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中心的設置經什么部門批準,血液中心的設置必須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準,中心血站、基層血站或中心血庫的設置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設置血站應提交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包括:(一) 申請單位名稱、基本情況以及申請
血液中心的設置必須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準,中心血站、基層血站或中心血庫的設置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設置血站應提交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包括:
(一) 申請單位名稱、基本情況以及申請人姓名、年齡、簡歷、身份證號碼;
(二) 擬設血站的名稱、規模、任務、功能、組織結構、資金來源等;
(三) 擬設立血站服務區域內的醫療衛生資源狀況、醫療用血需求情況、機構運行的預測分析;
(四) 擬設血站的選址和建筑設計平面圖;
(五) 擬設血站將開展的業務項目、技術設備條件和技術人員配置的資料;
(六) 審批機關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血液中心是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采供血工作的業務、教學和科研中心,負責直轄市、省會所在市和自治區首府所在地的采供血工作,一般設在省會城市。 血液中心作為采供血服務機構,為保證獻血員安全和舒適,中心嚴格按國家標準對獻血車的內外環境進行消毒和體檢、采血等環節的操作。市民參加獻血時,需攜帶本人身份證或軍官證、士兵證、護照、有身份證號碼的駕駛執照等有效身份證件,就近報名即可為無償獻血事業獻出自己的一份愛心。 血液中心為醫院提供成分血、全血、輻照血、單采血小板等多種血液制品,有力地保證了的臨床和急救用血。中心為各家醫院提供了24小時免費送血服務,在第一時間內為醫院提供有力的保障。為適應臨床需要,中心還開展白細胞血型及相關疾病、造血干細胞、骨髓移植配型、親子鑒定及稀有血冷凍保存等多種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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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血站管理暫行辦法設置審批》第六條 血站設置:
(一) 血站分為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基層血站或中心血庫等,負責指定的服務區域的采供血工作。
直轄市、省會市、自治區首府市設血液中心;設區的市設中心血站;縣及縣級市可以設基層血站或者中心血庫。
(二) 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因采供血需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在轄區內可設血站分站或采血點(室),隸屬于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
第七條 血液中心的設置必須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準,中心血站、基層血站或中心血庫的設置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第八條 設置血站,由籌建負責人申請;設置中心血庫,由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申請。
該內容由 程振興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法律分析:1、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庫由地方人民政府設立。
2、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前款規定,結合本行政區域人口、醫療資源、臨床用血需求等實際情況和當地區域衛生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血站設置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衛生部備案。
3、衛生部主管全國血站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血站的監督管理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44號《血站管理辦法》
第九條 中心血站應當設置在設區的市。其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在規定范圍內開展無償獻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與制備、臨床用血供應以及醫療用血的業務指導等工作;
(二)承擔供血區域范圍內血液儲存的質量控制;
(三)對所在行政區域內的中心血庫進行質量控制;
(四)承擔衛生行政部門交辦的任務。
直轄市、省會市、自治區首府市已經設置血液中心的,不再設置中心血站;尚未設置血液中心的,可以在已經設置的中心血站基礎上加強能力建設,履行血液中心的職責。
第十條 中心血庫應當設置在中心血站服務覆蓋不到的縣級綜合醫院內。其主要職責是,按照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在規定范圍內開展無償獻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與制備、臨床用血供應以及醫療用血業務指導等工作。
第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據采供血機構設置規劃批準設置血站,并報衛生部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明確轄區內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監管責任和血站的職責;根據實際供血距離與能力等情況,負責劃定血站采供血服務區域,采供血服務區域可以不受行政區域的限制。
同一行政區域內不得重復設置血液中心、中心血站。
血站與單采血漿站不得在同一縣級行政區域內設置。
血庫作為醫院的的一個職能部門,負責查實病人的血型,保存血液樣本及血液制品,為輸血病人配血。由于責任重大,需要有經專門培訓且具有一定職稱的檢驗師擔任工作人。 現在中國血庫大量缺少血,希望大家踴躍獻血。
血庫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人口、醫療資源、臨床用血需要等實際情況設立。血庫分為血液中心、中心血站(血站)、中心血庫,其主要任務如下:
血液中心是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采供血工作的業務、教學和科研中心,負責直轄市、省會所在市和自治區首府所在地的采供血工作,一般設在省會城市。 血液中心作為采供血服務機構,為保證獻血員安全和舒適,中心嚴格按國家標準對獻血車的內外環境進行消毒和體檢、采血等環節的操作。市民參加獻血時,需攜帶本人身份證或軍官證、士兵證、護照、有身份證號碼的駕駛執照等有效身份證件,就近報名即可為無償獻血事業獻出自己的一份愛心。 血液中心為醫院提供成分血、全血、輻照血、單采血小板等多種血液制品,有力地保證了的臨床和急救用血。中心為各家醫院提供了24小時免費送血服務,在第一時間內為醫院提供有力的保障。為適應臨床需要,中心還開展白細胞血型及相關疾病、造血干細胞、骨髓移植配型、親子鑒定及稀有血冷凍保存等多種業務。
法律依據
《血站管理暫行辦法》
第六條 血站設置:
(一)血站分為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基層血站或中心血庫等,負責指定的服務區域的采供血工作。
直轄市、省會市、自治區首府市設血液中心;設區的市設中心血站;縣及縣級市可以設基層血站或者中心血庫。
(二)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因采供血需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在轄區內可設血站分站或采血點(室),隸屬于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第七條 血液中心的設置必須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準,中心血站、基層血站或中心血庫的設置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第八條 設置血站,由籌建負責人申請;設置中心血庫,由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申請。
●血液中心的設置經什么部門批準( )
●血液中心的設置經什么部門批準
●血液中心由什么部門批準
●血液中心的設置經什么部門批準進行
●設置血液中心必須經
●血液中心的主管部門
●血液中心建設標準
●血液中心的設置經什么部門批準
●血液中心歸哪里管
●血液中心的上級單位
●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對他人造成傷害的,怎么定罪?非法組織征地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內容審核:馮興元教授
來源:頭條-血液中心的設置經什么部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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