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棗莊山亭區拆遷補償標準,山東省非因工死亡最新補償標準,1.喪葬費 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2個月。(山東省標準調整為1000元) 2.一次性救濟金 其供養直系親屬1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2人者,為死者本人工
1.喪葬費
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2個月。(山東省標準調整為1000元)
2.一次性救濟金
其供養直系親屬1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2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3人或3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或10個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救濟費,以高者為準)。
3.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
企業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領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供養直系親屬,每人每月補助標準按企業所在地調整為5類:280元、250元、220元、200元、180元。
(一)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職工遺屬的補助標準,在上述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提高20%。
(二)職工遺屬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補助標準基礎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項情況的,補助標準在上述補助標準基礎上提高30%。
供養直系親屬條件:
(1)、父(包括養父)、夫年滿60歲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2)、母(包括養母)、妻未從事固定報酬的工作;(不滿50周歲,有勞動能力,可通過勞動獲得勞動報酬,能夠維持相當于當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不應列為供養直系親屬;如經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它收入來源,確系由職工本人提供收入維持基本生活的,可列為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
(3)、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齡未滿l6歲或者滿16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的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弟妹)年齡未滿l6歲或者滿16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的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5)死者父母中一方有固定收入(如退休費、個體經營收入)的,另一方不列入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范圍。
(6)一次性處理,父母通常計算至72歲(中國人平均壽命),孩子計算至18周歲。
附: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工人與職員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時待遇的規定:
甲、工人與職員因工死亡時,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發給喪葬費,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三個月;另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其供養的直系親屬人數,每月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其數額為死者本人工資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養者失去受供養的條件時為止。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乙、工人與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喪葬補助費,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兩個月;另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其供養直系親屬人數,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數額為死者本人工資六個月到十二個月。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丙、工人與職員因工負傷致成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后死亡時,應按本條甲款的規定,付給喪葬費及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退職養老后死亡時或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后死亡時,應按本條乙款的規定,付給喪葬補助費及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
丁、工人與職員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時,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供養直系親屬喪葬補助費:死者年齡在十周歲以上者,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一個月的二分之一;一周歲至十周歲者,為平均工資一個月的三分之一;不滿一周歲者不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第六章關于死亡待遇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工人職員因工死亡時或因工殘廢退職后死亡時,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甲款的規定,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發給本企業的平均工資3個月作為喪葬費,并按下列規定,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每月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其供養直系親屬1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25%;2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40%;3人或3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50%。此項撫恤費付至受供養者失去受供養的條件時止(供養條件見第十一章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工人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退職養老后死亡時或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后死亡時,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乙款的規定,除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本企業的平均工資2個月作為喪葬補助費外,并按下列規定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一次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供養直系親屬1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2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3人或3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
第二十四條工人職員因工死亡或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其供養直系親屬具有工作能力而該企業需人工作時,行政方面或資方應盡先錄用;受其供養的子、女、弟、妹有入該企業所辦學校就讀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全家有兩人或兩人以上在實行勞動保險的企業內工作,其共同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時,喪葬補助費應由其中一人領取,不得重領。
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
魯勞社〔2007〕9號
各市勞動保障局、財政局、總工會,省直各企業主管部門,養老保險省直管企業:
為解決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供養直系親屬(以下簡稱遺屬)生活困難問題,經研究,從2007年1月1日起,調整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領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供養直系親屬,每人每月補助標準按企業所在地調整為5類:280元、250元、220元(博興)、200元、180元,各地具體標準見附表。
(一)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職工遺屬的補助標準,在上述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提高20%。
(二)職工遺屬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補助標準基礎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項情況的,補助標準在上述補助標準基礎上提高30%。
二、過去已領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現仍符合供養條件的,按本通知規定重新核定遺屬補助標準。
三、享受遺屬補助的人員范圍、資金列支渠道等問題,仍按魯勞社〔2003〕34號文件及有關規定執行。
企業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表
單位:元/月、人
地區
補助標準
濟南市:市中區、天橋區、歷下區、槐蔭區、歷城區
青島市: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
淄博市:張店區、臨淄區
東營市
煙臺市:芝罘區、萊山區、福山區、萊州市、龍口市、招遠市、蓬萊市
威海市
濟南市:長清區、章丘市、平陰縣
青島市:膠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膠南市、萊西市
淄博市:淄川區、博山區、周村區、桓臺縣
棗莊市:市中區、薛城區、滕州市
煙臺市:牟平區、萊陽市、棲霞市、海陽市、長島縣
濰坊市:濰城區、奎文區、壽光市
濟寧市:市中區、任城區、兗州市、鄒城市、曲阜市
濟南市:濟陽縣、商河縣
淄博市:沂源縣、高青縣
濰坊市:寒亭區、坊子區、青州市、諸城市、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臨朐縣、昌樂縣
濟寧市:微山縣、魚臺縣、金鄉縣、嘉祥縣、汶上縣、泗水縣、梁山縣
泰安市:泰山區、新泰市、肥城市
日照市
萊蕪市
臨沂市:蘭山區、羅莊區、河東區
濱州市:濱州區、博興縣、鄒平縣
棗莊市:嶧城區、臺兒莊區、山亭區
臨沂市:沂南縣、郯城縣、沂水縣、蒼山縣、費縣、平邑線、莒南縣、蒙陰縣、臨沭縣
德州市:德城區
聊城市:東昌府區、臨清市、高唐縣、荏平縣
濱州市:沾化縣、無棣縣、陽信縣、惠民縣
荷澤市:牡丹區
泰安市:岱岳區、寧陽縣、東平縣
德州市:樂陵市、禹城市、陵縣、寧津縣、慶云縣、臨邑縣、齊河縣、平原縣、夏津縣、武城縣
聊城市:冠縣、莘縣、陽谷縣、東阿縣
荷澤市:曹縣、單縣、成武縣、巨野縣、鄆城縣、鄄城縣、定陶縣、東明縣
《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喪葬補助費標準的通知》
(魯勞社〔2003〕53號)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各企業主管部門,各養老保險省直管企業:
經研究,決定對企業職工喪葬補助費標準作適當調整。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職工(含離退休人員)逝世后,不分職務級別,喪葬補助費的標準調整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節約歸家屬,資金按原渠道列支。
二、企業為逝世職工舉行遺體告別的費用,包括租禮堂、花圈、遺像放大等開支,由企業據實報銷。
三、按《勞動保險條例》第13條丙款和魯革發〔1972〕143號、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辦理退職手續并按月領取退職生活費的人員,亦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四、本通知自2003年9月1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山東省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總工會,省直各企業主管部門,養老保險省直管企業:
近幾年來,隨著經濟發展和居民消費水平不斷提高,企業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以下簡稱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已明顯偏低。為解決遺屬的生活困難問題,經研究,決定對企業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作適當調整。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領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供養直系親屬,每人每月補助標準按企業所在地調整為5類: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
(一)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職工遺屬的補助標準,在上述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提高20%。
(二)職工遺屬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補助標準基礎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項情況的,補助標準在上述補助標準基礎上提高30%。
二、過去已領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現仍符合供養條件的,可按本通知規定重新核定補助費。
三、職工死亡后,其配偶再婚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應予取消,其他符合補助條件的遺屬可繼續享受補助。
四、已領取生活困難補助的遺屬,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止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服刑或勞教期滿后符合條件的,可繼續享受困難補助。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或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但管制、緩刑或監外執行期間不參與調整。
五、發給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單位,應采取定期走訪、函調等方式了解受補助遺屬的情況變化,對不再符合享受補助條件的,要及時取消其生活困難補助。
六、職工供養直系親屬條件的確定,仍按國家和省現行規定執行。
七、調整后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已納入養老保險統籌項目的,從統籌基金中列支;未納入統籌項目的,由企業從原渠道列支。
八、本通知適用于各類企業及其職工。
九、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關于調整國有企業因工與非因工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
(魯勞發[1993]343號)
各市、地勞動局、財政局、總工會(工會辦事處),省直各企業主管部門:
近年來,各地反映物價上漲幅度較大,企業因工與非因工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的待遇明顯偏低,已不能保證其基本生活,鑒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同類人員今年已作了調整,企業職工反響較大。經研究,決定對國有企業因工與非因工死亡職工(含離退休人員)供養直系親屬待遇作如下調整:
一、職工死亡后,有直系親屬的,發給一次性撫恤金或救濟費。其標準為:
(一)職工因工死亡的,發給20個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撫恤金。
(二)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發給10個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救濟費。其中按《勞動保險條例》規定的一次性救濟費高于上述標準的,可按原規定執行。
二、職工因工與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養直系親屬的定期生活困難補助標準按參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時期,分別調整為:
(一)紅軍時期,抗日戰爭時期、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其供養直系親屬系非農業戶口的,每人每月分別為75元、73元、70元;系農業戶口的,每人每月分別為60元、58元、55元。
(二)建國后參加革命工作的,其供養直系親屬系非農業戶口的、每人每月為65元,系農業戶口的,每人每月為50元。
三、按本通知第二條規定領取定期生活困難補助費的供養直系親屬,凡是孤獨一人者,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每月增發10元。
四、上述費用,已納入社會統籌的,從統籌基金中列支;沒有納入社會統籌的,企業從管理費用中列支。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執行。
六、非國有企業,凡是執行《勞動保險條例》的,均可參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法律分析:1.喪葬費: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2個月。(山東省標準調整為1000元)2.一次性救濟金:其供養直系親屬1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2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3人或3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或10個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救濟費,以高者為準)。3.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企業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領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供養直系親屬,每人每月補助標準按企業所在地調整為5類:280元、250元、220元、200元、180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法律分析:
1、喪葬補助金標準: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社會職工月平均工資。 計算公式: 2017年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喪葬補助金
2、供養親屬撫恤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如下:配偶撫恤金計算公式:工亡職工本人工資×40%/月=配偶撫恤金。其他親屬撫恤金計算公式:工亡職工本人工資×30%/人/月=其他親屬撫恤金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國家統計局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2017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公布2017年度全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974元,按常住地分,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432元。
法律依據:
《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喪葬補助費標準的通知》 第一條 企業職工(含離退休人員)逝世后,不分職務級別,喪葬補助費的標準調整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節約歸家屬,資金按原渠道列支。
一、因工死亡賠償標準1、因工死亡賠償標準如下:(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二、因工死亡的條件有哪些因工死亡的條件有如下: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2、因工傷事故或職業病中毒直接導致死亡;3、工傷或職業病停工留薪期間死亡;4、工傷舊傷復發或職業病舊病復發死亡;5、因工致殘被鑒定為1-4級享受傷殘補助金期間死亡。
法律分析:職工非因工死亡的話,公司是需要給予經濟補償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三條 對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一)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由企業發給主辦喪事的單位或死者親屬本市、縣上一年度企業職工4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作為喪葬補助費,職工在火葬區域內死亡的應實行火葬,對堅持使用棺木土葬的,不發給喪葬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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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梁樂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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