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民宅基地拆遷補償問題,事業單位人員農村拆遷有補償嗎,事業單位人員農村拆遷時,是否能獲得補償,主要取決于其是否仍具備農村村民資格以及具體的拆遷政策。一、事業單位人員的身份與補償資格一般來說,事業單位員工屬于事業編制人員,身份已轉變為國家
事業單位人員農村拆遷時,是否能獲得補償,主要取決于其是否仍具備農村村民資格以及具體的拆遷政策。
一、事業單位人員的身份與補償資格
一般來說,事業單位員工屬于事業編制人員,身份已轉變為國家公職人員,不再具備農村村民資格。因此,在農村土地征收或拆遷時,他們通常不能享受與普通村民相同的征地補償待遇。特別是在農村二輪土地承包之后,事業單位員工除了宅基地外,其他土地征收一般無法得到補償。
二、拆遷補償的具體情形
對于擁有農村戶籍的事業單位人員,如果他們在拆遷地有實際居住的房屋,且符合當地拆遷政策的規定,那么他們可能有權獲得針對其房屋的拆遷補償。這種補償通常包括房屋價值的補償、搬遷和臨時安置的補償,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然而,如果事業單位人員只是空掛戶口,并未在拆遷地實際居住,那么他們可能無法享受拆遷補償。此外,已經享受過其他動遷安置的人員,也可能無法再次享受拆遷補償。
三、宅基地的征收與補償
對于事業單位人員擁有的宅基地,如果面臨征收,他們通常可以選擇貨幣補償的方式。但一般來說,他們不應進行產權置換。
綜上所述,事業單位人員在農村拆遷時是否能獲得補償,需要根據他們的具體身份、居住情況以及當地的拆遷政策來確定。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公職人員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依法享有農村拆遷安置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但已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政府規章對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農村拆遷是按戶口進行補償嗎?
對于農村來講,農村人口的確定依據主要是戶口登記,而戶口在農村的人不一定就是農業人口。但是農村拆遷補償辦法還是以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或自建房三種補償方式為主。如果當地在拆遷補償方面有按戶口或人頭為補償方式的話,拆遷戶們可以詳細的咨詢拆遷辦具體的補償標準。農業人口主要有兩項相關權利:
1、承包土地:《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2、申請和獲得宅基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二、關于拆遷補償款的分配原則是怎么樣的呢?
拆遷款是被拆遷人的,不需要分配,都是自己的。如果被拆遷人死亡,應當由其繼承人繼承。
由于遺產范圍限定在被繼承人去世時所擁有的個人財產,因此,因房屋拆遷所得到利益如果沒有實際進行確定、沒有簽訂拆遷協議,則拆遷權益無法作為遺產繼承。具體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未簽訂拆遷安置協議,拆遷安置對象在簽訂拆遷協議前去世的。
應當首先對被拆遷房屋進行繼承,根據房屋屬于私房還是公房,分別確定產權人或承租人,辦理相關變更手續后再由新的產權人或承租人辦理拆遷手續。
2、已簽訂拆遷協議但未取得拆遷安置房,拆遷安置對象在簽訂拆遷協議后,但拆遷利益尚未實際取得前去世的。
具體指拆遷協議已經簽訂,但是拆遷補償款尚未發放、拆遷安置房尚未取得產證等拆遷利益尚未取得的情況。在此情況下,應當等當相關拆遷利益實際取得后,再進行相關遺產的分割、分配。如果拆遷安置房取得產證需要間隔很長時間,也可以先就目前已經取得的拆遷款及其他財產進行遺產分割,拆遷安置房等到取得產證或房產登記中心可以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后,再由各方繼承人對該拆遷安置房進行分割、繼承。
3、已簽訂拆遷協議且已取得拆遷安置房,拆遷安置對象在實際取得拆遷利益后去世。
所涉及的財產可以作為遺產進行繼承,但是如果遇到房產登記中心無法辦理拆遷安置房登記手續情況的,可以先由各方繼承人簽訂遺產分配協議,確定拆遷安置房的分配方式并進行公證,然后等到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后,再執行該份遺產分配協議,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公職人員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依法享有農村拆遷安置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但已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政府規章對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搬遷補償款發放流程
1、《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費的所有者所有。
2、《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收到土地補償費后,應當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7條的規定召開村民會議,在所有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內部平均分配此款。如不分配給村民,則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權益,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員,可單獨或共同起訴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要求支付相應份額。
二、土地被征收,補償款如何繼承
土地征收亦稱征收土地。土地征收是我國政府依法改變土地所有制的一項措施。所征收土地,不給代價;土地除歸公有外,其余分配給無地或少地的農民。
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在土地補償費分配前死亡的,才有補償費收益份額保留和繼承,在安置方案確定前死亡的成員不能保留補償費收益份額,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在補償費分配后死亡的也不發生份額保留的問題。
1、在土地征用前死亡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其在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有關;
2、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在補償費分配前死亡的,因其在安置方案確定時具有成員資格,當時就開始享有分配權利,事后的補償費實際分配僅是權利的實現方式,公民生前合法擁有的權利應作為個人遺產繼承,因而應在分配時應保留其權利份額并由其繼承人繼承。
3、在安置補償方案確定時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并在補償費分配后死亡的人員,因其已經實際取得補償費,實現了分配權利,其取得的補償費自然計入個人財產由其繼承人人繼承,當然不存在權利份額保留的問題。利已經依法由其繼承人繼承,在土地征用時的土地補償費分配權利應由其繼承人享有,死者本人不再有相關權利份額保留。
公務員事業編拆遷不補償是因為財產權是人人平等的,公職人員也是平等地得到拆遷補償。首先是政府征收是由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換句話說就是由當地政府制定拆遷補償政策。是按照人頭補償還是按照建筑面積補償。其次,主要看身份,公職人員已經轉化身份,失去本村村民身份,不是農民,相應的也就不能取得政府的拆遷補償。是因為公務員失去原來身份。不是因為是公職人員沒有補償。最后,如果當地是按照建筑面積補償,房屋還在的話。農村的補償分地上附屬物補償,和土地補償,失去村民身份不能取得土地補償,地上附屬物補償是可以取得的。具體細節需要進一步溝通了解,也可以委托律師協助辦理。【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六條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第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第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一、事業編能享受農村征地補償嗎1、事業編不能享受農村征地補償。在事業單位工作,身份轉變為國家公職人員的,村里土地征收,不能得到補償,農村二輪土地承包時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但農村二輪認定承包后,事業單位員工征地除宅基地外無補償。2、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二、征用土地的程序是什么1、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征地方案;2、向上級人民政府申報批準;3、批準后,公布方案;4、進行征地補償登記;5、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6、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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