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人均補償,城中村拆遷,是按房屋實際面積補償還是按人均安置面積補償,依據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對城中村進行改造的,一般是按被拆遷房屋的實際面積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
依據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對城中村進行改造的,一般是按被拆遷房屋的實際面積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一、拆遷過渡期補償房租的計算
1、農房安置方式農房安置實行貨幣化安置或現(建)房安置,被安置對象可自主選擇安置方式。允許被安置戶部分人選擇貨幣化安置,部分人選擇現(建)房安置。鼓勵貨幣化安置。選擇現(建)房安置的,嚴格按78號令的有關標準進行安置。安置房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相對集中選點修建。
2、農房搬遷及獎勵(一)選擇貨幣化安置的,一次性按8000元/人獎勵。(二)選擇貨幣化安置或現(建)房安置方式,自拆遷通知之日起10日內簽訂安置協議并交出舊房的,按3000元/人獎勵;20日內簽訂安置協議并交出舊房的,按1000元/人獎勵;超過20日的不予獎勵。(三)選擇現(建)房安置需過渡的,按每人每月200元發給過渡費。被安置人員在農房拆遷單位的安置通知時限內未入住的,停發過渡費。(四)一個安置戶中部分人員選擇貨幣化安置、部分人員選擇現(建)房安置方式的,以原證載住房戶的人均面積為基數,對其中選擇貨幣化安置的人員按規定給予獎勵。(五)選擇現(建)房安置方式的,原《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記載人均面積不足35m2的,仍按78號令及本意見的有關標準結算。在征地單位規定時限內一次性結清房屋補差款的,征地單位可按50%優惠結算該補差款。
3、農轉非人員配偶的住房安置及婚嫁生育人口住房安置的確認凡具有五城區及高新區非農業正住戶口,持有《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經所在單位證明未參加房改或在他處無住房的“農轉非”人員的配偶,納入住房安置人數計算,其補償安置按下列規定辦理:(一)實行貨幣化安置的,以其持有的《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所載正房面積為依據進行結算:原有住房人均面積不足35m2的,按人均35m2給予補償,不足部分以相鄰區位經濟適用房標準價格扣減300元/m2進行結算;原有住房面積超出人均35m2的,超出部分由征地單位按300元/m2給予補償。(二)實行現(建)房安置的,以其持有的《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所載正房面積為依據進行結算:原有住房面積超過人均35m2的,超出部分由征地單位按最高不超過300元/m2的建設成本價給予補償;原有住房面積達到人均35m2,但所安置的房屋不足人均35m2的,不足部分由征地單位按600元/m2予以補助;原有住房面積不足人均35m2而按人均35m2安置的,超出部分按900元/m2購買;安置住房超出人均35m2的,超出部分由被人員按當時當地的商品房指導價格購買。(三)征地公告后,依法婚嫁、生育人口必須具有征地范圍內正住戶口,方可作為安置對象。其轉非安置和住房安置的截止日期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城中村房屋進行拆遷時,一般是按房產證上記載的面積進行補償的,如果沒有房產證的,一般按實際面積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一、拆遷行政訴訟的概念
關于房屋拆遷糾紛的行政訴訟,是拆遷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在拆遷當事人和其他拆遷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拆遷糾紛案件的活動以及在這些活動中所產生的法律關系的總和。
拆遷行政的上述定義包含了以下幾個要件:
第一,拆遷行政訴訟的原告是拆遷人或被拆遷人以及與拆遷活動有利害關系的其他人員或組織,被告則是特定的國家行政機關拆遷管理部門,這也是人們通常所說的行政訴訟的主體特定性。
第二,拆遷行政訴訟的客體是拆遷管理機關的針對拆遷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三,拆遷行政訴訟是由拆遷當事人或參與人認為拆遷管理機關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引起的。這里的關鍵是認為而非確實存在侵權。是否存在侵權是訴訟中解決的問題,起訴時只要原告主觀上認為就行了。
第四,拆遷行政訴訟不同于拆遷糾紛的行政裁決之處在于其“司法性”,是一種司法活動,必須是在國家審判機關的主導下進行的活動。
第五,拆遷行政訴訟不僅是指人民法院和訴訟參與人為解決拆遷行政糾紛所進行的活動,而且還包括在這種活動中,人民法院和訴訟參與人之間發生的訴訟法律關系。由此,方能更準確地把握拆遷行政訴訟的內在規定。
依據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對城中村進行改造的,一般是按被拆遷房屋的實際面積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一、拆遷過渡期補償房租的計算
1、農房安置方式農房安置實行貨幣化安置或現(建)房安置,被安置對象可自主選擇安置方式。
允許被安置戶部分人選擇貨幣化安置,部分人選擇現(建)房安置。鼓勵貨幣化安置。選擇現(建)房安置的,嚴格按78號令的有關標準進行安置。安置房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相對集中選點修建。
2、農房搬遷及獎勵(僅做參考)
(一)選擇貨幣化安置的,一次性按8000元/人獎勵。
(二)選擇貨幣化安置或現(建)房安置方式,自拆遷通知之日起10日內簽訂安置協議并交出舊房的,按3000元/人獎勵;20日內簽訂安置協議并交出舊房的,按1000元/人獎勵;超過20日的不予獎勵。
(三)選擇現(建)房安置需過渡的,按每人每月200元發給過渡費。被安置人員在農房拆遷單位的安置通知時限內未入住的,停發過渡費。
(四)一個安置戶中部分人員選擇貨幣化安置、部分人員選擇現(建)房安置方式的,以原證載住房戶的人均面積為基數,對其中選擇貨幣化安置的人員按規定給予獎勵。
(五)選擇現(建)房安置方式的,原《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記載人均面積不足35m2的,仍按78號令及本意見的有關標準結算。在征地單位規定時限內一次性結清房屋補差款的,征地單位可按50%優惠結算該補差款。
3、農轉非人員配偶的住房安置及婚嫁生育人口住房安置的確認
凡具有五城區及高新區非農業正住戶口,持有《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經所在單位證明未參加房改或在他處無住房的“農轉非”人員的配偶,納入住房安置人數計算,其補償安置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實行貨幣化安置的,以其持有的《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所載正房面積為依據進行結算:原有住房人均面積不足35m2的,按人均35m2給予補償,不足部分以相鄰區位經濟適用房標準價格扣減300元/m2進行結算;原有住房面積超出人均35m2的,超出部分由征地單位按300元/m2給予補償。
(二)實行現(建)房安置的,以其持有的《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所載正房面積為依據進行結算:原有住房面積超過人均35m2的,超出部分由征地單位按最高不超過300元/m2的建設成本價給予補償;原有住房面積達到人均35m2,但所安置的房屋不足人均35m2的,不足部分由征地單位按600元/m2予以補助;原有住房面積不足人均35m2而按人均35m2安置的,超出部分按900元/m2購買;安置住房超出人均35m2的,超出部分由被人員按當時當地的商品房指導價格購買。
(三)征地公告后,依法婚嫁、生育人口必須具有征地范圍內正住戶口,方可作為安置對象。其轉非安置和住房安置的截止日期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
法律分析:拆遷是要補償的,怎么補償各地沒有統一的標準,以當地政府的拆遷補償政策為準。可以查看拆遷公告的具體規定,或去當地土地部門咨詢。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故意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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