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號 拆遷補償,2022年最新土地增值稅減免稅政策,房屋在轉讓后需要繳納一筆土地增值稅,這筆稅費并不小。那么了解土地增值稅稅減免稅政策就十分有必要了,那么2018年最新土地增值稅減免稅政策是什么呢?接下來就為您答疑解惑。2022年最新土地
房屋在轉讓后需要繳納一筆土地增值稅,這筆稅費并不小。那么了解土地增值稅稅減免稅政策就十分有必要了,那么2018年最新土地增值稅減免稅政策是什么呢?接下來就為您答疑解惑。
2022年最新土地增值稅減免稅政策
免稅
1、法定免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1)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
(2)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8條
2、轉讓房地產免稅。因城市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的,經稅務機關審核,免征土地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1條
3、轉讓自用住房免稅。個人因工作調動或改善居住條件而轉讓原自用住房,凡居住滿5年及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居住滿3年未滿5年的,減半征收土地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2條
4、房地產入股免稅。以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
5、合作建自用房免稅。對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資金,雙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暫免征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
6、互換房地產免稅。個人之間互換自有居住用房地產的,經當地稅務機關核實,免征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
7、房地產轉讓免稅。對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簽訂的房地產轉讓合同,不論何時轉讓其房地產,免征增值稅。
《關于對1994年1月1日前簽訂開發及轉讓合同的房地產征免土地增值稅的通知》(財法字[1995]7號)
8、房地產轉讓免稅。對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簽訂房地產開發合同或已分項,并已按規定投入資金進行開發,其首次轉讓房地產的,在2000年底前免征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優惠政策延期的通知》(財稅字[1999]293號)
9、個人轉讓普通住宅免稅。從1999年8月1日起,對居民個人轉讓其擁有的普通住宅,暫免征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市場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9]210號)
10、贈與房地產不征稅。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直系親屬或承擔直接贍養義務人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
11、房產捐贈不征稅。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教育、民政和其他社會福利、公益事業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
12、資產管理公司轉讓房地產免稅。對中國信達、華融、長城和東方4家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自成立之日起,公司處置不良資產,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信達等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0號)
13、第29屆奧運會取得收入免稅。對第29屆奧運會組委會再銷售所獲捐贈的物品和賽后出讓資產取得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第29屆奧運會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0號)
14、被撤銷金融機構清償債務免稅。從《金融機構撤銷條例》生效之日起,對被撤銷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不包括所屬企業)財產用于清償債務時,免征其轉讓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票據等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被撤消金融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41號)
15、資產處置免稅。對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國際(集團)有限公司的資產以及利用該資產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應繳納土地增值稅,予以免征。對港澳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及其內地公司和香港8家子公司在中國境內的資產,在清理和被處置時,免征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處置港澳國際(集團)有限公司有關資產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12號)
16、產權未轉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稅。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的部分房地產轉為企業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業用途時,如果產權未發生轉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稅,在稅款清算時不列收入,不扣除相應的成本和費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
17、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對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七條情形的,各省轄市地方稅務局可在下列規定的幅度內,確定不低于預征率的征收率,并報省局備案:
(一)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普通標準住宅,可按取得收入的0.5%至1%計征土地增值稅;
(二)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普通住宅,可按取得收入的1%至2%計征土地增值稅;
(三)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營業用房、寫字樓、高級公寓、度假村、別墅等,可按取得收入的2%至4%計征土地增值稅;
(四)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項目中包含普通標準住宅、普通住宅或其它商品房的,其收入應分別核算,否則從高按取得收入的2%至4%計征土地增值稅。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蘇地稅發[2007]75號)
18、轉讓舊主房及建筑物扣除項目規定。對單位轉讓舊主房及建筑物,既沒有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的,按轉讓收入的80%至95%作為扣除項目金額計征土地增值稅,具體比例由各省轄市確定,并報省財政廳、省地稅局備案。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蘇財稅[2007]45號)
19、個人轉讓非普通住宅五年以上免征。對個人轉讓非普通住宅,即沒有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的,按轉讓收入的1%至1.5%計征土地增值稅,具體比例由各省轄市確定,并報省財政廳、省地稅局備案。
對個人轉讓非普通住宅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核準,凡居住五年或五年以上,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居住滿三年未滿五年的,減半征收土地增值稅。
20、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符合規定免征土地增值稅。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
21、災后重建安居房建設轉讓免征土地增值稅。對政府為受災居民組織建設的安居房建設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轉讓時免征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04號)
22、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自2008年11月1日起,對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7號)
23、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后,補繳稅款暫時有困難的,經批準可以延期繳納。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認真落實稅收優惠政策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通知》(蘇地稅發[2009]3號)
24、對三項國際綜合運動會組委會的收入免稅。自2008年1月1日起,對亞運會組織委員會、大運會執行局和大冬會組織委員會賽后出讓資產取得的收入,免征應繳納的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第16屆亞洲運動會等三項國際綜合運動會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4號)
25、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的,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享受該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納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批準的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按照《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和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進行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
土地增值稅稅項扣除
1、法定稅項扣除。下列項目,準予納稅人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扣除: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即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2)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是指納稅人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成本。具體包括: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
(3)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包括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簡稱房地產開發費用)
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按不超過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金額,據實扣除。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土地使用權支付金額及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成本兩項之和金額的5%計算扣除。
凡不能按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1)、(2)項規定的金額之和10%以內計算扣除;
(4)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是指由稅務機關確認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價格;
(5)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是指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及教育費附加;
(6)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是指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按本條(1)、(2)項即土地使用權支付金額及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成本金額之和,加計20%的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7條
2、代收費用扣除。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售房時代收的各項費用,其代收費用計入房價向購買方一并收取的,可作為轉讓房地產收入計稅,并相應在計算扣除項目金額時予以扣除。但不得作為加計20%扣除的基數。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
3、地價款和稅費扣除。轉讓舊房的,應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作為扣除項目金額,計征土地增值稅。對取得土地使用權未支付地價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地價款憑據的,不允許扣除該項地價款的金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
4、評估費用扣除。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所支付的評估費用,允許在計算增值額時據實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
2023年附加稅減免政策如下:1、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2、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3、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4、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的優惠政策;5、關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條件中的從業人數不超過200人調整為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3000萬元調整為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5000萬元。附加稅的分類:1、是根據正稅的征收同時而加征的某個稅種。這種作為稅種存在的附加稅,通常是以正稅的應納稅額為其征稅標準。如城市維護建設稅,是以增值稅、消費稅的稅額作為計稅依據的;2、是在正稅征收的同時,再對正稅額外加征的一部分稅收。這種屬于正稅一部分的附加稅,通常是按照正稅的征收標準征收的。綜上所述,附加稅是“正稅”的對稱,是隨正稅加征的稅。從中國現行稅制看,附加稅包括兩種:(1)根據正稅的征收同時而加征的某個稅種,這種作為稅種存在的附加稅,通常是以正稅的應納稅額為其征稅標準。如城市維護建設稅,是以增值稅、消費稅的稅額作為計稅依據的;(2)在正稅征收的同時,再對正稅額外加征的一部分稅收,這種屬于正稅一部分的附加稅,通常是按照正稅的征收標準征收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法律分析:2021房租有減免政策,減免政策如下: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等16個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凡已經到期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供熱企業增值稅 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供暖期結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易地扶貧搬遷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福建平潭綜合實驗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5年12月31日。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等6個文件規定的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到期后繼續執行。【法律依據】:《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一、《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等16個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凡已經到期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供熱企業增值稅 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供暖期結束。 三、《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易地扶貧搬遷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福建平潭綜合實驗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5年12月31日。 四、《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等6個文件規定的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到期后繼續執行,詳見附件2。 五、本公告發布之日前,已征的相關稅款,可抵減納稅人以后月份應繳納稅款或予以退還。
1、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稅5年至10年;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以土地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為依據確定;具體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確定;
2、免征土地使用稅的主要情形;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的自用地;
(2)由國家財政部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地;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地;
(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6)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
(7)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土地;
(8)電力用地免稅;電力行業管線用地、水源用地、水電站除發電廠房用地,工附業生產用地,辦公、生活用地外的其他用地供電部門輸電線路用地、變電站用地,以及熱電廠的供熱管道用地均免征土地使用稅;
電力項目建設期間,納稅有困難的,由省級地稅局審核,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減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稅;
除了上述情形,對于納稅人確有困難無法繳納土地使用稅的,可依法由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予以減免;
3、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審批可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情況:
(1)企業關閉、撤銷、搬遷后,其原有場地未作他用的;
(2)企業范圍內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
(3)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年減免稅額不足10萬元的,經當地財政局、地方稅務局審核,報省級財政部門和地方稅務局審批;
(4)10萬元以上的,經省級財政部門和地方稅務局審核,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審批;
(5)農業企業無償使用免稅單位的土地,應當照征土地使用稅;
4、困難減免;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級地稅局審核,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5、耕地征用免稅;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1年內,免征土地使用稅;
6、貧困地區減稅;經濟落后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稅法規定最低稅額的30%;
7、特定土地減免;由各省級地稅局確定:
(1)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產管理部門在房租調整改革前征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稅單位職工家屬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門舉辦的安置殘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廠用地;
(5)集體和個人舉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用地;
8、倉庫冷庫減免;經營倉庫、冷庫用地,納稅有困難的,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減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稅。
以上是您問題的回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第四條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第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稅額幅度。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稅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經濟落后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條例第四條規定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經財政部批準。
第六條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條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審核后,報國家稅務局批準。
第九條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一、2022城鎮土地使用稅最新稅率標準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征收。然后第四條確定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稅額幅度。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稅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經濟落后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條例第四條規定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經財政部批準。2022城鎮土地使用稅最新稅率標準二、土地使用稅如何申報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人依照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就其應稅項目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本事項為地稅業務納稅人辦理時限: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應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法律依據:《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第十條,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一)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三)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四)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對前款所列第(三)項情形,應在辦理注銷登記前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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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談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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