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安置房買賣后不配合過戶怎么辦,一、關于拆遷安置房買賣未滿五年合同效力的問題?到底是有效還是無效?答案是肯定的,肯定是有效的。這里我們要區分拆遷安置房和經濟適用房的問題,因為絕大多數拆遷安置房也統稱了經濟適用房。對于經濟適用房應當注意與拆
一、關于拆遷安置房買賣未滿五年合同效力的問題?到底是有效還是無效?
答案是肯定的,肯定是有效的。這里我們要區分拆遷安置房和經濟適用房的問題,因為絕大多數拆遷安置房也統稱了經濟適用房。對于經濟適用房應當注意與拆遷安置房的區別,對于拆遷安置房,有的地方也稱為經濟適用房,規定五年后才能上市交易。但性質上而言,拆遷安置房與《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規定的經濟適用房屬于不同性質房屋,兩者的政策目的及保護的法益不同。從性質上看,拆遷安置房系對被拆遷人的整體補償,具有對價性;而經濟適用房系保護城市低收入人群利益,具有保障性。從保護群體看,拆遷安置房包括農村房屋安置和城鎮房屋安置,而經濟適用房立足于對城市低收入人群的安置。因此,對于拆遷安置房買賣合同,并不涉及到擾亂社會公共利益的問題,應當認定為有效。只是不滿五年轉讓的,具有不能履行的情形,當事人要求五年內過戶的,不予支持。
要特別說明的是,就從我們司法實踐來講,2016年之前司法實踐當中未區分拆遷安置房和經濟適用房,未滿五年統一確認合同無效,自2016年年底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內部培訓紀要上開始承認拆遷安置房買賣的效力,直至2017年8月份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正式發文,確認拆遷安置房買賣的效力。所以,從法律規定以及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目前的拆遷安置房買賣合同的效力是法律所認可的,這也就為買方的權益建立了初步的保障。
二、賣方要求漲價,或者毀約賠償違約金,不再繼續履行怎么辦?
第一步,談判。和賣家進行談判,有禮有節。不要一味的擴大矛盾,談判的同時是在采集證據,因為拆遷安置房買賣往往年代久遠,買方要想訴訟,必須充分采集證據,這里的證據涉及幾個方面:(1)買賣合同,有很多拆遷安置房買賣沒有買賣合同只有收條之類的,需要通過電話錄音、短信等形式來確認證據;(2)付款憑證,證明買方已經完成了所有的款項交付義務,比如銀行流水,比如收據,比如錄音確認,短信確認;(3)合同主體審查。很多拆遷安置房的被安置人和出賣人不一致,比如父親替女兒簽字買房等,要進一步確認出賣人的授權情況,行為事后有沒有被追認等;(4)事情經過,有中介參與交易的,讓中介出具相關的證明文件,沒有中介的,有證明人的讓證明人出具相關的情況說明等來固定證據。
第二步、訴訟保全,繼續履行。在談判無果的情況下,如果進行訴訟要求繼續履行,必須先行保全。能否保全查封到該房屋是拆遷安置房買賣當中案件能否勝訴的重中之重,關鍵性一步。如果不能保全,就意味著賣方可以隨時轉移該房屋,第三人可以主張善意取得,導致合同無法實際履行,可能導致敗訴。所以打好訴前保全、訴中保全之戰是安置房買賣訴訟的關鍵之戰。建議委托專業的律師和保險公司進行辦理,能夠加快保險的進程。一般保全成功的,并且案件證據充分的,法院一般會支持買方的訴訟請求。
第三步,解除合同,賠償損失。因為某些原因導致合同履行不能的,比如房屋已經過戶至他人名下的,比如簽約人和房主不是同一人等客觀情況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在這種情況下,只能調整訴訟請求為解除合同賠償損失。賠償的請求數額一般會房屋的市場價,對于房屋價值的確定,一般通過鑒定機構評估房屋的價格來確定。
因為訴訟屬于專業性和對抗性很強的色彩,所以建議所有的買房人最好委托律師辦理,最好在談判時就委托律師介入,多聽取律師的建議和方案,以保證維護到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關于安置房產生糾紛比較多的原因問題?
鐘延成律師認為,主要有以下一些原因:
(1)法規政策約束。拆遷安置房屋一般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此類安置房產權雖屬于個人,但在取得權的一定期限內不能上市交易。
(2)價格差異因素。購房者基于價格因素,傾向于低于同區域商品房價格的安置房。但此類房子從簽訂合同到房屋交付辦理產權,間隔時間長,隨著價格不斷上漲。辦理過戶時,賣房者拒絕繼續履行合同要求。
四、關于賣方人能否以承擔違約責任單方面解除合同的問題?
合同是否履行的選擇權在守約方,也就是買方可以選擇繼續履行該合同。
拆遷安置房是可以辦理過戶的。但必須先給該安置房辦理房產證,然后才可以進行過戶,辦理房產證的條件是房產住滿5年。辦理房產證后可以按照正常的流程進行過戶。過戶的手續不復雜,只要雙方的身份證原件以及復印件、戶口本、結婚證、稅費繳納憑證、合同還有房產證,就可以去過戶了。
安置房可以過戶或進行買賣嗎?
安置房土地性質
安置房是因為城市規劃或土地開放,給被拆遷房子所有人居住的房子。房子的特殊性,除了受到房子買賣相關法律法規的規范外,還受到所在地地方政策的約束。一般安置房可以分為兩種:
1、一種是市政工程而拆遷的配到安置房。
2、一種是土地由于房產開發,拆遷方安排補償給被拆遷方的安置房。
安置房能夠買賣或過戶嗎?
安置房能夠買賣,最主要就是看有無全產權。如果安置房有進行產權登記,并且取得了房屋所有權證,就能夠在市場中買賣,沒有的話就無權買賣,也不能夠過戶。根據安置房的性質,過戶也分兩種情況:
1、由政府補貼給被拆遷方的安置房,需要當事人去辦理房產證,一般需要時間比較長。而且要5年后才能在市場上交易、過戶,而且還需要補完國有地稅。要辦理安置房過戶時最好是找律師,以正規渠道辦理。如果是不滿5但是要著急過戶的,可以辦理贈予或者繼承過戶,不過這時候需要交納較高的國有地稅。
2、由拆遷方安排的安置房,是比一般的商品房市價要便宜的,所以有一定的風險存在。一旦是沒有房產證的,就很難進行房屋的買賣。具有正規房產證的安置房,如果需要過戶,費用與普通商品房過戶費一樣,只要將國有地稅補完,就能正常進行買賣。
3、安置房過戶是必須有當事人辦理,不能由其他人代替。
安置房可以過戶嗎?這是可以的。如果你家的房子正好是安置房,想要過戶的話,就先要搞清楚自己家的房子性質是怎么,然后按照房有關規定,房產證要有,國有地稅要交,最后就可以自由買賣房子,做過戶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并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并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土地界址、面積、動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和雙方其他權利義務。
前款規定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過出讓等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權人簽訂的書面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出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及其最高年限、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等,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當事人在遇到安置拆遷房買賣合同糾紛首先協商解決。在協商解決的同時,還應了解相關政策法規,以防自己處于劣勢;調解解決,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可以通過第三方來進行調解;訴訟解決,如果雙方當事人協商與調解都無法解決糾紛,那就只好將糾紛訴諸于法院,雖然這一方式較為公平,但是耗時較久,成本也比較大。
一、安置房買賣糾紛有哪些
1、賣房主體不合法或不合格
如果是夫妻雙方或者數人的共有房屋,出售者沒有征得其它共有人的同意,私自出賣共有房屋,即賣房者主體不合法或不合格,易引起糾紛
2、買房主體不合法或不合格
在某些城市中規定不具有本市戶口的不得購買安置房,還有的城市規定沒有大陸戶口的不得購買本市安置房等,買房主體必須合格才能購房,若不合格就會產生糾紛。
3、房屋質量不合格
安置房的房屋質量與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比較令人擔憂,所以如果安置房的房屋質量經檢測后,結果是不合格,那也會引起糾紛。
4、房屋性質不同
因房屋的性質不同,也往往發生糾紛,比如軍隊、鐵路和某些未經過房改的單位的房屋一般不允許買賣,特別是不允許賣給外單位、外系統;某些地方規定公房房改后的一定年限內不允許買賣,如果買賣,必須首先賣給原單位,或者經過原單位的批準等,所以一旦購買就會引起糾紛。
5、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因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發生糾紛的案例很多,造成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情況也比較復雜。有些房屋的買賣在雙方簽訂合同或交付房屋時,政策不允許對該房屋買賣,那么房屋買賣合同就會被視為無效,這時就容易產生糾紛。
隨著蘇州工業園區經濟的快速發展,拆遷工作力度的加大,政府在園區建造了相當數量的拆遷安置房。在近兩年蘇州商品房價格節節攀升的帶動下,在園區的大量拆遷安置房也開始流入二手市場。這些產權手續不齊全,買賣程序不正規的二手房源,成為房地產市場上引發矛盾和糾紛的新因素。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自4月至8月共受理各類民事案件400多件,其中因拆遷安置房買賣引起的糾紛達40多件,占受理民事案件總數的10%。
園區拆遷安置房買賣糾紛發生的原因很復雜,主要有以下幾類:
拆遷安置房大量涌入園區房屋買賣市場,對園區二手房源形成沖擊。由于拆遷安置房價格較低,與園區開發的商品房有較大的價格優勢,形成了園區房屋買賣的另一種競爭。眾多的房源使買房者難以辨認,一些兩證手續不全,產權不明,甚至虛假房源信息成為房屋買賣糾紛隱患。
拆遷安置房往往通過一些資質較差的房屋中介公司推向市場,造成買賣糾紛的發生。有的被拆遷戶通過報紙、網絡以個人名義對外買賣拆遷安置房,許多購房者為了省去房屋買賣中介費用,常常冒險進行此類房屋買賣,在沒有相關房產中介機構的參與下,發生糾紛的可能性進一步加大。
隨著園區房價的節節攀升,拆遷安置房的價值也水漲船高,房屋買賣從雙方達成意向、簽訂合同、交付房屋到合同履行完畢需要一定的時間,如果產權、兩證不全的房屋買賣需要的時間可能更長。而這段時間內房屋的價格也漲了幾成,甚至翻番。在巨大的利益驅使下,賣房者違約,一房多賣,甚至賣而不給,買房者既付出了精力,花費了金錢,最終也得不到房屋,無奈只能訴諸于法院。
目前,園區法院受理拆遷安置房買賣糾紛案件的特點漸漸明朗:
一、是部分轉讓人不同意按合同履行合同。
二、是不講誠信,任意毀約引起糾紛。三是拆遷安置房的買賣大多是在簽訂拆遷安置協議,但尚未交付的情況下轉讓買賣的。
辦案法官結合實際,對于預防拆遷安置房買賣糾紛,提出這樣的建議:
一、規范拆遷安置協議。拆遷時對于被安置人應當在協議書上明確,在產權登記時對于共有人應當一并登記在產權證上。以便買受人在買房時能及時發現拆遷安置協議或產權證上是否有其他共有人存在,也可要求其他共有人一并作為出讓人在合同上簽字,以避免出讓人有借口毀約,減少不必要的糾紛。
二、明確房屋所有人。對于共有財產在處分時法律有明確規定,一方不得擅自代表對方作出處分。對于共有人之一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除非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認或擅自處分人事后取得該財產的全部所有權,否則該合同應為無效合同。買受人在訂立買賣合同時一定要搞清房屋的實際所有人,并要求有其他共有人在房屋買賣合同上簽字或出具同意出讓房屋的書面證據。
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確認合同效力。法院在處理該類案件時,對于合同的效力只能按照法律的規定認定。對于有效合同,堅決維護其效力;對于無效合同,根據法律規定讓過錯方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對于買受人的損失予以一定程度的彌補。而對于買受人善意、有償并已取得該財產所有權的,則依法保護善意買受人的利益,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人進行賠償。但對此類買受人的保護,必須是實際已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權,即已辦理房屋產權變更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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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臨律-拆遷安置房買賣后不配合過戶怎么辦,拆遷安置房買賣后不配合過戶怎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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