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五百萬算高嗎,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確定數額的多些給予賠償,以被侵權人的實際損失為依據“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可以依據以下方法計算:(1)侵權使權利人利潤減少的數額;(2)以報刊、圖書出版或類似方式侵權的,可參照國家有關稿酬的規章;(3)權
以被侵權人的實際損失為依據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可以依據以下方法計算:
(1)侵權使權利人利潤減少的數額;
(2)以報刊、圖書出版或類似方式侵權的,可參照國家有關稿酬的規章;
(3)權利人合理的許可使用費;
(4)權利人復制品銷量減少的數量乘以該復制品每件利潤之積;
(5)侵權復制品數量乘以權利人每件復制品利潤之積;
(6)因侵權導致權利人許可使用合同不能履行或難以正常履行產生的預期利潤損失;
(7)因侵權導致權利人作品價值下降產生的損失;
(8)其他確定權利人實際損失的方法。
另外,因提起訴訟而導致的費用也應列入賠償范圍。提起訴訟可能發生許多費用,包括:聘請律師的費用,調查取證費和制止侵權所支付差旅費,為查閱收集證據材料支付的費用,對是否構成侵權的鑒定費用等。對被侵權人因訴訟而支出的調查費、律師費等費用,應列入被侵權人實際損失的范圍,以使當事人得到充分、合理的補償。這些費用都是被侵權人因為制止侵權而實際必須支出的費用,應該都是被侵權人的實際損失。
2、以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為依據
最高院二___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通過《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章:法院在確定侵權賠償數額時,可以根據被侵權人的請求,按照其因侵權行為所受直接經濟損失和所失預期應得利益計算賠償數額也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所得利益計算賠償數額。侵權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者必要費用的,其因侵權行為所得收入,即為所得利益。
“侵權人的違法所得”包括以下三種情況:(1)、產品銷售利潤(2)、營業利潤(3)、凈利潤。一般情況下,應當以被告營業利潤作為賠償數額。例如侵權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將其享有著作權的一部文字作品出版發行,總共發行五千冊,那么侵權賠償額是書的單價乘發行數量5000冊減去合理的費用印刷、發行及給發行折扣就可以得出侵權所得了。
3、法定賠償
最高院在二___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通過的《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2款規章:“被侵權人損失額不能確定的,法院依被侵權人的請求,可以根據侵害情節在人民幣5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最多不得超過人民幣50萬元”。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章:“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二、侵權構成要件
1、具違法性
著作權法所稱的侵權行為是指違反著作權法規章的義務,侵害他人依著作權法享有的人身權或財產權的行為。如果侵害他人的財產權是直接基于違反合同義務發生的,這種行為通常僅視為違約行為,而由行為人承擔違約責任。
在一般情況下,構成侵害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而應承擔侵權責任的行為,應具備下列條件:
具有違法性。著作權法規章具有某種特定資格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享有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也就規章了一切他人相對的不得加以妨害的義務。違反這些義務,就違反了法律。在某些情況下,法律沒有規章他人相對的義務,也就不發生違法行為。例如,使用不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或材料,進行法律不要求經著作權人許可的使用,實施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控制范圍之外的行為,均不屬于著作權法上的侵權行為。
2、損害事實
有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損害是指行為造成他人的財產上的損失和人身上的損害。損害是違法行為的客觀后果。如果某一行為正在計劃當中,尚未造成損害事實,就不構成侵權行為。例如,出版社擅自將作者的一部書稿取走,準備出版,但由于某些主觀上的原因最終沒有出版,因而不構成侵權行為。但如果已經出版,即使一本書也未賣出,也應認為構成侵權。
3、因果關系
和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也就是說,實施某一行為是造成損害事實這一結果的原因。例如,某乙基于某甲的一篇文章改寫成另一篇文章,擅自交一家報社刊登,某乙這一行為引起損害事實,因而具備侵權行為的一個條件。如果某乙僅為練筆,基于某甲的一篇文章改寫成另一篇文章,并不打算發表,而被熱心的某丙見到后,擅自推薦給報社刊登出來,應該認為某丙的行為和造成甲的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至于某乙僅為練筆的改寫,應屬于合理使用范圍,與損害事實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
4、承擔責任
實施行為的人有過錯,或雖無過錯,但仍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說,行為人在實施某一行為時明知行為的損害后果,或者應當預見到而沒有預見到,或已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例如,某出版社或個人明知某一作品有著作權,或者沒有確切根據地以為它沒有著作權,而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就出版了該作品,這種故意或者過失就是過錯,因而具備侵權行為的一個條件。如果某出版社在不知情和作者乙進行擔保的情況下出版作者乙的作品,而后有作者甲提出作者乙的作品是侵權產物后,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并調查核實,出版社就沒有過錯,通常僅由作者乙承擔侵權責任;如果出版社沒有停止出版,在作者乙的作品確是侵權產物情況下,出版社就有過錯,因而與作者乙作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負連帶賠償責任。此外,如果法律明確規章行為人即使無過失,也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行為人實施的也是侵權行為。
三、侵權民事責任
侵權民事責任的概念和特征
(一)侵權民事責任的概念
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章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二)侵權民事責任的特征
①侵權民事責任是法律責任,不是道義責任;
②侵權責任是民事法律責任,不是刑事、行政責任;
③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是財產責任;
④侵權責任以補償性為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四條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因此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以參照該權利使用費給予賠償。對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給予賠償。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使用費難以計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以被侵權人的實際損失為依據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可以依據以下方法計算:
(1)侵權使權利人利潤減少的數額;
(2)以報刊、圖書出版或類似方式侵權的,可參照國家有關稿酬的規定;
(3)權利人合理的許可使用費;
(4)權利人復制品銷量減少的數量乘以該復制品每件利潤之積;
(5)侵權復制品數量乘以權利人每件復制品利潤之積;
(6)因侵權導致權利人許可使用合同不能履行或難以正常履行產生的預期利潤損失;
(7)因侵權導致權利人作品價值下降產生的損失;
(8)其他確定權利人實際損失的方法。
另外,因提起訴訟而導致的費用也應列入賠償范圍。提起訴訟可能發生許多費用,包括:聘請律師的費用,調查取證費和制止侵權所支付差旅費,為查閱收集證據材料支付的費用,對是否構成侵權的鑒定費用等。對被侵權人因訴訟而支出的調查費、律師費等費用,應列入被侵權人實際損失的范圍,以使當事人得到充分、合理的補償。這些費用都是被侵權人因為制止侵權而實際必須支出的費用,應該都是被侵權人的實際損失。
2、以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為依據
最高院二___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通過《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法院在確定侵權賠償數額時,可以根據被侵權人的請求,按照其因侵權行為所受直接經濟損失和所失預期應得利益計算賠償數額也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所得利益計算賠償數額。侵權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者必要費用的,其因侵權行為所得收入,即為所得利益。
“侵權人的違法所得”包括以下三種情況:(1)、產品銷售利潤(2)、營業利潤(3)、凈利潤。一般情況下,應當以被告營業利潤作為賠償數額。例如侵權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將其享有著作權的一部文字作品出版發行,總共發行五千冊,那么侵權賠償額是書的單價乘發行數量5000冊減去合理的費用印刷、發行及給發行折扣就可以得出侵權所得了。
3、法定賠償
最高院在二___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通過的《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2款規定:“被侵權人損失額不能確定的,法院依被侵權人的請求,可以根據侵害情節在人民幣5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最多不得超過人民幣50萬元”。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二、侵權構成要件
1、具違法性
著作權法所稱的侵權行為是指違反著作權法規定的義務,侵害他人依著作權法享有的人身權或財產權的行為。如果侵害他人的財產權是直接基于違反合同義務發生的,這種行為通常僅視為違約行為,而由行為人承擔違約責任。
在一般情況下,構成侵害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而應承擔侵權責任的行為,應具備下列條件:
具有違法性。著作權法規定具有某種特定資格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享有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也就規定了一切他人相對的不得加以妨害的義務。違反這些義務,就違反了法律。在某些情況下,法律沒有規定他人相對的義務,也就不發生違法行為。例如,使用不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或材料,進行法律不要求經著作權人許可的使用,實施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控制范圍之外的行為,均不屬于著作權法上的侵權行為。
2、損害事實
有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損害是指行為造成他人的財產上的損失和人身上的損害。損害是違法行為的客觀后果。如果某一行為正在計劃當中,尚未造成損害事實,就不構成侵權行為。例如,出版社擅自將作者的一部書稿取走,準備出版,但由于某些主觀上的原因最終沒有出版,因而不構成侵權行為。但如果已經出版,即使一本書也未賣出,也應認為構成侵權。
3、因果關系
和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也就是說,實施某一行為是造成損害事實這一結果的原因。例如,某乙基于某甲的一篇文章改寫成另一篇文章,擅自交一家報社刊登,某乙這一行為引起損害事實,因而具備侵權行為的一個條件。如果某乙僅為練筆,基于某甲的一篇文章改寫成另一篇文章,并不打算發表,而被熱心的某丙見到后,擅自推薦給報社刊登出來,應該認為某丙的行為和造成甲的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至于某乙僅為練筆的改寫,應屬于合理使用范圍,與損害事實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
4、承擔責任
實施行為的人有過錯,或雖無過錯,但仍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說,行為人在實施某一行為時明知行為的損害后果,或者應當預見到而沒有預見到,或已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例如,某出版社或個人明知某一作品有著作權,或者沒有確切根據地以為它沒有著作權,而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就出版了該作品,這種故意或者過失就是過錯,因而具備侵權行為的一個條件。如果某出版社在不知情和作者乙進行擔保的情況下出版作者乙的作品,而后有作者甲提出作者乙的作品是侵權產物后,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并調查核實,出版社就沒有過錯,通常僅由作者乙承擔侵權責任;如果出版社沒有停止出版,在作者乙的作品確是侵權產物情況下,出版社就有過錯,因而與作者乙作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負連帶賠償責任。此外,如果法律明確規定行為人即使無過失,也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行為人實施的也是侵權行為。
三、侵權民事責任
侵權民事責任的概念和特征
(一)侵權民事責任的概念
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二)侵權民事責任的特征
①侵權民事責任是法律責任,不是道義責任;
②侵權責任是民事法律責任,不是刑事、行政責任;
③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是財產責任;
④侵權責任以補償性為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四條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因此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以參照該權利使用費給予賠償。對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給予賠償。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使用費難以計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被告因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曾經兩次以上被追究刑事、行政或民事責任的,應當在依據本規定確定的賠償數額的限度內,從重確定賠償數額。【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五十四條,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因此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以參照該權利使用費給予賠償。對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使用費難以計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了必要舉證責任,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等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等;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確定賠償數額。人民法院審理著作權糾紛案件,應權利人請求,對侵權復制品,除特殊情況外,責令銷毀;對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責令銷毀,且不予補償;或者在特殊情況下,責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設備等進入商業渠道,且不予補償。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在審理違法拆遷行政賠償案件時,應堅持全面賠償和公平合理的理念。首先,為體現對違法強拆行為的懲戒,對被拆遷人的相應賠償不應低于依法拆遷獲得的補償,既要填平補齊其受損的財產權利,又要盡可能給予其必要、合理的照顧和安排,確保被拆遷人獲得的行政賠償能夠充分保障其安置補償利益和實際居住權益。其次,應當綜合考量當地其他被拆遷人的安置補償情況,防止確定的賠償標準過度偏離正常的補償標準,與其他被拆遷人相差過大,對其他被拆遷人造成另一種事實上的不公平。再次,要全面考慮征地拆遷法律法規以及當地政策規定的貫徹實施情況,確定的賠償標準要秉持合法性、合理性、一致性、公平性,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主要有以下五種:
一、是消費者遭遇欺詐,可獲得雙倍賠償。《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欺詐是指經營者采用捏造虛假情況、歪曲事實,掩蓋真實情況等手段實施欺騙,使消費者產生錯誤認識面購買商品、接受服務的行為。
二、是購買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后,消費者可獲得十倍賠償。《食品安全法》第96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三、是人身保險,投保幾份可獲得幾份賠償。根據《保險法》第56條的規定,對于財產保險,重復保險的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投保人只能就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部分,請求各保險人按比例返還保險費。但鑒于生命無價,且人身保險又是以人的身體和生命作為保險標的,故《保險法》并不禁止在人身保險合同中的重復保險,被保險人可以先后或同時參加同一種或幾種人身保險,而且可以根據約定得到規定的多重保險金。
四、是投保后,受到他人傷害可獲得雙向賠償。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醫療費用重復給付問題的答復》規定:如果在意外傷害醫療保險條款中無關于“被保險人由于遭受第三者傷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時,保險人不負給付醫療費責任”之約定,保險人應負給付醫療費的責任。即在這種情況下,受害人可要求保險人、加害人分別全額賠償。
五、是勞動者獲得工傷補償后,還可以要求侵權人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后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復》中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48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的規定,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后,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的規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補償。
●拆遷賠償500萬
●拆遷500萬多不多
●五百萬拆遷款見人心
●500萬拆遷款見人心
●拆遷補償幾百萬
●拆遷5000萬
●拆遷補償50萬
●500萬拆遷款如何理財
●500萬拆遷款
●拆遷500萬多嗎
●拆遷款500萬
●拆遷款500萬
●500萬拆遷款見人心
●500萬拆遷款如何理財
●五百萬拆遷款見人心
●拆遷 5000萬
●拆遷補償500萬
●丈夫拿到五百萬拆遷款就離婚
●1500萬拆遷款離婚
●拆遷5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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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蘇博
內容審核:陳博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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