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為什么要協商,為什么電力公司征收老房子需要政府協商,電力公司征收老房子需要政府協商的原因主要涉及公共利益、法律程序和征收補償等方面。以下結合相關法律依據進行詳細分析: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條和第二百
電力公司征收老房子需要政府協商的原因主要涉及公共利益、法律程序和征收補償等方面。以下結合相關法律依據進行詳細分析:
公共利益的需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條和第二百四十三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不動產。電力公司征收老房子往往涉及能源基礎設施建設,如電網升級、電站擴建等,這些都屬于公共利益范疇。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也明確列舉了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可以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情形,其中包括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基礎設施建設。
法律程序的要求:
政府征收房屋必須遵循嚴格的法律程序。從項目批準、規劃許可,到拆遷計劃和方案的制定,再到拆遷許可證的頒發,每一個環節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在征收過程中,政府還需與被征收人進行多輪協商,簽訂補償協議,確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若協商不成,政府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這一步驟也必須在法律框架內進行。
征收補償的公平性:
征收老房子必然涉及對被征收人的補償問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政府必須給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補償,包括房屋補償費、周轉補償費等。
這些補償標準的制定和執行,都需要政府與被征收人進行充分的協商和溝通,以確保補償的公正性和被征收人的滿意度。
綜上所述,電力公司征收老房子之所以需要政府協商,是因為這一過程涉及公共利益的實現、法律程序的遵循以及征收補償的公平性問題。政府作為公共利益的代表和法律的執行者,必須在確保程序正當性和補償公平性的基礎上,與被征收人進行充分的協商和溝通。
(1)電力企業違反供用電合同,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電力企業未保證供電質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戶中斷供電,給用戶造成損失,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因電力運行事故給用戶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害的,電力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供電公司沒有通知停電,造成的損失誰承擔
供電企業因故停電時,應按規定事先通知用戶或進行公告;供電企業違反供電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國家電監會出臺的《居民供用電合同》中規定,如果不是因為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停電,電力部門就應承擔責任。
二、違法強制拆遷如何承擔法律責任
違法強制拆遷可以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行政責任以及刑事責任。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被強制拆遷去哪舉報
1、國家有明確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2、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3、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4、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5、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居民用戶家用電器損壞處理辦法》
第六條供電企業如能提供證明,居民用戶家用電器的損壞是不可抗力、第三人責任、受害者自身過錯或產品質量事故等原因引起,并經縣級以上電力管理部門核實無誤,供電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條從家用電器損壞之日起七日內,受害居民用戶未向供電企業投訴并提出索賠要求的,即視為受害者已自動放棄索賠權。超過七日的,供電企業不再負責其賠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明確規定,禁止采取非法手段迫使被征收人搬遷,包括斷水斷電等行為;對違法行為者要追究法律責任,包括賠償、刑事追責和行政處罰。
法律分析
1、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
2、根據條例要求,在拆遷補償未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對被拆遷人進行斷水、斷電的行為是嚴重違法的。如果是拆遷工作人員指使供水、供電公司斷水斷電,則可以對供水、供電公司提起訴訟,要求保障公民合法用水、用電的權利,追究違法斷水斷電的責任;同時,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舉報拆遷工作人員,也可以提起相應的訴訟來維權。
3、《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相關規定: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結語
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采取非法手段強迫被征收人搬遷,包括暴力、威脅或中斷供水、供電等行為。如果發生斷水、斷電等違法行為,被拆遷人可以向相關部門投訴、舉報,并提起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建設單位也被禁止參與搬遷活動。對于采取非法手段迫使搬遷造成損失的,將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或行政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2016修正):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因城市建設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溝叉、貯水湖塘洼淀和廢除原有防洪圍堤的,城市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2008修訂):第二章 防震減災規劃 第十五條 防震減災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征求有關部門、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防震減災規劃報送審批文件中應當附具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二章 防沙治沙規劃 第十三條 防沙治沙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防沙治沙規劃中確定的沙化土地用途,應當符合本級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1)電力企業違反供用電合同,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電力企業未保證供電質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戶中斷供電,給用戶造成損失,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因電力運行事故給用戶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害的,電力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停電超過多久能投訴
目前我國并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停電多久可以索賠,一般依據企業與供電方簽訂的合同而定,要按合同的約定執行。
法律規定,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供電質量標準和約定安全供電。供電人未按照國家規定的供電質量標準和約定安全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及時支付電費。用電人逾期不支付電費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經催告用電人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電費和違約金的,供電人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中止供電。供電人依據規定中止供電的,應當事先通知用電人。
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安全、節約和計劃用電。用電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用電,造成供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用戶用電不得危害供電、用電安全和擾亂供電、用電秩序。對危害供電、用電安全和擾亂供電、用電秩序的,供電企業有權制止。
電力運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電力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
1、不可抗力;
2、用戶自身的過錯。
因用戶或者第三人的過錯給電力企業或者其他用戶造成損害的,該用戶或者第三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電卡過戶和更名怎么處理
用戶更名或過戶(依法變更用戶名稱或居民用戶變更房主),需要持有關證明向供電企業提出申請。供電企業才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在用電地址、容量、類別不變的情況下,供電企業會允許辦理更名或過戶;更改時需要拿著雙方身份證、房產證,到電力大廳過戶。原用戶在辦理改戶時需要先與供電企業結清債務,才能解除原供用電關系;不申請辦理過戶手續而私自過戶者,新用戶應承擔原用戶所負債務。
三、對違法進行強拆人員的處理是怎樣的?
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房屋征收與補償過程中,如果發生了違法強拆的行為,是可以對相關人員追究刑事責任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三十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居民用戶家用電器損壞處理辦法》
第六條供電企業如能提供證明,居民用戶家用電器的損壞是不可抗力、第三人責任、受害者自身過錯或產品質量事故等原因引起,并經縣級以上電力管理部門核實無誤,供電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條從家用電器損壞之日起七日內,受害居民用戶未向供電企業投訴并提出索賠要求的,即視為受害者已自動放棄索賠權。超過七日的,供電企業不再負責其賠償。
律師解答:
電力設施的征地補償的標準為:電桿占地,水地:單根電桿補償300元,雙桿補償500元。旱地:單根電桿補償200元,雙桿補償300元;拉線占地。水地每條拉線補償200元,旱地每條拉線補償100元,等等。
永久性占地補償是取前三年平均產值乘以土地補償倍數的辦法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第四十六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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