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羅房屋拆遷補償方案,汨羅市農村房屋改造政策,汨羅市農村房屋改造政策主要包括危房改造和舊房翻新兩方面。以下是對相關政策的詳細解讀:一、危房改造政策改造原則:危房改造執行“三最兩就”原則,即優先幫助住房最危險、經濟最貧困農戶,解決最基本的住房
汨羅市農村房屋改造政策主要包括危房改造和舊房翻新兩方面。以下是對相關政策的詳細解讀:
一、危房改造政策
改造原則:危房改造執行“三最兩就”原則,即優先幫助住房最危險、經濟最貧困農戶,解決最基本的住房安全問題,并采取就地、就近重建翻建的改造方式。
改造對象:根據農村危房改造工程總體規劃,各階段的改造對象包括五保房、低保房、困難房以及一般戶的一級、二級和三級危房。
補助標準:政府對各類對象和危房等級的戶均補助標準有明確規定,如五保戶一級危房戶均補助2萬元,低保戶一級危房戶均補助2萬元,一般戶一級危房戶均補助0.5萬元等。補助資金必須根據危房等級和農戶貧困狀況劃分補助檔次,避免“平均”或“普惠”現象。
申請條件:農村危房改造工程政府補助以戶為單位,由戶主提出申請。申請人必須同時具備擁有當地農業戶籍并在當地居住、是房屋產權所有人、屬于農村危房摸底時統計在冊的危房戶等條件。已建有安全住房、住房困難擁擠需要分戶以及無居住房屋的農戶不能享受農村危房改造補助。
二、舊房翻新政策
翻新對象:農村舊房翻新政策主要針對的是農村集體組織成員自己擁有的宅基地和房屋。
翻新條件:申請人必須屬于農村集體組織成員,符合一戶一宅的原則,并擁有自己的宅基地和房屋證書。不屬于村中供養的五保戶、貧困戶及殘疾家庭等,或擁有其他住房的,以及家庭人口雖多但住房不屬于危房的,均不可申請宅基地翻新改建。
翻新流程與權益保障:農村居民新建住宅應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過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宅基地使用權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應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同時,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消滅的,應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
總的來說,汨羅市農村房屋改造政策旨在改善農村居民的住房條件,保障其居住安全。危房改造和舊房翻新政策均明確了申請條件、補助標準及實施流程,以確保政策的有效執行和受益群眾的合法權益。
一、行政性收費優惠:所有相關行政事業性規費及服務性收費,第一類項目,按項目基建投資額的2.2%收取;第二類項目按項目基建投資額的3.0%收取。第一二類項目,不要求供電供水部門進行管網改造的,免收管網改造費用;審批階段,公安環保衛生勞動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實行零收費。
二、土地使用優惠:第一、二類項目,經批準可采取租賃方式取得使用權。租賃地在城市規劃區以外的,從興辦之日起5年內免繳本地政府收取的土地年租金和土地收益金;租賃地在城市規劃區以內的,從興辦之日起3年內免繳本地政府收取的土地年租金和土地收益金。
三、稅收優惠與財政金融扶植:第一類項目,企業正式投產后,生產經營稅收按實征收,在優惠期內給予財政獎勵。第一年度按實際入庫的地方固定收入獎勵100%,第二年度獎勵80%,第三年度獎勵50%。第二類項目,企業正式投產后,生產經營稅收按實征收,在優惠期內給予財政獎勵。第一年度按實際入庫的地方固定收獎勵80%,第二年度獎勵50%,第三年度獎勵30%。
法律分析:湖南農村的舊房改造工作,是從全省脫貧攻堅大局出發,通過精準核實農村中的存量危房,通過完善相關評議制度,加強質量安全監管,對于農村中的建檔立卡貧困戶、低保戶、農村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和貧困殘疾人家庭實施危房改造,從根本上解決農村深度貧困戶的住房安全問題。
對于以上四類補助對象的補助標準,中央和省級補助資金戶均補助標準為2.45萬元,而具體到市縣,當地應當加大財政投入,通過資金整合,在原則上戶均不得少于2500元,用于提高以上四類重點對象的補助標準,并適當支持其他貧困農戶實施舊房改造,并根據農戶的貧困程序以及具體的改造方式,實施差異化補助,對于自籌資金能力特別弱和無投工投勞能力的特別貧困戶要實施住房兜底保障。
大力推進危房加固改造,原則上經鑒定屬于C級危房的必須實施加固改造,并積極鼓勵具備條件的D級危房除險加固。各地制定相應的支持政策,優先保障危房加固改造指標。由于這項工作對于政策性和技術性的要求比較高,各地可以縣為單位,采取統一加固改造的方式,對于整個鄉鎮或村實施同步改造。
此外,在改造過程中要嚴格控制建房面積,不得出現因建房而加深貧困度的現象,對于人均居住面積要有嚴格的限制,原則上1人戶35平方米,2人戶45平方米,3人戶60平方米,3人以上農戶人均18平方米,鄉鎮應與危改對象簽訂危房改造協議,承諾建房不超面積、入住2年之內不擴面加層和新房建成3個月內拆除舊房等內容,未履行承諾的應退回補助資金。
舊房改造以農戶自愿為原則,由本人提出申請,由村級主管部門初步審核,之后層層上報至鄉鎮、縣級主管單位,各部門接到申請后都需要對申請人的實際情況進行復核,并落實三級公示制度,確保扶貧資金能夠真正地用到實處。
法律依據:《湖南省2017年農村危房改造實施方案》
(一)改造任務。
2017年全省完成16萬戶農村危房改造,完成4類重點對象農村危房改造12.97萬戶(2017年農村危房改造任務分解表見附件1)。至2019年基本完成4類重點對象農村危房改造。
(二)補助標準。
中央和省級補助資金只支持4類重點對象實施農村危房改造,戶均補助標準為2.448萬元(含用于農村危房改造的扶貧專項資金)。市州和縣級財政應加大財政投入,加強資金整合,原則上每戶配套不少于2500元,用于提高4類重點對象補助標準和適當支持其它貧困戶實施農村危房改造。根據貧困程度和改造方式,實施差異化補助,對自籌資金和投工投勞能力極弱的深度貧困戶實施住房兜底保障。
因地方、地段不同,標準也有所不同,以下僅供參考,具體咨詢當地拆遷辦。
第二十三條拆遷人應當依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湖南省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辦法》和本辦法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的方式,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貨幣補償或者產權調換的房屋面積,按照被拆除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或者他合法依據記載的建筑面積為準。
第二十五條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先由拆遷人委托房地產評估中介機構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結構、用途和建筑面積進行分類評估,確定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然后由拆遷人與每一個被拆遷人根據分類評估價格,結合被拆遷人房屋的具體情況協商確定。同一拆遷范圍內被拆遷人人數較少,并且被拆遷人愿意直接協商確定被拆遷房屋補償金額的,拆遷人可以不進行評估,直接與被拆遷人協商確定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
第二十六條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被償金額,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按照前條規定協商不成的,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共同選擇房地產評估中介機構進行分戶評估。雙方不能就評估中介機構的選擇達成一致意見,或者一方拒絕選擇評估中介機構的,任何一方可以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以公開抽簽方式確定評估中介機構。分戶評估,應當考慮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建筑結構、新舊程度、樓層、朝向等因素。分戶評估結果,應當作為被拆遷房屋補償金額的依據。
第二十七條被拆遷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提供價值相當的房源對被拆遷人進行安置。被拆遷人有權要求拆遷人提供不少于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的安置用房,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另行確定房源。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于拆遷安置;拆遷人應將安置情況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結算被拆遷房屋和所調換房屋的差價。換房屋的價格由評估被拆遷房屋的同一家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確定。拆除非租賃房屋,被拆遷人和拆遷人對產權調換房源不能協商一致的,應當實行貨幣補償。房屋產權共有人對拆遷補償方式不能達成一致的,應當實行產權調換。
第二十八條拆遷公益事業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鎮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因拆遷造成的相鄰房屋、道路、綠地、建(構)筑物及附屬設施等毀損、殘缺的,應當無償修復或貨幣補償。
新補償標準
第三章補償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一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二十九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注:以上內容是關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相關規定,不適合集體土地上的補償規定。)
法律分析:《2021年岳陽拆遷征地補償標準最新政策規定》第四章 房屋拆遷補償第二十三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組織公安、規劃、國土資源、房產、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按岳陽市人民政府相關規定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合法性認定,并予以公示。對房屋合法性認定有異議的,被拆遷人應當在公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申請復查,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組織有關部門審查后予以認定。被拆遷人對認定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第二十四條 被拆遷房屋以合法性認定公示結果為依據,按《住宅房屋結構、設施、裝飾(修)要求及補償標準》規定予以補償。被拆遷人的房屋內外附屬設施按認定公示的合法住房建筑面積給予100元/平方米包干補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第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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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宋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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