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州曾都區農村房屋拆遷補償,隨州拆遷補償標準 ,法律分析:對被征收的國有土地上建筑物價值進行的補償,按不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的市場價格,并請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
法律分析:
對被征收的國有土地上建筑物價值進行的補償,按不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的市場價格,并請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 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法律分析:對被征收的國有土地上建筑物價值進行的補償,按不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的市場價格,并請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 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1、土地一級區域,統一年產值標準2100元/畝,補償倍數23倍,征地補償標準48300元/畝。
2、土地二級區域,統一年產值標準1960元/畝,補償倍數21倍,征地補償標準41160元/畝。
3、土地三級區域,統一年產值標準1900元/畝,補償倍數19倍,征地補償標準36100元/畝。
4、土地四級區域,統一年產值標準1850元/畝,補償倍數18倍,征地補償標準33300元/畝。
征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標準一般為統一年產值的1倍,大棚蔬菜可適當提高標準。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由各地結合實際情況合理確定。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的補償范圍應以征地調查確認結果為依據,依法告知后,凡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青苗和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征收菜地、園地、林地、未利用地等其他土地,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征地補償標準修正系數,菜地、果園、茶園、精養魚池等(搶栽、搶種、搶挖的除外)一般要高于1.0,林地一般為0.7,未利用地一般為0.3。
一、被征地農民有哪些權利?
1、土地補償知情權
被征地農民享有的的土地補償知情權表現為征地公告發布后國土部門以公告形式告知被征土地的農民土地補償標準、數額;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等。《土地管理法》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最近實施的區片綜合地價和者統一年產值標準,也屬于農民知情權的范疇,行政機關在制定這些標準前也需要進行廣泛的調查,農民有申請聽證權和結果知情權。
2、調查結果核準權
市縣政府在組織實施征收土地報批前,對被征土地的調查結果經被征地農戶確認后,將確認的材料作為組卷報批的必備材料上報給審批機關審查,獲得審批機關批準后,依據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實施征收行為。核準調查結果就是核準市縣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實施征收土地的權屬、地類、年產值以及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等是否與農戶簽字確認的一致,調查結果核準權的具體體現就是補償登記,依據《征收土地公告辦法》土地補償公告后土地所有權人、承包權人、承包經營權人、地上附著物所有權人,依據調查結果確認書和產權登記文件,到指定地點進行補償登記,在登記中核實調查結果是否與簽字的結果一致,如不一致有權拒絕登記領取補償,補償登記后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地上附著物所有權隨之消滅。
3、補償方案聽證權
補償方案聽證權,并非是我們前面提到的預征土地聽證權,而是指在征地實施機關將擬定的征地補償方案報有權機關批準后,依法進行《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征地實施機關再次聽取被征地農民的意見,被征地農民仍享有申請聽證的權利。該項權利的法律依據為《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國土資源部頒發的《征收土地公告辦法》又作出了有更為具體的規定。
申請舉行聽證的應當在《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日內向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的主體為: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征地農民、或其他權利人。土地行政部門在研究被征地村民意見或者舉行聽證后,確有需要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對補償安置方案進行修改。
1、搬遷費:搬遷費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100㎡以內的(含100㎡),按1500元給予補助;超出100㎡的部分,按1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選擇貨幣補償的,補助一次搬遷費;選擇產權調換的補助二次搬遷費。2、臨時安置補助費:周轉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決,選擇貨幣補償的,征收人一次性給予12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并在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后一次性付清。補助標準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10元/㎡·每月×12個月。選擇產權調換的,臨時安置費計算時間自征收補償協議簽訂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日止,安置房交付時間在24個月之內的(含24個月),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10元/㎡·每月×24個月的標準在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后一次性付清;超過24個月至36個月的(含36個月),按15元/㎡·每月的補助標準結付;超過36個月的,按20元/㎡·每月的補助標準進行結付。3、停產停業補助:對里弄、小巷辦理了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達二年以上的住改非房屋(將合法住宅房屋改為非住宅房屋使用),安置方式按住宅房屋執行。住改非房屋面積按實際經營面積計算,二層以上(含二層)、負一層及以下部分一律不計住改非面積,并且正在營業的非住宅房屋,給予停產停業的補助標準,補助標準為:一次性貨幣補償為6個月(即按第一層的實際經營面積×147元/㎡)。4、獎金:在征收期限內,從征收人公告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之日起,被征收人在20日內與征收人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并騰空房屋交征收人的,可給予被征收房屋補償價值2%的獎勵;超過20日但在40日(含40日)之內與征收人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并騰空房屋交征收人的,可給予被征收房屋補償價值1%的獎勵。超過40日的,不給予獎勵。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
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準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一般有:
(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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