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中的房屋拆遷補償,繼承人中誰能享有征遷過渡費最簡單三個步驟,繼承人中誰能享有征遷過渡費的問題,主要涉及到的是拆遷補償的相關法律規定。以下是對此問題的詳細解答:一、享有征遷過渡費的繼承人在拆遷補償中,征遷過渡費主要是針對被征收房屋的所有
繼承人中誰能享有征遷過渡費的問題,主要涉及到的是拆遷補償的相關法律規定。以下是對此問題的詳細解答:
一、享有征遷過渡費的繼承人
在拆遷補償中,征遷過渡費主要是針對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進行補償的。因此,繼承人中誰能享有征遷過渡費,主要取決于誰繼承了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
如果被征收人在拆遷前已經去世,其房屋所有權由繼承人繼承,那么征遷過渡費應當由繼承人享有。具體的繼承人包括法定繼承人和遺囑繼承人。
如果被征收人在拆遷后去世,其已經與征收部門簽訂了補償協議并領取了部分或全部征遷過渡費,那么剩余的征遷過渡費應當作為被征收人的遺產,由繼承人按照繼承法的規定進行繼承。
二、征遷過渡費的計算和發放
征遷過渡費的計算和發放主要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具體的計算方法和發放標準可能因地區而異,但一般都是根據被征收房屋的面積、用途、過渡期限等因素來確定。
在發放征遷過渡費時,征收部門通常會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明確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等事項。如果繼承人繼承了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那么他們應當與征收部門重新簽訂補償協議或按照原協議繼續履行。
三、注意事項
在享有征遷過渡費的過程中,繼承人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及時了解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確保自己的權益得到保障;
與征收部門保持良好的溝通和協商,確保補償協議得到妥善履行;
如果遇到糾紛或爭議,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繼承人中誰能享有征遷過渡費主要取決于誰繼承了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在享有征遷過渡費的過程中,繼承人需要了解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與征收部門保持良好的溝通和協商,確保自己的權益得到保障。
繼承的動遷房出售應當交稅。我國法律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法律依據:《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一)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經營所得;(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繼承的房屋是否需要轉讓,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房產繼承時申請所有權轉移應提交下列文件:①申請書;②繼承人;③原房地產權證;④被繼承人身份證;③原房地產權證;④被繼承人死亡證明;⑤繼承證明文件及公證書。我國的法律依據:《民法典》中所列遺產的范圍中有房屋。所謂房屋的繼承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后,其房產歸其遺囑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所有。因此,只有被繼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產權才能被繼承。房產繼承是按照《民法典》的規定,把被繼承人所遺的房產轉歸繼承人的行為。它是房地產轉讓中的一種方式。但這種轉讓方式主要是指土地使用權或房屋所有權的轉移行為,而不是直接反映商品的關系。繼承是一種法律制度,繼承關系要在一定的條件下才能發生。
繼承房屋是否需要轉讓,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繼承房屋原則上是不需要登記所有權轉移的。因繼承取得物權的,自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跟是否辦理登記沒有關系,但繼承人二次轉移房產所有權的,需要去辦理變更登記,不然不發生轉讓的效力。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四條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二)繼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第二百三十條因繼承取得物權的,自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子女是否必須繼承債務,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子女必須繼承債務嗎子女不是必須繼承債務。如果子女是父母財產的繼承人,則需要以所得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清償債務;如果子女不是繼承人,或者子女放棄繼承的,則不需要清償父母所欠的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遺囑繼承的法律規定是什么,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遺囑繼承的法律規定:繼承開始后,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自然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的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其中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什么是第一繼承權,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第一繼承權是指被繼承人在沒有立遺囑的情況下,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通過法定繼承方式,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享有第一順序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或者是被繼承人立有遺囑,其被指定的繼承人按照遺囑方式,首先享有繼承遺產的權利。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法律分析:1、贈與過戶:如果這套房產以后不需要再次買賣,那么就選擇贈與比較好,這樣只需要繳納:契稅:3%的房款、測繪費:1.36元/平米、權屬登記費及取證費:150內、公證費:0.3%的房款。不過這個過戶再以后需要交易房產時需要繳納個稅20%的房款。2、交易過戶:如果該房產還會賣出去的話,那么你就選擇交易過戶比較好,交易過戶只需要繳納契稅1.5%、測繪費:1.36元/平米、權屬登記費及取證費:150內、個稅1%,營業稅差價的5.5%。如果以原價過戶可以不要繳納個稅。3、繼承過戶:需要所有的直系繼承人填寫放棄繼承權的協議書,然后進行公證,公證過后和贈與過戶的流程基本一致,同時費用也和贈與過戶一樣,一般使用該方法是在原房主離世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七條 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法律分析:共同居住人有權利主張動遷款的分割。不實際居住一般無權分割動遷款,但也要看具體情況。私房動遷利益一般歸產權人所有,由產權人安置房屋的實際居住人。若產權人去世就作為產權人的遺產發生繼承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來繼承,沒有遺囑按照法定繼承由去世產權人所有的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來繼承,對房屋本身價值部分的補償歸產權人或其繼承人所有,拆遷獎勵部分一般是歸房屋實際居住人所有。
法律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法律分析:1、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死亡。
2、被轉繼承人在前述的時間內死亡,未喪失繼承權,也未放棄繼承權。
3、轉繼承人繼承被轉繼承人應繼的遺產,在法定繼承中,為被轉繼承人應繼承的被繼承人的應繼份額;若被轉繼承人為遺囑繼承人,其依合法遺囑有權繼承的遺產由轉繼承人承受。
4、轉繼承是兩個直接繼承的連續,是由被轉繼承人繼承后又轉由轉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的遺產,具有連續繼承的性質。
5、轉繼承不僅存在于法定繼承中,而且存在于遺囑繼承之中。因為轉繼承發生在繼承開始之后,無論法定繼承人還是遺囑繼承人在此時都已經取得了遺產繼承權,當他們此時死亡,其應繼遺產份額都可轉歸其合法繼承人繼承。
6、轉繼承人的范圍包括被轉繼承人的所有繼承人,不僅包括原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還包括其他法定繼承人,如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他們可以依照各自的繼承順序或原繼承人生前遺囑的指定,參加轉繼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即使被繼承人生前已經建立好了遺囑,但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在遺產還沒有分割之前就去世了,這也不代表遺囑就失去了法律效力,還是可以由繼承人的其他法定繼承人,分割繼承人繼承的這部分遺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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