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潤律所主任律師張華受當事人委托辦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勝訴, 房屋買賣合同簽訂、辦理過戶后,相對方不履行付款義務怎么辦?房屋買賣合同是買賣合同的一種,卻具有本身的特殊性:國家管理嚴格、過戶辦理煩難、合同款項往往較大。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
房屋買賣合同簽訂、辦理過戶后,相對方不履行付款義務怎么辦?房屋買賣合同是買賣合同的一種,卻具有本身的特殊性:國家管理嚴格、過戶辦理煩難、合同款項往往較大。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且協助相對方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后,對方拒絕支付剩余款項,房屋出賣方往往更容易陷入被動境地......
當我們面對這種被動境地,該如何保障自身合法權益?在此,張華律師以當下一則發生在北京的真實案例為您解析。
案情簡介
當事人安先生生活在北京市順義區,因自身經濟出現問題,不得以決定將其自己唯一的一套房子賣掉。2020年9月,安先生覓得合適的買家柳先生,經過一番交涉,雙方敲定價格,驗證過各項手續之后,便簽訂了《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奈何柳先生手頭資金有限,安先生覺得既然合同已經簽訂,再解除合同、重新找買家也比較麻煩,便同意柳先生簽訂欠條后在第二年二月支付完畢剩余款項50萬元。而且安先生不僅將房屋交付給了對方,還在對方支付過半款項后協助對方辦理了過戶手續。結果到了第二年二月雙方約定的日期,柳先生仍然以手頭不寬裕為由多次推脫。房屋合同已經簽了,房屋過戶也辦理了,房子也住上了,柳先生自然是不愿意再支付剩余的房款。這可愁壞了安先生,本身是好心為對方辦過戶、好心給對方時間籌集資金,結果不僅沒得到應有的感謝,反而連自己贏得的房屋出售款項都沒拿全!無奈之下,劉先生認為只能求助于法律途徑來解決問題,于是輾轉找到在房屋糾紛方面經驗豐富的張華律師為其解決問題。
維權有方
在初次和安先生會面時,張華便已經提前將基本案情做了整理,同時對安先生現有的證據按照不同的分類標準進行了一一分析。案件委托后,救濟時效不能耽擱,維權方案需盡快敲定。張華律師通過反復研究案情、結合法律、研究判例,確定了初步訴訟思路。
張律師認為,若以“履行合同”為案由,對方當事人只會面臨“履行合同違約的”的壓力,若以“解除合同”為突破口,對方則極有可能面臨喪失房屋的所有權、并賠償安先生相應的違約金、滯納金等額外費用的不利境地,到最后“房財兩空”。兩者中訴訟方式雖然都能維護安先生的合法權益,但給對方施加的壓力程度是不同的、可能帶給安先生的收益更是相差甚遠。于是,張律師以“解除合同”為案由,向順義區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
庭審中,張律師綜合原被告雙方證據,條款清晰地分析了對方違約的行為,多角度發表了代理意見、引用合同條款及法律條文,最終贏得了法官的支持。而柳先生看到自己可能面臨的“房財兩空”境地,主動找到法院要求調解,并承諾限期支付剩余房款,并愿意支付違約金,以保住得之不易的房屋所有權。若堅持繼續走訴訟程序,當然有為安先生爭取更大利益的可能,但考慮到執行難度、回款周期等問題,在聽取了安先生的意向后,最終同意該案以法院調解結案。雙方達成協議,房屋買賣合同繼續履行,柳先生愿意支付安先生房屋尾款50萬元、違約金30萬元,以及涉案房屋的原有貸款37萬元,為了真正解決糾紛雙方最終協商一致柳先生支付安先生為112萬元,雙方針對此房屋買賣再無糾紛。柳先生當日支付安先生房屋尾款50萬元,并協議于安先生解除房屋登記異議后40天內支付剩余62萬元,若柳先生不按照上述協議履行付款義務,則面臨著31萬元的違約金壓力。調解書一出,安先生心中的陰霾終于散去,幾個月來的奔波也終于獲得了令他滿意的結果。
律師說法
《民法典》合同編共有526條,幾乎占據了《民法典》半壁江山,熟練掌握每個法條的應用要點,并結合眾多房屋合同糾紛的經驗爭取當事人的利益最大化,應當是每個法律從業者的基本功。房屋合同糾紛千案一面,而解決之道不一,不同的訴訟思路、訴訟請求主張、證據組織方式等等,每一點細微的差別,都會造成同樣的案情、巨大的判決差異。所謂“當事人利益最大化”,也不是簡單要到高金額、聽取當事人的訴求去起訴,而是掌握訴訟策略的靈活性,在眾多訴訟策略中找到最適合當事人的策略,最終贏得案件勝訴。
法律分析:委托律師進行訴訟,雙方協商委托費用及事項即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條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二條 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需要變更委托人指示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因情況緊急,難以和委托人取得聯系的,受托人應當妥善處理委托事務,但是事后應當將該情況及時報告委托人。
案情:兩原告系夫妻關系,兩被告系夫妻關系。在濟寧市任城區某房屋中介服務中心提供的中介服務下,2021年X月X日原、被告簽訂《濟寧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原告將位于濟寧市任城區某花園X號樓X單元X號的自有房屋出售給被告,合同約定房屋總價款為1426000元,該價格不因市場價格的波動或面積的變化而變動。合同簽訂后,原告配合被告已將涉案房屋網簽備案至被告名下,并且現在已經具備辦理房屋不動產權證的條件。合同簽訂當月被告就開始入住涉案房屋至今。被告陸續支付了100萬元,但剩余的購房款426000元遲遲不予支付。合同約定發生爭議協商不成的,依法向房屋所在地即濟寧市任城區人民法院起訴。
山東民橋律師事務所的王其森律師代理本案的原告即房屋出售方向濟寧市任城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繼續履行合同約定即支付剩余購房款。起訴后,被告自感理虧,自覺支付了剩余購房款。2022年代理律師接受原告委托后,全程幫助原告查詢被告戶籍信息、擬寫起訴狀、申請立案、參與調解、撤訴等各個環節,依法維護了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委托人對代理律師的高效工作非常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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