、決定性質。
《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指出,從事公務,是指代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履行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職責,不具備職權內容的勞務活動、技術服務工作不認為是公務。就此而言,純粹的動員、宣傳等事務性工作,不具有公務性質;只有涉及到組織、管理、監督等具有裁量、決定、判斷性質的才屬于公務。
二、“拆遷公司”、“拆遷辦”工作人員在房屋拆遷中收受財物構成何罪
根據2001年11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0條的規定,拆遷人可以委托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托。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的單位,一般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工程項目是政府項目,那么拆遷人是政府機關或國有單位,二是工程項目是非政府項目,如商品房開發項目,拆遷人是其他非國有單位。拆遷實施單位一般也有兩種:一種是私營的公司法人,如某某拆遷公司;另一種是事業單位,大多是政府房產管理部門下屬的事業單位,如某某拆遷辦。
拆遷實施單位的工作人員收受賄賂的如何定性,需要區分這樣幾種情況:
1、國家機關作為拆遷人,委托私營拆遷公司進行拆遷,其工作人員在拆遷中收受被拆遷人的財物,應當認定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切不可認為其工作人員屬于受委托從事公務,委托拆遷中的“委托”與受委托從事公務不可混淆。因為拆遷實施單位接受拆遷委托在法律上屬于中介代理行為,按照合同約定或有關規定收取服務費用,是一種商業行為,而非行政授權行為,不屬于受委托從事公務。
2、國家機關或國有單位作為拆遷人,委托事業單位(如拆遷辦)進行拆遷,如果行為人屬于拆遷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委派到拆遷實施單位從事組織、指導、協調的人員(如實踐中房產管理局經常會派動產科的人員到拆遷實施單位從事組織、指導、協調工作),這實際上屬于受委托從事公務,收受被拆遷人財物的,以受賄罪定罪處罰。
三是拆遷人是私營企業,委托事業單位性質的拆遷辦或者私營拆遷公司實施拆遷,在此過程中,拆遷實施單位的工作人員收受被拆遷人財物,原則上應該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
土地征收過程中有違法違紀行為的,可以由監察部門介入調查,經調查確實存在違紀的,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九條無權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準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非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十五條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一、土地征收條件
1.征收土地必須是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
2.征地是一種政府行為,是政府的專有權力.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沒有征地權。同時,被征地單位必須服從,不得阻撓征地。
3.必須依法取得批準。征收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以及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的,由國務院批準。征收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國家征收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4.必須依法對被征地單位進行補償。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對征收的具體補償標準有專門規定。
5.征地行為必須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的監督。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同時規定,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因拆遷款被判刑的案例
●拆遷賄賂
●拆遷補償方案違法
●拆遷賄賂舉報
●拆遷 犯罪
●拆遷補償款案例
●拆遷行政行為違法案例
●征收拆遷領域涉嫌犯罪
●拆遷獲賠
●拆遷職務犯罪
●拆遷程序違法怎么辦
●拆遷程序違法怎么辦
●拆遷行政行為違法案例
●拆遷賄賂
●拆遷賄賂舉報
●拆遷程序違法
●拆遷 犯罪
●拆遷行為違法
●因拆遷款被判刑的案例
●拆遷犯法嗎
●荊州無證房屋拆遷補償標準,荊州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今日拆遷補償法律在線咨詢
●云南牟定拆遷怎么補償,楚雄州牟定縣生小孩的產假有多久:今日拆遷補償法律在線咨詢
●自建冷庫拆遷補償,國家規定冷庫拆遷補償標準:今日拆遷補償法律在線咨詢
●泰興根思拆遷補償,泰興市搬遷規劃:今日拆遷補償法律在線咨詢
●拆遷補償如何掛帳申請,破產企業職工宿舍如何處理 -法律知識:今日拆遷補償法律在線咨詢
●泗陽門面房拆遷補償,泗陽農村拆遷補償標準:今日拆遷補償法律在線咨詢
●上海拆遷兒子無業補償多少,上海重殘無業人員待遇:今日拆遷補償法律在線咨詢
●農村危房拆遷后建房補償,農村危房必須拆除嗎:今日拆遷補償法律在線咨詢
●農村電廠職工拆遷補償標準,農村退耕還田補償標準:今日拆遷補償法律在線咨詢
●海寧企業拆遷補償明細廠房,海寧市企業拆遷補償標準:今日拆遷補償法律在線咨詢
●清水縣拆遷補償,甘肅2021行政區劃重大調整:今日拆遷補償法律在線咨詢
●農村變城市拆遷補償,城市戶口遷到農村拆遷有補償嗎:今日拆遷補償法律在線咨詢
●鄭州張家村拆遷補償標準,河南省鄭州市新密市征地補償標準:今日拆遷補償法律在線咨詢
●西安拆遷2017補償,西安市拆遷補償標準:今日拆遷補償法律在線咨詢
●孤山片區拆遷補償標準,三河市孤山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今日拆遷補償法律在線咨詢
●武漢農村拆遷補償標準2020,武漢市拆遷補償標準明細2023:今日拆遷補償法律在線咨詢
●綏中縣拆遷補償,綏中縣拆遷戶口本上的人都有賠償嗎:今日拆遷說法百科
●征地拆遷個人補償標準,拆遷補償人頭費:今日拆遷補償法律在線咨詢
●拆遷補償跟年齡有關嗎,大齡青年拆遷補償政策幾歲:今日拆遷補償法律在線咨詢
●南昌拆遷補償2017,南昌縣房屋拆遷補償標準:今日拆遷補償法律在線咨詢
文章來源參考:【頭條】,拆遷賄賂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尹華濤
內容審核:劉鵬飛律師
電話:400-1598098 郵箱:[email protected]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亮馬橋路甲40號二十一世紀大廈3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