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廠房拆遷補償案例企業,警方偵查杭州保姆失職致女童墜亡案 最終是否有罪兩個細節很關鍵,6月14日,杭州市一保姆因帶2歲女童乘坐電梯期間照料不周,電梯關門時女童未及時走出電梯,隨電梯上行至8樓并獨自走出電梯進入樓道,之后發生了女童墜亡慘痛事
6月14日,杭州市一保姆因帶2歲女童乘坐電梯期間照料不周,電梯關門時女童未及時走出電梯,隨電梯上行至8樓并獨自走出電梯進入樓道,之后發生了女童墜亡慘痛事故。
另據報道,警方已于6月15日對保姆立案偵查。那么,這起事故中,保姆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呢?
警方已經立案偵查,保姆一定會構成犯罪嗎?
警方雖然立案偵查,但保姆的行為不一定構成犯罪。根據規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根據管轄范圍,立案偵查。也就是說,公安機關是否立案一般會作出基本判斷,初步認為存在犯罪事實才會立案偵查,但是嫌疑人是否構成犯罪需要通過偵查后掌握的案件事實和證據材料予以判斷。
如果通過偵查后,犯罪嫌疑沒有被排除甚至犯罪嫌疑上升,公安機關會將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之后可能會被起訴至人民法院審判。
如果通過偵查后,排除了犯罪嫌疑或者沒有獲得嫌疑人犯罪的證據,公安機關將撤銷案件,這種情況相當于宣布保姆不構成犯罪。
警方立案不等于保姆犯罪,但應當立案嗎?
警方立案是正確的,本案出現女童墜亡的結果,家屬提供了保姆存在一定過失行為,并對保姆的行為產生懷疑,有報案的權利。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民報案、控告,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予以立案。因此,從這一角度來講,保姆構成犯罪的可能性是比較大的,畢竟公安機關如果認為不存在犯罪事實是不會立案偵查的。
本案保姆是否構成犯罪?筆者認為未必
結合本案而言,涉案保姆未必構成犯罪。2020年12月17日,杭州也發生過類似事件,保姆梁某照顧2歲幼童小米粒的過程中,小米粒在陽臺墜亡。之后,梁某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梁某被取保候審。2021年10月26日,錢塘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對梁某不起訴。該案中,梁某被事實上宣布無罪。
針對本案,保姆在帶領女童乘坐電梯的過程中,走出電梯時有玩弄手機的行為,但是兩個細節需要注意。
第一個細節是電梯到一樓時,女童似乎想去摸電梯按鍵,保姆說:“摸那么多干嘛呢,會有危險的。”第二個細節是,電梯門即將關閉時,保姆回頭看了一眼,發現孩子并未跟出來,她嘗試用滑板車擋住電梯門,但已經來不及。
從這兩個細節來看,保姆并非有不周到的地方,但也不至于視女童的安危而不顧。平心而論,即使是照顧自己的孩子,這種情形的發生也不在少數。
至于之后女童走出電梯獨自進入樓道,直至發生墜亡,因為不知道該過程的具體情況,不便過多評論。但是,在女童墜亡的地點很可能是出現安全設施不到位的情形。
但是,這一時段保姆的行為應該不是案件的關鍵所在。如果保姆在電梯上行后,及時做出了尋找小孩、尋求物業幫助等常人行為,女童的墜亡就是一個防護措施不到位而引發的悲劇,保姆的行為也大概率不構成犯罪。
如果電梯上行后,保姆持不聞不問無所謂的心態,由于女童年齡太小,沒有行為能力,那保姆的犯罪嫌疑將會上升,這具體要看公安機關偵查的結果。
女童父母是否可以獲得賠償?
如果保姆存在明顯的過錯,無論最終是否構成犯罪,女童父母均可向保姆或者提供保姆服務的機構提出一定的賠償要求。如果保姆沒有過錯,由于屬于意外事件,保姆或者提供保姆服務的機構則不承擔責任。當然,如果物業的管理或者安全設施存在明顯漏洞,物業公司也可能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總之,這一事件的發生,女童父母獲得賠償的難度很大,很可能不能得到理想的賠償數額。
浙江2歲女童墜亡 保姆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 2022
2022年6月28日,北京新聞廣播《新聞2022》欄目采訪北京岳成所高級合伙人、央視特約評論員岳屾山律師,岳律師就“2歲女童被遺留電梯墜亡,保姆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被立案偵查!”進行評論。
新聞背景
近日,浙江杭州一名不滿2歲的女童被保姆吳某遺留一樓電梯內,女童隨電梯升至8樓后,從電梯間窗戶墜樓身亡。目前,杭州警方以涉嫌過失致人死亡對保姆吳某立案偵查。那么,該事件中保姆要承擔怎樣的責任?物業是否也需要承擔責任呢?
Q:保姆要承擔怎樣的責任?過失致死,分為哪幾種情況呢?
A:岳屾山律師表示,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過失致人死亡,會處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當然,還是要根據具體的案情、具體的情況綜合判斷,最終以法院的認定作為確定依據。
從刑法的理論來講,過失致人死亡一般分成兩種,一種是疏忽大意的過失,一種是過于自信的過失。
疏忽大意的過失致人死亡,是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由于自己的疏忽大意,沒有預見以致他人死亡。
過于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是指已經預見到這個行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但是輕信能夠避免,最后的結果還是致人死亡。
兩種過失,都有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Q:此次事件,保姆屬于哪種“過失致人死亡” ?
A:現在還不太確定,一般來講,更多的可能傾向于疏忽大意的過失行為。因為在這起事件,她把沒有獨立生存能力、或者年紀很小的孩子獨自留在了密閉空間,這個空間是可移動的,有一定的危險性。
保姆過失導致孩子死亡,然后被追究過失致人死亡的案例,以前也有過。這次事件再次給大家敲響了警鐘,不管保姆,還是監護人,照顧年幼的孩子,還是要讓他們在自己的視線之內,在伸手可及的地方看護,避免造成悲劇。
Q:中介公司要承擔什么責任呢?
A:這里涉及三方,包括雇主、中介公司或者家政公司,還有一方是保姆。
一般來講有兩種法律關系:第一種情況,如果中介只是介紹雇主和保姆訂立合同,起到介紹的作用。這種情況下,保姆造成他人損害的話,就是保姆來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當然,如果中介提供服務時,存在故意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或者沒有核驗保姆的身份、簡歷等,這個時候,中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中介沒有這些行為,中介承擔責任的可能性就比較小了。
第二種情況,雇主直接和家政公司簽訂合同,家政公司派員工提供保姆服務,這種情況下,如果保姆出了問題導致雇主家庭受到損害,雇主可以直接向家政公司主張賠償,由家政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當然,家政公司事后可以向保姆追償。所以,要分清楚事件當中的具體法律關系,才能夠判斷到底應該承擔什么樣的責任。
Q:物業應該承擔責任嗎?
A:對于物業來講,一方面要按照跟業主之間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來履行所有的合同義務,按照《民法典》的規定,物業還應該有安全保障的義務,比如樓體的設備設施存在安全隱患,應該及時發現并處理,這是他應該盡到的義務。
一、杭州保姆過失致2歲幼童墜亡
2020年12月15日,解女士有事外出,梁某獨自一人在解女士家中照顧小米粒。當日10點左右,梁某將小米粒帶至居住在同小區的她女兒家中進行照看。10點54分左右,小米粒拉了大便需要更換尿不濕,梁某將小米粒獨自一人留在陽臺處曬太陽,未檢查家中情況便前往解女士家中取尿不濕,致使小米粒10點58分在無人看管的情況下從主臥窗戶爬窗墜樓身亡。梁某11點03分時返回家中,發現小米粒失蹤后,立刻聯絡雇主解女士、女兒左某并撥打110報警。最終,小米粒在草叢中被鄰居發現,立即送往醫院急救,但在13時許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小米粒符合高墜致顱腦損傷死亡。
2020年12月16日,杭州市公安局錢塘新區分局以梁某過失致人死亡為由立案偵查,12月17日,梁某被刑事拘留。
二、過失致人死亡罪怎么判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
過失致人死亡罪的量刑:根據《刑法》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三、過失致人死亡罪情節較輕怎么認定
(一)看被告人過失程度的嚴重性。過失致人死亡罪既存在嚴重疏忽大意與一般疏忽大意之分,也存在輕信把握的大小和冒險程度之分。被告人主觀上的過失之大小也反映了犯罪情節的輕重。
(二)看被告人先前相關行為的違法性。如果被告人在實施違法活動中過失致人死亡,則不應該認定為情節較輕。
(三)看被告人過失行為之目的。如果被告人行為之目的是為了受害人的利益,或為了公共利益之考慮,在行為中由于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而導致他人死亡的,可以認定為情節較輕。
(四)看其犯罪行為的后果和影響。犯罪行為的后果是評價犯罪行為嚴重性的最重要指標之一,過失致人死亡罪中,犯罪行為的后果和犯罪造成的影響不同,其犯罪的情節輕重也不同。一般來說,如果過失致使兩人以上死亡的,不宜認定為情節較輕。如果過失致死的人身份特殊,造成影響較壞或損失較大,也不能認定情節較輕。對此可在司法實踐中根據具體案件靈活把握。
一、2歲女童因保姆玩手機墜亡
這是6月14日晚發生在浙江杭州市拱墅區的一起悲劇。當時,小桃與保姆吳女士同乘電梯下樓。在電梯下行期間,吳女士一直在看手機。到達1樓后,保姆拉著滑板車走出,小桃被獨自困在電梯間。電梯自動升至8樓后,小桃走出電梯間,爬上電梯廳的窗戶后墜亡。
事發第二天,趙女士報案稱保姆吳女士過失致小桃死亡。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區分局認為此案符合刑事立案標準,已進行立案偵查。先追究保姆的刑事責任,后續將繼續追究保姆和物業的民事責任。
二、過失致人死亡怎么判
過失致人死亡的判刑規定為:
1.犯過失致人死亡罪,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情節較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三、過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構成是什么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因過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為。構成本罪,客觀方面必須同時具備三個要素:
(1)客觀上必須發生致他人死亡的實際后果。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2)行為人必須實施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
(3)從行為人的過失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之間必須具有間接的因果關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為人的行為造成的。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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